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来源:安徽经济合作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皖政〔2009〕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促进我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前服务业发展重点
    1.现代物流业。整合现有物流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高效快捷的现代物流体系。加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物流配套能力,建设皖江外向型现代物流产业带,将合肥、芜湖建成全国重要的物流枢纽,建设安庆、蚌埠、阜阳区域性物流中心。加强物流园区建设,支持中心城市规划建设核心物流基地,大力发展综合物流中心、专业物流中心和配送分拨中心。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先进物流经营理念、掌握现代物流技术的本土现代物流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建立公共物流信息平台,促进物流信息资源共享和物流网络互通互联,加速融入长三角物流圈。
    2.科技和信息服务业。以加快建设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改革试验区为契机,强力推动自主创新,大力发展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节能环保等行业,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积极兴办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公共科技平台。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大力发展系统集成、电信服务、计算机网络服务、数据库服务、软件开发等信息服务业,促进社会服务信息化。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业,支持合肥建设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增值服务能力的服务外包企业。
    3.商务服务业。鼓励发展会展、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评估、广告、策划、调查、就业和劳务中介、经纪代理等商务服务业,推动商务服务产品和方式创新。在具备条件的中心城市,规划建设中央商务区,集中布局商务服务机构,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机构和服务中心。支持合肥、芜湖等市大力发展会展经济、总部经济,积极承办各类国际国内会议,提高高端服务业比重。在大力引进国际国内著名商务服务企业的同时,着力打造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本土事务所或中介法人机构。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和提升传统商贸业。
    4.金融服务业。深化金融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和后台服务机构,支持合肥建成全国重要的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和区域性金融中心。探索建立中外合资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性公司。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支持徽商银行做大做强,积极发展农村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信托、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证券、保险、期货、租赁、典当等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服务性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开展并购重组和整体上市,推动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成为代办股份转让扩大试点园区。完善产权市场功能,争取建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加强“信用安徽”建设,构建社会信用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5.文化和旅游业。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规划建设城市文化服务功能集聚区,促进文化产业基地和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形成。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品牌和产品,推动文化企业跨行业、跨区域、跨媒体、跨所有制发展。推动出版发行、广播影视、演艺娱乐等向立体式、集约化、高科技方向发展。加快发展网络服务、动漫游戏、现代传媒、数字创意等新兴文化业态,重点建设合肥、芜湖动漫产业基地。大力发展体育和健身产业。立足我省丰富的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经营和服务水平。加强旅游产品开发和旅游线路设计,实施精品旅游战略,把旅游观光与休闲度假、购物娱乐、商务活动结合起来,延伸旅游产业链。完善旅游商品销售体系,开发具有安徽特色的旅游商品。支持旅游企业集约化发展,构建具有全方位服务功能和较强竞争力的旅游集团。
    6.房地产业。积极有序发展房地产业,扩大房地产有效需求。建立合理的住房供给体系,把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作为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普通商品住宅。大力发展健康住宅、绿色环保住宅和节能省地型住宅,积极推进工业、科技等房地产开发。培育房地产品牌企业,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交易、中介、物业管理服务体系,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7.居民服务业。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现代社区服务发展机制,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养老托幼、家庭医疗、家庭教育、清洁卫生、保养维修等便民利民家庭服务和社区卫生保健、公共餐饮、文化体育教育、绿色回收、保洁保安等公益性服务类社会组织,形成广覆盖、多层次、社会化的社区服务体系。强化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廉租房供应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8.农业和农村服务业。积极发展农村生产性服务业。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需要,做好种子统供、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农资供应,加强农村金融、技术和信息服务,健全乡镇农技推广、疫病防控、质量监管等服务机构。注重发展农村生活服务业。加大对农村村镇建设、交通通讯、安全饮用水、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投入,改善农民居住、出行等条件,丰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大力发展农村流通业。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冷链系统建设,支持农村中介机构和农民经纪人队伍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增值。积极引导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进入农村市场,提高农村消费水平。
    二、抓好服务业发展示范工程
    9.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积极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推进现代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引导服务业由点向面发展。3年内选择10个经济基础较好、总量规模较大、服务业优势明显、发展特色鲜明的县(市、区)作为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开展省级试点的同时,积极争取具备条件的市列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10.规划建设服务业集聚区。按照布局合理、定位准确、管理高效、辐射力强的原则,3年内规划建设100个具有一定规模、集聚度较高、产业特色鲜明的服务业集聚区。主要包括现代物流园、信息软件园、科技创意园、文化产业园和旅游服务区、服务外包区、金融服务区、中央商务区等,打造高端服务业发展平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定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办法。
    11.加大服务业重点企业扶持力度。3年内选择100家具有发展优势和潜力的服务业企业,作为全省服务业重点扶持企业,带动提升全省服务业整体竞争力。优化发展环境,在政策、资金、税收、用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
    12.突出服务业重点项目带动。瞄准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生产性服务业为突破口,谋划一批物流、会展、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现代流通等服务业项目,3年内优选100个服务业重点项目加强引导扶持。省服务业重点项目列入年度“861”项目投资计划,符合要求的,在独立选址用地、环评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其中规模大、带动性强、行业领先的项目列入省政府重点调度项目。
    13.加快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和知名品牌培育。重点做好物流、运输、旅游、商贸、餐饮、金融、邮政、电信、体育、行政服务等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推进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一批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实施服务业品牌战略,加大服务企业争创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和安徽省名牌的工作力度,切实采取措施挖掘、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市场潜力的服务业品牌,力争3年内形成100个省级以上知名服务品牌。省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服务标准化建设和知名品牌培育实施办法。
    三、加大服务业政策扶持
    14.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企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内资开放。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到位。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15.落实税收优惠。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研究制定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
    16.完善服务业价格和收费政策。对用电容量100千伏安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服务业收费减免政策,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7.优先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各级政府要将服务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要保持服务业用地合理比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服务业重点计划的项目,各市要优先安排供地。各地收储的土地、依法处置的闲置土地、“退二进三”腾出的土地要优先供给服务业项目用地。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开发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
    18.加大对服务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对于供水、供热、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及利用等市政公用设施领域,允许企业以建设项目的收益权、收费权及受让后获得的经营权申请质押贷款,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申请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重点服务业企业和项目在信贷及其他融资方面给予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和有实力的企业建立服务业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服务业领域兼并重组,培育重点服务业企业。
    19.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优势和特色明显、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拉动地方主导产业发展、行业领先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对这些企业上交税收的本地财政留成部分,可视财力情况,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支持企业发展,具体企业和返还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省财政逐步增加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各市、县政府应在2010年底前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业引导资金。
    20.深化服务业改革。积极推动省属国有服务业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战略性重组,鼓励外资、民间资本参与国有服务业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资产重组。加快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支持社会法人、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公用事业和文化科技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采取资产划转、合并重组等方式,引导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成立独立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在继续做好母体企业生产性服务的同时,拓展社会服务。积极开展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试点,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的支持政策。
    21.扩大服务业开放。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资投向服务业基础设施和新兴服务业,吸引跨国公司、跨国采购中心、国际会展公司、市场中介公司在安徽设立分支机构,引进服务业先进技术、管理理念和通用标准。大力发展国际运输、国际旅游、劳务输出、对外工程、信息和技术服务等我省有一定优势的国际服务贸易,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技术开发、采购分销、物流代理等机构,建立完善的营销网络。积极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分工合作,加快服务业融入长三角的步伐。
    22.培养和引进服务业人才。省教育厅要支持和引导各类院校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加快培养信息咨询、现代物流、动漫游戏、软件服务、工业设计、会展等服务业专业人才以及熟悉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和国家政策法规的服务业管理人才。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高校、企业、园区等开办服务业人才实训基地,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加快优秀人才引进,对引进的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在研究经费、个人所得税、住房补贴、家属随迁、子女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引进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措施。
    四、加强服务业发展的领导
    2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一项紧迫、艰巨、长期的任务,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省政府成立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服务业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政策研究,协调解决全省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各市、县政府也应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指导协调。
    24.建立服务业统计和考核制度。省统计局作为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建立并逐步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做好服务业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行业统计资料。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配备必要的服务业统计人员。各级财政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做好服务业统计的基础上,建立服务业考核制度。2010年起把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并视情况逐步扩展至县(市、区)。省政府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给予表彰。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
    25.强化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及本意见要求,对照各自职责,对已明确的政策要抓好落实,对需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抓紧研究出台。针对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促进措施,加快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