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实践中遭曲解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0-02-24

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万学忠 李立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提交哪些身份证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只要提交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即可。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组近日公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在过度收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并被不合理地公布出去了。

  调研组通过对全国43家城市政府网站的集中调查发现,公众在提交申请时,除了要填写姓名以及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外,各网站还普遍要求公众在以个人身份申请时提供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甚至性别、年龄等信息,要求以法人及其他机构身份申请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的性别和年龄等信息。

  被调查的43家网站有34家允许在线提交申请,这34家中仅有4家网站不要求提供上述信息。另外,其余9家不支持在线提交申请的网站所提供的指南、申请表格等文件也显示,多数政府网站要求提供上述信息。个别网站还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甚至要求通过网络上传身份证扫描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营业执照扫描图片。

  调研还发现,个别网站提供了所有申请的处理结果,其中并没有隐去申请人个人信息及申请内容,有损害申请人个人权益的风险。

  据内部人士介绍,网站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信息,可能是为了审查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关于依申请公开的规定有关。该条规定,公众除了本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的“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被理解为申请人必须有特殊需要才能申请公开信息。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多数政府网站会要求申请人告知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与用途,“这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错误理解”。调研报告指出:各地方政府过分关注申请人的身份,以至于要求其提供足够详尽的个人信息,超出法定授权和法定目的收集个人信息,是滥用个人信息的表现,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关于申请人应提交材料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是将关注重点放在谁来申请信息上,而是要解决政府机关如何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以提升其透明度。因此,即便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未必都属实,只要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不公开信息的范畴,政府机关就有义务公开信息,没有权力和必要去审查申请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