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来源:科技资讯 更新时间:2012-04-14

 近些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与此同时,电子商务领域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本文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出发,就如何完善电子商务立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对策。

  电子商务是近几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现象。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推动了人类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但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目前许多制度、法律还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要求。本文拟就电子商务发展中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略做探讨。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

  我国已经颁布(或修正)了诸多有关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

  此外在《合同法》、《刑法》中,均增加了有关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相关条款。2004年8月28日《电子签名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业界人士纷纷认为这是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律”正式诞生的标志。

  二、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的显著特点是全球性,它将改变人们的生活,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但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面临着一系列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电子合同问题是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法律问题。首先是面对目前世界各国并不统一的合同法规定,如何在互联网中使用电子合同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其次是电子合同是电脑中的数据,而不再是传统的合同形式,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且这种规则要为各国法律所确认。

  2.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术因素,而是安全因素。无论商务网上的物品有多么丰富,电子商务的效率有多高,如果这种交易方式缺乏足够的安全性,势必影响人们的认可和接受。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美国的《电子通讯保密法案》以及国际商会规定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都是针对数据通讯安全的法律规范,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3.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因特网的跨时空性使得跨国性的侵权行为变成了普遍现象,作者突然发现已有的版权制度似乎力不从心,作者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域名、计算机软件、版权、商标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单纯地依靠加密等技术手段是无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护的,必须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为权利人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法律保护。

  4.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多国性及无纸化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同时,电子商务方式对传统的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等税收概念、理论产生巨大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对策

  为了实现安全电子商务,必须加强立法研究,电子商务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立足本国,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的迅猛发展和普及而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而Internet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无国界性。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就必须与国际惯例相适应。但由于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占据主导权,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国际惯例也是以保护发达国家的贸易利益为基础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中若对国际惯例过分依赖,必然会被发达国家牵着鼻子走,损害本国企业的利益。因此,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中,既要注意国际惯例与国际合作,更要立足本国的现实。

  2.跟踪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边制定边完善。从全球来看,目前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法的制定,而电子商务的国际法也是紧跟技术,边制定边完善的,如联合国从1984年开始着手有关电子商务立法,先后提出了“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对利用电子方法订立合同所涉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电子数据交换所涉法律问题可能的统一规则提纲”等报告,最终出台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每一次都是随技术的变化而作了较大程度的修改。所以,我国在拟订电子商务法时,一方面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另一方面应留有余地,以便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

  3.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相协调。如在传统商务法律法规中,规范交易主体的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中依然是适用的。而传统商务法律法规中有关交易行为的规定,由于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交易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要对这些法律法规中不适应或有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另外,对于电子商务出现的新的交易行为,必须提出新的法律规范。

  4.注意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强执法力度。我国有关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法规已有一些,但近年来有关电子商务的纠纷和网络犯罪仍居高不下,原因有二:一是立法的可操作性欠缺。如《刑事诉讼法》中缺乏有关诉讼程序和证据采集证据应用的规定,而证据在计算机犯罪中是至为重要的;二是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违法者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法规的淡漠与轻视。因此,电子商务立法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加强执法力度。

  总之,电子商务作为商业贸易中新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它的运行和发展在法律等诸方面还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必将走上健康的法治轨道。(作者:马俊《科技资讯》2008年3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