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来源:中国政府网 更新时间:2014-05-30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全文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共6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国家体育总局网站”(http://www.sport.gov.cn)下载。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电话:010-87182178。电子邮箱:xxdac@sport.gov.cn)。

  一、概述

  2009年,国家体育总局按照《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立足体育管理职能,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促进依法行政,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进一步加强载体建设、加强监督检查,扎实稳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了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报送制度》,形成了较为规范的信息公开工作程序。

  (二)加强督促检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对于依申请公开工作,严格按照专人全程跟踪,把好审核关,认真及时办理每一份申请,确保每一位申请人都能按期收到准确答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三)进一步完善了以政府网站、主管报刊为主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体系。总局把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完善了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功能,注重发挥好所属《中国体育报》、华奥星空网站等的作用,及时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四)修订完善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重新规划和实施了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按照多分类体系和核心元数据展现目录内容,并完成数据迁移工作。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增加了总局直属单位为信息公开单位。

  (六)加强学习培训,切实调动了广大干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了牢固树立广大干部职工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国家体育总局向具体从事政府信息公开的干部发放了相关法律读本,组织召开了政府信息公开座谈会,提高了广大干部运用《条例》的能力和水平。为总局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编制了新系统的使用手册。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09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152条,其中总局机关453条、直属事业单位832条,通知公告227条,总局动态334条,审批结果公示信息6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09年,共受理并答复依申请公开邮件、局长信箱的群众来信及电话咨询90余件次。内容涉及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法规、条例,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产业,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等诸多方面。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现阶段国家体育总局没有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09年,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复议。全年未发生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和申诉。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09年,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信息内容公开不够全面、及时,公开形式不够丰富等问题。对此,国家体育总局将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特别是要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积累经验,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总局办公厅将不定期对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报送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条数、最近更新日期进行跟踪,督促及时公开、更新。

  (二)继续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深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不断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等,进一步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依法办事。

  (四)继续积极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坚持把主动公开作为一项常态工作,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进一步规范信息制作、发布流程。同时,继续按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和相关电话咨询,满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

  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