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满足人民群众公开需求的司法机制
来源:学习时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周继业

  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公开需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我国司法国情条件,遵循司法工作客观规律,科学地制定应对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保障司法公开的常态化、规范化。重点是以下四个方面。

  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及时全面地收集民意,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这是人民法院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公开需求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建立健全民意收集工作机制,积极扩大民意收集的对象,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人民群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丰富民意收集的方式,深入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及时了解最广大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努力拓宽民意收集的渠道,在充分利用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定期走访等常规收集渠道外,加强网络民意收集,搭建法官与网民直接交流平台,扩大民意收集的覆盖面。要建立健全民意分析工作机制,对收集到的民意进行汇总和梳理,加强辩证分析和甄别取舍,努力在现行法律和民意需求之间寻求最佳的结合点。要建立健全民意吸纳工作机制,及时把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转化为工作整改的内容,努力实现民意转化工作的制度化。要建立健全民意反馈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反馈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裁判过程公开机制。实践证明,裁判过程的公开与否及程度大小,直接影响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程度。如果裁判过程是公开的,人们对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将付之于更多地信任。要进一步完善办案流程的公开机制,案件自立案到执行以及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都应当依法最大限度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开。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要注意防止超审限和“隐性超审限”现象的发生,重点应当对审限延长、中止、扣除、中断四类案件的信息向当事人公开。要在确保一审案件依法全面公开开庭的基础上,深入推进二审案件公开开庭工作,努力实现二审案件全面公开开庭审理。要推广和完善案件信息实时查询系统,对在办案件信息和涉诉信访信息,向当事人和申诉人开通实时查询。

  裁判文书公开机制。就司法公开原则而言,裁判结果的公开,更具有实质意义。从当事人举证质证,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再到法律适用的逻辑过程,都要能够在裁判文书中得到充分展示,特别是要加强裁判理由的公开,公开司法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裁判的判断取舍过程,让胜诉方看得清楚,败诉方输得明白。要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制度,通过集中编印、公开出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部分典型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区域内裁判标准。要积极探索生效裁判文书互联网发布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外,其他裁判文书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

  司法信息公开机制。坚持司法信息的公开,是对司法公开更高的要求,也是阳光司法的重要内容。要建立人民法院工作白皮书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把司法工作方针政策、重要活动部署、司法统计数据、重要研究成果、重要司法文件等及时向社会公开。要建立法院开放日制度,消除社会公众对法律、法院和法官的神秘感,增进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对于重大司法政策、司法文件等的制定,要通过专家咨询、公示听证等方式,进行科学评估论证,确保人民法院各项决策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加符合人民群众意愿。要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规范媒体旁听和采访报道制度,实行人民法院新闻宣传的归口管理,加强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以更加公开的姿态回应新闻舆论。特别是对突发事件、敏感事件,要在第一时间主动向社会和媒体发布权威信息,表明立场态度,化解群众疑虑,引导社会舆论。要加强司法信息公开的平台建设,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站和其他司法信息公开平台。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公信力,是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课题。而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我们要把司法公开的实现程度当作衡量司法为民、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以“全方位、多维度、广渠道、信息化”为着力点,不断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机制和制度,努力确保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能知情、能参与、能表达、能监督”,以司法公开彰显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奋力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作者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