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互联网监管疏而不漏
来源:光明日报 更新时间:2010-07-28

  本报驻伦敦记者 郭林

   随着互联网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国家面临净化网络环境、扼制网络违法犯罪的挑战。英国政府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强化网民自律意识和网络运营商的社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来保证网络世界安全、健康地运转。

  2009年,英国使用互联网的家庭占全国家庭总数的70%,成人用户占全国成人总数的76%。可以说,英国
社会和民众可以一天没有首相,却不能一天没有网络。正因为网络日益重要且内容良莠不齐,英国较早着手互联网的管理,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各方较为满意的监管方法。

  倡导行业自律和协调,监督而非监控,是英国网络监管的重要特点。在互联网上各种有害信息层出不穷的形势下,1996年,由英国贸工部牵头,英国主要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城市警察署、内政部和互联网监察基金会四方面的代表,就如何进行网络管理进行了反复磋商讨论,签署了网络监管行业性规范《R3安全网络协议》,其中“R3”分别代表分级、检举和责任。互联网监察基金会负责该协议的具体实施。

  作为英国互联网的主要监管机构,互联网监察基金会以《R3安全网络协议》为基础,拟定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在鼓励使用新科技的同时,又要求网络提供者承担起确保内容合法的责任。基金会确立了两个基本的管理指导思想:对其他媒介适用的法律,对互联网同样适用。世界任何地方的儿童色情、在英国国内的犯罪内容和煽动种族仇恨都是互联网上的“非法内容”;对不违法,但可能引起用户反感的内容进行分级和标注,由用户自愿选择接受还是拒绝。

  互联网监察基金会的管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立热线,接待公众举报和投诉。公众可以通过电话、电邮或电传,向基金会举报非法或问题网站和内容。基金会一旦确认传播内容非法,将立即通告本国的网络服务商,由后者采取关闭链接等措施,并报告相应的执法机构进行处理;或通知外国的有关网络服务商和机构采取措施。二是建立非法内容“同一资源定位符”(URL)名单,以便网络企业自己决定是否关闭有关链接。基金会建立了一个有500至800个非法内容网页链接的名单,每天对名单进行两次更新,将这份名单提供给网络服务商、移动电话运营商、搜索器服务商和过滤公司,也提供给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三是对于不违法、但可能引起用户反感的网络内容,网络管理者应分级和标注,以便用户自行选择取舍。基金会采用“网络内容选择平台”系统,根据裸露、性、辱骂性语言、暴力、个人隐私、网络诈骗、种族主义言论、潜在有害言论或行为、成人主题,对网络内容分类,并在网页上植入标记,当用户浏览到这部分信息时,系统会自动询问是否继续,用户再自行选择。

  采取这一系列措施后,英国的网络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据互联网监察基金会去年10月的统计,该年接到27000个举报和投诉,其中只有五分之一涉及儿童色情内容,连续三年呈下降趋势。如今,在英国看到的网络儿童色情有99%的源头在外国,而1997年18%的源头在英国。

  以行业自律为主,以行政管理协调,加强技术管理,并辅之以必要的法制管理,是英国互联网监管的成功所在。从大环境看,这有赖于英国先进的技术,完善的法治,有效的舆论监督,网民的素质和自由主义传统对网络发展的积极鼓励。此外,有两点技术性操作也值得注意。

  英国互联网监察基金会尽管是一个行业机构,但同政府、社会和公众都保持着密切联系。该机构的董事会十名成员中,主席和其他六人都是竞选上岗的独立人士,只有三人是从网络企业中选出。成员代表着网络企业、教育、文化、警察、公众、慈善机构和儿童保护组织等,最大限度地确保了全社会对网络监管的参与和平衡。

  网络监管,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英国在推出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做了长期准备,多方参与。例如作为网络规范的《R3安全网络协议》,是由政府多个部门、网络业界和行业组织共同参与准备的。又如网络内容分类标准的建立,是互联网监察基金会在充分的市场调查基础上完成的。

  如何从法律层面上预防和打击利用互联网的犯罪行为,更是近年来英国政府网络立法监管的重要课题。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2001年英国开始实施《反恐怖主义法案》,将严重干扰或中断电子系统运行的行为纳入恐怖主义范畴,将计算机黑客行为定性为恐怖主义。该法案明显增加了警方在追查计算机犯罪方面的特权。如果某个组织发起向首相发送电子邮件请愿活动,而这一活动又干扰了某个电子邮件系统的运作,就会被视为恐怖主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