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制度反腐与注重执行并重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钟监研

   韩国上个世纪90年代之前遭遇严重腐败,社会风气败坏,大批政府高级官员涉嫌贪污受贿锒铛入狱。为有效遏制腐败,韩国政府高度重视廉政建设特别是公共服务伦理规范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伦理规范运行机制。
   伦理法制体系及监管机构
   韩国先后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伦理法制体系。《大韩民国宪法》规定,公职人员总的伦理标准是把国民利益作为价值基础。《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全体公职人员应遵守的就职宣誓、工作诚信等伦理准则。1981年颁布的《公职人员道德法》,对财产申报与公开、礼品登记、离职公职人员从业限制、惩罚条例等作了具体规定。1993年颁布了《〈公职人员道德法〉实施令》,对公职人员需遵守的伦理规范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2001年颁布的《防止腐败法》,对“腐败行为”予以明确定义,并对处罚措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等作了补充性规定。此外,韩国还制定了《公务员服务规定》,将伦理规范的基本要求系统化和具体化;制定了《公务员保持清廉行动纲领》,对禁止公务员收受当事人钱物和监督公务员履职情况的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对保证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营造健康的伦理道德风气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督促法律法规的落实,韩国建立了多领域的伦理规范监管机构。根据《公职人员道德法》,在国会、大法院、宪法裁判所、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政府等部门内设了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负责对公职人员财产登记、礼品申报、离职后就业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定期向国会汇报,并对弄虚作假者作出处理。根据《防止腐败法》,韩国于2002年设立了直属总统的防止腐败委员会,主要负责完善伦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对公共部门的反腐败政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对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国有企业的廉洁程度进行评估等。2008年,韩国在整合防止腐败委员会、监察专员署和行政申诉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了受总统办公室领导、独立于政府的反腐败与公民权益委员会,致力于协调全国反腐败行动,防治公共部门腐败,保护国民权利。此外,根据《宪法》和《监查院法》,设立了直属总统且独立于政府的监查院,通过开展对公务员行为的行政监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改进建议等方式,加强对公职人员伦理行为的监督。
   内容具条理性和操作性
   韩国的公共服务伦理规范内容全面,具有较强的条理性和操作性,主要包括: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韩国四级以上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必须在年底向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登记其收入和财产状况,包括数量、来源、变动等内容;一级以上行政首长(包括总统)必须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其收入、财产状况及相关变动情况。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情况是否属实。
   禁止利用公职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公职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阻碍其他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或从他人处收受金钱及其他好处;不得利用掌握的信息投资或参与证券、房地产等交易等。
   离职公职人员从业限制。工作满三年的四级以上公职人员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在与其离职前有业务联系的企业任职;工作满三年且因腐败行为被辞退的公职人员离职后五年内不得在与其离职前有业务联系的国有或私营企业任职等。
   公职以外活动限制。公职人员每月工作时间外授课4次以上或一次性报酬超过50万韩元,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公职人员不得向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人员无偿或以低于市场价格借用或租用住房;不得接受以节日或吊唁等名义赠送的超过一定限额的金钱或其他物品。
   保密托管。在财政部和其他金融部门工作的四级以上公职人员,拥有股票价值超过4000万韩元,须将股票出售或置于保密托管。
   伦理规范的特点
   韩国开展公共服务伦理规范建设的做法和经验,是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形成的,是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综合发展的产物,主要有以下特点:
   注重对高级公职人员的监管。为促进公共服务伦理规范的落实,韩国注重从高级公职人员做起,加强对从政行为的监督,从而带动整个公职人员队伍对规范的遵守与执行。2006年,韩国总统府还设立了由防止腐败委员会和警方组成的一个永久性独立机构,专门负责对总统的亲属进行监督。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对高级官员家属的财产状况开展重点检查,加强对其伦理行为的监管。
   加强透明行政。为了根除腐败,韩国实行了“阳光体制”的行政运行机制,依法公开各种行政行为,消除幕后交易和暗箱操作,实现政府运行的公开透明。“阳光体制”主要包括财产申报制度和金融实名制。韩国的存取款和资金交易必须以实名方式进行,有利于政府更准确地掌握公民个人的财产收入状况,为消除公职人员受贿、保证《公务员伦理法》等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伦理监督机构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体制和责任隶属关系上,独立于政府的监督机构直接对总统负责,政府内设机构直接对内阁总理负责,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干涉。二是系统内实行垂直领导,机构、人员必要时可以集中调度,保证了政令统一、步调一致和工作高效。三是监督机构领导人员定期进行大范围轮换,有效防止了所在单位和地方对监督工作的影响。
   注重社会监督。韩国实行公开监督制度,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公民都能参与对公职人员行为活动的监督过程。由于新闻媒体对伦理监督工作充分介入,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行为广泛关注,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受监督的公职人员都会认真对待监督机构的意见建议。目前,韩国共有3000多个社会团体积极开展对各类公职人员的监督,以民间人士为主的监察专员组织、以知名人士为主的名誉监察专员和有专业背景的志愿者队伍也都积极参与对公职人员伦理行为的监督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为了提高公众监督的积极性,政府还对举报腐败公职人员者予以最高10亿韩元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