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中国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尽快建立健全由宣传、电信、广电、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并从速制定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
通知对实施方案的制定作出分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制定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方案;电信企业负责制定在当地开展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等广电业务的实施方案;有线电视网络企业负责制定在当地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和国内IP电话业务的实施方案。
通知要求,各地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应于2010年8月16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报至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安全评估小组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方案经审查通过后,相关试点企业和单位应自接到审查通过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广电、电信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报材料。
通知称,国有电信企业集团公司申请从事广电业务,由广电总局受理审批;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比照增值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由省通信管理局受理审批;申请经营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审批。
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北京、上海、大连、哈尔滨、南京、杭州、厦门、湖南长株潭等12个首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这标志着三网融合第一阶段试点工作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