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互联网信息的安全流动,世界各国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将传统法律延伸到互联网,明确规定什么信息可以自由流动,什么信息则不能。
在韩国,1995年颁布的《电信事业法》提出对“危险通信信息”进行监管。2001年,再次颁布“不健康网站鉴定标准”和《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确立信息过滤的合法性。近年来又陆续制定了《促进信息化进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等法律规定,对在互联网上散布淫秽色情信息、污辱诽谤和损害他人名誉、反复发送可诱发恐怖或不安情绪的信息、网络赌博、发布对青少年有害信息等行为进行刑罚或罚款。
在日本,除了《电讯事业法》、《规范互联网服务商责任法》、《规范电子邮件法》等专项互联网管理法令,具体界定相关违法行为、网站的责任和义务等。此外,日本还通过《刑法》、《著作权法》、《打击毒品犯罪法》等,明确规定“违法信息”包括色情淫秽、侵权诽谤、毒品交易、诈骗等。
在德国,虽然没有统一的互联网管理规定,但相关法律,如普遍性法律条款、《媒体服务国家协议》、《广播电台国家协议》和《通讯媒体法》等均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特别是《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明确了互联网内容传播过程中各个环节、相关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在新西兰,2003年通过的《电讯(截收)法》,规定警察为开展调查科通过技术手段进入个人电脑,可对电子邮件进行过滤审查。警方根据案件调查需要,可以对单位或个人计算机信息进行调查。根据情报部门或警方要求,电讯公司、网络服务商应向其提供相关用户的网络地址、登录名及密码、个人身份等信息。如拒绝提供,将被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