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来源:党建研究 更新时间:2012-04-14

 高建生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这进一步深化了党的十七大关于“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认识,也对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是党的性质的必然要求。马克思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学说,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切理论和奋斗都应致力于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在建立之初,就把中国人民的解放和中华民族的富强作为自己的宗旨。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始终把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首要的问题去看待、去解决,这是30多年我国改革发展能够取得重大成就的一条根本性原因。我们要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好、发展好,引导人民群众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并团结起来为之奋斗。

  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是深化改革,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紧迫任务。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都发生了深刻变革,出现了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形式多样化。这既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也带来了各种利益关系调整的复杂化,特别是在一些地方,由于利益调节不到位,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大量事关群众权益的矛盾与问题表面化、尖锐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有效地维护群众的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先进性建设是党的根本建设。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值得警惕的新情况。一方面,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与问题,不仅呈现出数量明显增加的状况,解决的复杂性也更为突出。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在维护群众权益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高高在上,官僚主义严重,制定和出台的政策、措施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与群众的实际利益相抵触,引发群众的不满;有的不依法办事,以不作为、乱作为和作为不到位的失当行为,催生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以及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少数部门和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意识欠缺,办事效率低下,甚至推卸责任、转嫁负担,使党和政府关注群众疾苦、解决实际问题的举措走样变形、打折减效等等,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不健全。

  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要强调党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能够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得失比较中,更有效地实现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具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有机结合,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环节中,站在社会公共利益和最大多数群众合法权益的立场,公正、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探求和完善从根本上清除侵害群众权益现象的长久之计,使维权要求与维权实绩的统一获得机制性保障,并产生明显的社会效应。党和政府能够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组织、团体联系和服务群众作用,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实践纳入良性运行的轨道。

  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愈益复杂的形势下,如果党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好,群众合法的维权愿望和行为很容易走偏,引发严重后果。近年来,通过网络推手、短信群发,以“意见领袖”、“民意代表”等形式歪曲真相、混淆视听,最终造成民众聚集、群体上访、聚众对抗和矛盾激化的情形,大都发生于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或者缺乏或者不健全的背景下。它给我们的警示是,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刻不容缓。要通过党和政府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使各社会阶层、群体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协调和规范,防范具有破坏性的利益表达方式和行为。
 
二、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着力点

  一是进一步畅通有序的民意表达机制。要在积极探索各级人大、政协、信访部门和群众组织在内的现有民意表达渠道更好地反映民意诉求的基础上,用制度的方式把网上在线交流、电子政务、博客论坛、民意调查、社会听政会、领导信箱等新的民意表达渠道及其方式肯定下来,使影响民意表达的诸如时段性强、随意性大以及虚假民意、民意失真等现象受到机制性约束,并逐步使其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结合体制转型时期特点,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特别是积极探索保障民意渠道畅通和群众有序表达的过渡性措施、方法。比如,增加政府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民意表达的客观性、真实性;建立党委、政府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把目前对政府领导、信访机构的接访要求转化为行政细则规定,确定必要的量化评估标准;对网上民意积极进行引导;逐步培育具有较强权威性的民意调查组织等,为健全畅通有序的民意表达机制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是进一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群众权益本质上是利益问题。协调利益关系并不否认不同利益主体通过市场调节机制,在公平竞争中协调利益关系、调整分配格局的必要性。但是,在市场竞争使不同利益群体间不公平感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仅仅靠“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是根本不够的。必须发挥党和政府在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中的主导作用。要引导社会利益主体培育正确价值取向,合理定位利益需求,科学选择利益行为,正确处理利益关系,营造良好的利益协调环境;要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及其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约束不同利益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利益,同时强化调控功能,特别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缓解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实现分配公平,为社会组织、成员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社会保障;要加强制度建设,一方面加强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制度约束,引导人们合法获取正当利益,防止通过非法途径谋取利益,另一方面强化审计、问责职能,堵塞国家资产可能出现的流失、受损等漏洞,最大程度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基本利益,减少利益矛盾和冲突。

  三是进一步建立积极稳妥的矛盾调处机制。在领导机制上,建立党政领导、主管部门和具体单位的责任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化解矛盾,避免激化,对因敷衍了事、工作失职、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在预防机制上,要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包括超前预防和前瞻性分析、防控与稳控措施研究、多方协作和分工落实的矛盾处置预案等在内的矛盾预警机制,强化对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在矛盾化解机制上,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健全完善矛盾纠纷的接收受理、交办督办、检查考核、跟踪回访等矛盾解决机制,使各类矛盾纠纷能够规范、有序和高效地解决;在应急处置机制上,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坚持依法办事,讲究方法、分类处置,既要尽量把事态消灭在萌芽状态,又能有效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防止矛盾激化。

四是进一步建立有效管用的权益维护机制。保障广大群众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益,保证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参与、管理、监督等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他们的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权益得到体现。党和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治理司法腐败,加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制度建设,不断为群众维权和矛盾化解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必须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涉法涉诉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注重政策的科学性与配套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扩大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覆盖面,对低收入群体的失业、医疗和养老、失地农民的合理补偿、农民工社会保障等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与必要补偿,由此促进利益均衡,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提高社会公平的程度。

  三、切实提高党和政府维护和发展群众权益的能力

  强化分析预测能力,着力把握工作主动权,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把群众的合理诉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主动还是被动维护群众权益,是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健全与否的重要标志。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必须以科学把握工作主动权为基点。当前,要把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突破口,尽早、尽快、尽量推动矛盾与问题的消解,努力在分析、认识、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增强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

  强化制度约束功能,着力建立反映民意表达与矛盾化解程度的指标评价体系和激励、制约机制,使维护群众权益的实践建立在有要求、有责任、有落实的基础上。要从制度上健全完善信访工作综合协调、信访问题排查化解、信访信息汇集分析和信访督查的激励约束功能与机制,以规范化的方式实现褒优惩劣。要建立反映民意表达与矛盾化解程度的指标评价体系和激励、制约机制,使民意表达渠道的便捷、畅通与否,矛盾化解程序科学、合理与否,群众反映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等有科学的指标体系作评价,分类别、分层次地设置评价内容,细化评价标准,特别是要确定一些具有关键作用的核心指标,使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要建立健全保证民意表达与矛盾化解的科学、合理的激励、制约机制,对确实阻塞民意表达渠道、歪曲民意、行政不作为和以权谋私等问题予以严肃查处,切实使出台的制度得到执行,从机制上保证民意表达与矛盾化解的要求不致流于形式。

  强化反腐倡廉能力,着力加强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消除损害群众权益行为的深层根源。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克服官僚主义、脱离群众的不良倾向,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上,一方面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政府工作人员的利益约束机制,防止发生在他们身上的非法利益所得与权力寻租行为;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党和政府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联系基层、联系群众的制度,切实转变作风,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

  强化能力提升功能,着力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党和政府工作人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素质和本领。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提高了对党和政府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自身能力的要求,需要以创新的工作思路,不断适应发展变化的客观形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党和政府工作人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以探索的思维和创新的思路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适应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要求。

  (作者为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副校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