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化在各行各业的不断推进,国家也开始推行第三方监理制度。1999年,信息产业部开始着手筹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2000年发布了(2000第206号文),即“关于认真开展电子工程监理的通知”。2002年11月发出了《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信[2002]570号),该文件正式规定了信息系统工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范围,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信息系统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以及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等,初步确定了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体系的框架。随后2003年3月,信产部又发出了《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与信部信[2002]570号文件相配套。经过几年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IT监理行业发生了由 “试点”到“推广”的变化。
面临的困难
局限于程序性监理
由于信息系统监理制度在我国建立不久,成功经验还谈不上。而信息系统监理涉及面广,它涵盖计算机工程、网络工程、通信工程、结构化布线工程、智能大厦工程、软件工程、系统集成工程以及有关计算机和信息化建设的工程及项目,目前还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很多监理工作仍停留在程序性监理上,其职责主要还是根据工程的业主和集成商签订的工程合同条款进行监理。而对于业主方需求的确定、方案设计、软硬件的采用是否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经济效益性等诸多方面还无法做到实质性监理。
工作边界不清
关于IT监理的内容,目前普遍用“三控、两管、一协调”来概括,其中三控制是指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两管理是指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协调就是指组织协调参与各方的工作关系。监理内容这样的定位,覆盖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前期、中期、后期,足见国家对信息系统监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然而,信息系统监理肩负如此重大的责任和使命,是否有足够的力量承担,并指引信息化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而将要实施信息化的单位,又是否过度地夸大了监理的能量?在实际的监理工作中,存在着很多监理方力所不能及的方面。诸如要完成“投资概算审核、投资预算审核、招标阶段投资控制、计量与付款控制、验收阶段决算审核”这类的任务;在合同管理中认为集成合同是甲方(业主方)和乙方(集成商)自己的事,不是作为第三方的监理的事,但当出现纠纷时,要求监理方来当裁判。
标准缺失,质量管理困难
由于信息系统监理在国内还处于初期阶段,在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少。国家和相关部门对监理行业目前多是宏观性的指导,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来规范和指导监理市场,如没有相应的收费标准、技术标准,尤其是没有正式技术标准给监理工作带来一些困难,因为信息技术发展得非常快,原来的标准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就不适合现今的情况,有时候使得监理公司不知该遵循什么样的标准进行监理工作;另外,信息系统工程的可视性差,质量缺陷比较隐蔽,无法直接通过人的感观,系统直观地判断其优劣,某些质量问题往往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出现。
集成公司兵不由将、员工职业的不确定性
目前一些集成或软件开发公司存在比较严重的人员管理问题,项目联络人与业主方需求开发之间的衔接制度不甚完善,也没有建立追踪服务的制度;从事技术岗位的人员习惯于软性管理,只想钻研技术不重视管理,员工普遍存在着迷茫和焦虑情绪:认为在公司工作没前途,缺乏成就感,学不到新的知识和技能,员工对职业发展感到困惑。人员流动太频繁,往往一个项目尚未完成,人员已更换大半。某些集成商投标时为了能揽到合同,故意将价格降到正常成本之下,待揽到合同之后,为了能够赢利,往往会安排一些技术水平较差,工资低的人员,以降低人力成本。
以上诸多难点及困惑,都是值得让涉及信息系统监理的公司进行深入思考的问题,除了要运用监理方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还要结合项目管理的先进经验,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对策。
通过咨询弥补业主方自身的缺陷
目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分为三种:咨询式监理、里程碑式监理、全过程监理,三种监理收费各不相同,大体上,监理占整个工程项目费用的3%~10%。信息化技术具有科技含量高、技术更新快、涉及范围广等特点,业主方没有能力去跟踪IT的最新发展,存在认识不正确、IT力量不足、管理制度滞后等问题是很正常的,但他们完全可以借助咨询的力量来超越自身存在的这些缺陷。在项目立项等工程准备阶段,监理方可以以咨询方式介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协助业主明确需求,将资源及时间分配集中在关键需求上,明确项目目标,严格控制项目的范围。否则,项目范围无限扩大,造成项目拖期,最终偏离目标,使项目的主要目的不能达成。此外,项目建设要分步实现,不能一下子就给项目设置过多目标,淹没了关键需求,而是要对次要的需求加以屏蔽,抓住关键,保证确定科学而合理的可实现的目标。有的信息化项目还存在着领导为了政绩而不顾是否有应用需求而盲目投资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就需要通过前期可行性、必要性论证,不予通过。
其次,协助业主规划好项目预算。很多信息化项目中存在着“重硬件轻软件、重技术轻管理、重建设轻应用、重建设轻维护”的认识误区,不惜代价买最好的硬件设备,却远远低估软件的价值,对于项目中的困难估计不足,对各方利益协调不够,对技术人员的管理显得束手无策,对于建设完成的系统没有考虑维护运行的成本。有些项目在立项之初,为了取得资金上的支持,常常会做一个较紧的预算,有意无意之间漏掉一些,而项目一旦展开,各项预算外支出纷至沓来,造成预算严重超支,这些超支部分有时甚至会影响到项目的正常推进。另外在成本控制方面,对应用软件的价格和实施周期要有正确的评估,有很多软件开发商为了中标,什么都敢承诺。这时,就需要根据实际需求,仔细甄别,控制好预算成本。
第三,协助业主做好方案选择。由于系统选型对信息化建设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选错,预示着这个项目已失败了一半。因此除了要掌握较深的专业知识,还要熟悉所在行业的管理运作和信息技术两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要寄希望于学院派的专家教授们,通过考察系统方案是否满足先进性、经济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安全性、可管理性和可扩展性等多方面的要求,提出评估报告和改进建议,确保方案满足上述各方面的要求。
协助业主做好招标工作
众所周知,招标是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甚至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有所失误,对以后的建设过程将会有极其严重的影响。目前的招投标工作基本上都是由业主方委托给招标代理公司来做,而招投标的监督也由财政、审计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来执行。倘若监理完全回避招标工作,那么监理单位在招标这一极其重要的工作环节中将无所事事,这显然是不利于整个信息系统建设的,也违背了监理的本质作用。但如果监理单位在招标过程中产生了不利影响,这又将使监理机制适得其反,监理的地位也将非常尴尬。因此在招标过程中,对于重要文件或者信息,尤其是对于招标评标公正性影响较大的信息,监理方应主动回避;而在不需要回避的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建议,解决业主方和集成商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业主方在技术方面的弱势得到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