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思路和措施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一、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日本政府在《高度信息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和《e-Japan战略》中明确指出:通过建立世界最先进的高速信息通信网络、加强信息知识教育、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电子政府建设、推进公共领域信息化、确保信息安全等一系列战略举措,确保到2005年实现"使日本成为世界最先进的信息化国家"的总体战略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使国民能够充分、方便地使用信息网络。通过电子商务提高企业生产效率,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

  在超高速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方面,5年内建立世界最高水准的超高速网络(30-10OMb/s),使用户能够以低廉的价格使用该网络,接入高速因特网(带宽达到可下载音乐软件的程度)的家庭超过3000万户,接入超高速因特网(带宽达到可下载电影软件的程度)的家庭超过l000万户。

  在电子政府建设方面,要求中央政府在2003年实现信息化,地方各级政府在2005年实现信息化。

  电子商务的发展目标是:到2003年BtoB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998年的10倍,约70万亿日元左右;BtoC的市场规模达到1998年的50倍,约3万亿日元左右。

  在人才培养方面,计划引进约3万名国外优秀人才,力争高水准IT技术人才的数量和水平超过美国;提高全体国民的信息读写能力,2005年因特网个人普及率达到60%。

        二、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从总体上看,虽然日本与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相比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但发展速度较快。

  据日本总务省发布的统计数据表明:截止2000年底,日本上网人数已达4708万,因特网个人普及率为37.1%;有95.8%的企业(规模在300人以上)接入因特网;中央省、厅和都、道、府、县政府机关开设网站的比例达到了100%,市、区为84%,村、镇为61%;截止到2000年3月,日本公立中学都配备了学生专用的计算机,2001财年底所有公立学校能够接入因特网;2000年PC上市量为1155.4万台,超过了彩电的上市量;10Mb/s光纤到家庭的服务已于2000年12月底开始测试、2001年7月正式提供服务,2001年3月东京地区已开通100Mb/s高速传输服务;截止到2001年9月,数字用户线路(DSL)用户数达到65万,通过有线电视接入因特网的用户达到115万;截止到2000年底,企业间电子商务(BtoB)交易额达到21.6万亿日元,企业与消费者间电子商务(BtoC)交易额达到8240亿日元,电子商务交易额在商品交易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为0.26%。

   三、政府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思路和措施
        ( 一)基本思路

  以企业为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公共团体明确分工,采取有关措施,改善环境,消除地理、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导致的不利于信息化的障碍,使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使用信息网络。

  政府在信息化建设中主要发挥二方面的作用:一是为民间机构发挥信息化主导作用提供必要的环境条件,如修改阻碍信息化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改进和完善政策措施等;二是推进民间机构力不能及的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如政府信息化、消除社会各阶层间存在的数字鸿沟、研究开发民间机构无法独立进行的科研项目。政府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随时将推进信息化的有关资料向社会公布;要通过各种宣传活动帮助国民了解信息网络社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在有重点地实施政策措施时,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 

  在建设网络基础设施方面,必须坚持以民间为主导的原则,政府创造自由、公平和能够发挥民间研究开发作用的竞争环境;竞争政策的制定应体现"用户利益最大化"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在建设过程中引进新的评估方法,使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保持世界最高水平,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日本成为国际因特网中枢。

  在实现电子政府方面,不应只停留在把原来的业务实现网络化的程度,而是以中长期目光进行有计划的投资,实现简化行政机关业务、提高效率、减轻国民和企业负担的目的;通过实现电子政府,使任何人不受时间、地理的限制,接受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提供的服务,如通过家庭或工作场所的因特网24小时全天候办理各种行政手续。

  在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方面,需要制定有关制度和市场规则,使任何人都能放心参加交易;建立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搞活网络空间的活力并且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以适应用户的要求;在不增加日本参与者负担的前提下,建立一种能够顺利进行国际间交易的框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规则。

  在人才培养方面,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使所有国民掌握IT知识,享受IT带来的各种便利,以提高知识创造能力;二是培养一批能够指导国民提高信息读写能力的人才;三是培养

(二)具体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信息化战略

  (1)日本于2000年通过了《日本高度信息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明确了信息化的基本方针、领导机构和信息化推进重点。

  (2)2001年1月,日本政府制定和发布了今后五年信息化建设计划--《e-Japan战略》,依据《e-Japan战略》又制定了《e-Japan重点计划概要》。

  (3)日本政府还依据《日本高度信息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在内阁成立了建设高度信息网络社会的战略总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实施信息网络社会重点计划,对信息化重大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并制定推进措施。战略总部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有关部门提供协助及工作资料。

2.引入自由竞争机制,推进超高速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1)大幅度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把严格的准入改为有透明规则作保障的事后检查制度,促进电信领域的竞争。2001年对最大的电信企业日本电话电报公司(NTT)实施专项政府管制,重组这家国有股占60%的企业。

  (2)为抑制阻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加强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职能。

  (3)为促进光纤及用于铺设光纤的管道、线路、电柱等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制定明确的规则,最大限度地发挥民间的活力。

  (4)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利用进行公平分配,探讨、实施包括拍卖方式在内的公平、透明的分配方式。

  (5)探讨条件较差的偏远地区的高速因特网的普及政策,以消除信息鸿沟。

  (6)支持和促进相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保持技术的世界领先水平。

;3.改革行政业务和修改相关制度,推进"电子政府工程"

  (1)国家与地方行政机关内部的电子化。在确保资料的原始性、保密性的前提下,实施有关业务改革,对各类文件的提交和保存等法规进行修改,实现行政主体之间信息收集、传输、共享、处理的电子化;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信息读写能力及促进意识转变,建立重要行政信息的支援体制,加强灾害发生时的危机管理能力。

  (2)启动"电子政府工程",实现政府对公众服务的网络化。这项工程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网络办理各种申请、申报、审批手续,并实现政府网上采购。

  (3)早日使用具有电子图章功能的安全性高的行政IC卡;为确保IC卡的通用性,尽早开发示范系统。

  (4)尽早制定地方公共团体网络系统标准。

  (5)在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资财的调配过程中,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联合导入利用互联网的电子调配方式,以增加透明度、降低成本。

4.制定并健全电子商务规则和创造新环境

  (1)对现行规则进行明确的解释,确立庭外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反垄断法 。

  (2)修改妨碍电子商务开展的有关法律。

  (3)提交有关电子合同、信息产权合同以及因特网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法律提案;提出保护个人隐私基本法案,建立消费者的信任。

  (4)修改现行商法。

  (5)修改刑法,补充和完善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有关规定。

  (6)从合理使用信息内容的角度出发,制定信息内容课税、创作者获得正当报酬的法规。

5.加强信息化知识的普及教育,多渠道培养高级专业人才

  (1)尽快实现"教育信息化"的新世纪计划,完善小学、中学和高中的因特网接入环境;完善图书馆等公共设施的因特网接入环境,丰富教育信息内容。

  (2)加强学校的信息技术专业教育,增设有关课程,增加IT领域的硕士、博士学位人数,扩大培养高学历的信息技术人才,建立信息保密技术资格认定制度,加强IT的伦理、道德方面的教育。

  (3)促进以学校为单位的利用因特网与国内外其它学校的交流,培养能够与持不同文化和观点的人们合作的人才。

  (4)政府支援地方公共团体和当地企业的无偿普及IT技术的措施。2001年,计划举办550万人次的信息化基础知识讲座,140万人次的信息技术职业培训,为7000所图书馆和群众性文化活动场所配备计算机。

  (5)改革大学的教育制度,引进竞争机制。在人事和预算、学部和学科的设定以及与民间企业交流等方面增强大学的自主权,改善IT领域的教育环境。

  (6)改革国外技术人才的入境许可制度,完善吸引国外专业人才机制。

6.多方面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日本政府对大企业信息化建设并没有特殊政策措施,但对影响某个行业的信息化项目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多方面的支持服务,如利用各地现有的商会,为中小企业举办信息化知识讲座,利用现有的法律咨询窗口提供信息化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等。

  中央政府对各地方政府(都、道、府、县)、各行业、学术界提供一部分专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补助金。从2001年开始,补助金发放重点由过去的给单个企业或商会配备计算机,转向支持对整个地区、行业产生影响的项目和有益于全社会的重大研发课题。一般情况下,政府通过三种方式对信息化项目提供补助:一是政府对项目补贴50%,企业自筹50%;二是政府全额支付科研项目的费用,科研成果由政府与开发人员共享;三是政府对项目发放低息或无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