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局金审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重庆市审计局金审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渝审〔200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重庆市审计局金审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参照审计署《金审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金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金审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等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工程项目内容,包括重庆市审计局金审工程的网络与计算机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以及工程建设的相关项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重庆市审计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金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确定建设规划和目标,审查工程建设方案,按照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方案领导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重庆市审计局计算机应用管理处为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由重庆市审计局授权对外代表重庆市审计局开展联系工作和签订工程合同,并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的各项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管理处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编报、用款申请。

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用款报销、会计核算、决算编制。

监察室参与对金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各处室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方案确定的相关应用系统的业务需求、标准规范等方面的建设。

第七条  各区县审计机关按照《重庆市审计信息化建设规划》、《重庆市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五年工作规划》、《重庆市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等指导方案和意见,搞好本地区的建设规划和实施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第九条  项目管理范围,包括工程项目计划、招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工程实施与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  项目计划的提出与审批。计算机应用管理处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项目,提出项目实施计划,报主管局长或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招投标。项目建设与重要设备、软件的采购等,一律实行招标制。招投标工作应本着“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计算机应用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实施招标工作,招标文件事前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并统一委托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应用软件和信息资源建设项目的系统开发,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审计系统内部承担的应用软件和信息资源库的需求报告,以及系统标准规范、工程管理,不采用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计算机应用管理处依据项目方案和招标合同,负责检查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协调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验收工程必须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和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信息系统、系统安全与保密的各项规定,通过相关的测试程序和试运行,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落实售后服务措施等。

建设期或总体工程验收,由领导小组组织计算机应用管理处、办公室、监察室和局内有关业务与管理部门、主要的工程中标单位及部分专家,以及重庆市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等共同进行。计算机应用管理处负责提出工程验收请示报告。验收工作形成工程验收结果报告,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总体情况,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安全系统,总投资和分项投资情况,各类资产清单等。

第十四条  项目运行维护。由计算机应用管理处完善工程项目的各种技术文档,并作好与资产管理部门的交接工作。工程运行维护要建立有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制度。计算机应用管理处负责工程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各工程项目、相关资料的建档工作及项目运行维护期间的记录档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预算编制与审核。计算机应用管理处根据市发改委批复的金审工程建设内容和投资总预算,提出年度工程投资预算,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用款审批。项目用款申请由计算机应用管理处根据工程进度和招标合同规定提出,20万元以内的用款,由主管局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需报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九条  款项报销。计算机应用管理处将需报销的项目款项送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或局长签字,由办公室从金审工程专款中支付。

第二十条  工程会计核算由办公室单独立帐、按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款项,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决算。计算机应用管理处会同办公室编制建设期或总体工程决算草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市发改委和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建立资产台帐,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  纪律及奖惩

第二十三条  严肃工程建设纪律。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勤政廉政,不得营私舞弊。审计系统的其他人员不得替施工单位说人情、写条子。违反纪律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工程建设资金必须按计划专款专用,严禁转移、挪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控制支出,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第二十五条  提高工程投资效率。工程建设项目要精心设计、周密安排,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奖惩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基建制度,给国家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项目,要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工程质量好、投资效益高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计算机应用管理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