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彭维萍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及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社会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公正、高效、权威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征,提升检察公信力,其实质就是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程度,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正面形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提升检察公信力,既是社会各界对公正司法的呼唤,也是我们检察工作必须追求的目标。本文就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内涵、作用、现状及提高对策作一简要阐述。
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权的天然品质。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维护检察机关司法权威的法律尊严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公正”、“高效”、“权威”虽然只是短短几个字,但其内涵极为丰富,要求非常高。从根本上指出了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公正是根本,高效是目标,权威是保证。在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政府明确要求必须切实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提高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既是惩罚犯罪、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公诉机关,又是各种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关,肩负着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为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切实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干警,笔者就如何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作一粗浅思考,权为抛砖引玉。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内涵《现代汉语词典》对公信力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顺章推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就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回应和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从而逐步形成和积累起来的,在社会公众中享有的信任度、权威性和影响力。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及价值判断,是衡量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满意程度、信赖程度、认同程度的重要标尺。
(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现实意义一是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看。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国家性、公权性和法律监督属性,必然要求检察机关的司法执法活动要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使法律监督及各项执法行为和结果得到普遍的尊重、认可和信任。二是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依法治国根本方略的推进,一方面,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不稳定因素增多,社会矛盾叠加,大量的矛盾纠纷以诉讼方式进入司法层面,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增长明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在这一形势下,人民群众既要求我们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肃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为社会营造安定的环境;又要求我们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生民利;与此同时,还期待我们执法要严格、公正、清廉、文明,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才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赢得群众的理解、信任与支持。三是从当前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看。毋庸置疑,通过多年的努力,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也得到了政府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较高。但是,当前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主要是:案件质量问题,仍有极少数质量瑕疵案件甚至错案发生,如广受关注的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河南省商丘市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等重大错案;执法不廉洁问题,如天津市原检察长李宝金受贿、挪用公款案,广东韶关市原检察长杨剑受贿案等案件的发生;执法不够文明、规范的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制约以及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仍然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影响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和执法公信力。当今资讯发达,虽然有些问题本身不是很突出,但一经网络传媒传播炒作,就会在社会上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因此,必须正视并及时改进存在问题,大力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否则,“小洞不补,大洞吃苦”,等到执法公信力遭到严重损害后再来修补,就要付出不必要的代价。由此可见,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是解决当前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客观需要,也是在全社会树立良好检察形象的根本举措。
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几点思考
提升执法公信力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内部的不懈努力,也需要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既要有科学完善的体制与工作机制,也要有良好的执法环境。总之,应当充分考虑当前影响执法公信力的各种因素,全方位、多角度地采取措施,以实实在在的努力求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最大信任和认可。
(一)公正执法,通过履行职责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公正决定公信力。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基本价值追求,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公平、公正、理性。评价执法是否公正,最直观的就是案件质量。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司法属性决定其参与诉讼活动必须通过具体案件来实现,检察公信力也要通过办案特别是办案质量来体现。案件质量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恰当,群众自然信服,执法公信力自然就高;案件质量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缺失、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甚至出现错立案、错捕、错诉案件,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使其蒙冤,群众也会愤愤不平,对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假设我们办一千宗案件错了一宗,错案率虽然只有1‰,但对这个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却是100%。因此,提高执法公信力,最重要的就是必须确保办案质量过硬,严防冤假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防办案安全事故。要从这几年影响较大的佘祥林、赵作海等错案中汲取深刻的教训,大力强化公正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在办案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质量与数量的关系。既要加大力度,确保一定的规模,又要摒弃片面追求办案数量的错误观念,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力度,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查办职务犯罪、加强诉讼监督工作。要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以办案过程监督为重点,加强案件管理中心建设,健全案件程序监控、质量层层把关、案后跟踪督查等机制,完善防错、查错、纠错机制,切实把每一宗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二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话恰当地说明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没有程序公正,难以保障实体公正,没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也会失去意义。要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坚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因程序不合法而出现案件质量瑕疵,做到办案过程公正、结果公正,从而保证办案的质量。三是办案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关系。确保办案质量是确保办案效果的基础和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说,办案效果是检验办案质量的一个标尺。办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说明案子办得漂亮,质量高。相反,如果案件质量出问题,办案效果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办案中,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注重执法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讲究办案方法,防止因生硬执法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青少年犯罪案件和轻刑案件尽量适用刑事和解,或者依法从宽处理,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法律监督,通过获得监督权威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权威强化公信力。如前所述,当前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不同程度存在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法律监督权威的树立,法律监督的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针对这一问题,要树立“向监督要公信力”的理念,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增强监督权威。一是要加大监督力度。加大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以及违法立案等问题的力度;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监督纠正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问题;认真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裁判不公问题,特别要加大抗诉力度,以抗诉手段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注重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有力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腐败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保证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二是要创新监督方式。监督不够有力,不够到位,根源在于思想不够解放,机制、方法不灵。要大胆解放思想,大力创新监督机制和方法,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实效。如近几年来梅州探索实行的量刑建议、民行案件执行监督、以督促起诉办法挽回国有资产、以工作商谈方式预防行政违法、民事行政案件和解等制度,有效创新了监督方法,拓宽了监督渠道,并把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工作有机融入到法律监督工作中,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三)强化执法服务,通过保障民生民利确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服务赢得公信力。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强不强、成效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评价。要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发展战略和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要做到“三个突出抓好”,一是突出抓好打击妨碍经济建设刑事犯罪和查处破坏发展软环境职务犯罪工作;二是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确保公共投资项目和资金安全;三是突出抓好检察职能的延伸,不搞关门办案、孤军作战,要立足检察职能,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动,着力探讨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要深刻认识到,我国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性是检察权的重要属性,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各项工作。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我们要把关注和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困难的问题作为做好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以保障民生民利的实际行动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新期待,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认同。一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为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利民,帮助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要加大查办和预防涉及民生民利职务犯罪案件力度。要突出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扶贫赈灾等涉及民生民利领域的职务犯罪,继续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活动,深入推进涉农职务犯罪预防,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及其他弱势群体创造稳定、和谐、廉洁、公正的生存发展环境。如梅州两级院近年来开展的在村官及其它涉农重点岗位中签订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承诺书活动,声势大、覆盖面广、震慑力和约束力强,有效预防和减少了涉农犯罪,农村干群非常欢迎。三要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坚持文明接访、下访巡访、主动约访,着力办好涉及群众利益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坚持检力下沉、重心下移,加强派驻检察室工作,方便群众信访、举报和咨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农村基层和谐稳定。同时,要建立完善刑事案件特困被害人救助制度,深入开展扶贫济困活动。
(四)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廉洁高效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廉洁支撑公信力。“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公生明、廉生威”,检察人员必须始终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让群众信服。必须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坚定、执法能力过硬、素质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以“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 一要加强法律业务能力建设。加大培养选拔检察业务专家以及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等检察专门人才力度,为检察官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形成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通过全员培训、集中学习与分类培训、固强补弱相结合,理论学习、课题攻关与岗位竞赛、实战练兵相结合,关门学习、学历教育与外出交流相结合,不断提升检察队伍的法律素质。 二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爱因斯坦曾说“一切人类价值的基础是道德”,而检察职业道德,则是检察官的立身之基、处事之本,也是履行检察职能,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根本和保障。大力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检察队伍的职业素养和职业形象,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核心,深入开展检察职业道德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干警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崇高的职业使命和毕生的价值追求,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准。通过礼仪规范教育,将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融入到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之中,落实到检察干警的言行举止之中,建立统一威严、文明友善、健康向上的职业礼仪规范,展示检察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职业素养、职业形象和精神风貌。 三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检察工作的整体格局,与检察业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狠抓廉政教育,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形式,筑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狠抓廉政制度建设,坚持以领导班子成员和关键环节、关键岗位为主要对象,以制权、管人、用钱为重点,建立健全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监督制度体系;狠抓廉政监督,认真落实“一案三卡”、“执法档案”、重要执法活动集体研究、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重大经费开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制度,确保监督实效。
(五)打造“阳光检务”,通过公正、文明、公开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阳光彰显公信力。阳光检务就是增加执法能见度,就是检察机关必须解开执法神秘面纱,让执法从封闭运行向开放运行转变,使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与检察职权和检察活动有关的所有信息都能畅通无阻地让人民群众知晓。这既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 打造“阳光检务”,当前主要是构筑五种平台。一是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向社会公开有关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的法律、立法解释,强制措施和办案、羁押期限、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的规定,检察工作纪律,检察工作程序、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等内容。大力推广电子检务,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自动触摸屏,在检察外网上开通“检务公开”、网上举报专栏,便于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保障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建立案件办理查询机制。为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在检察环节的合法权益,增加检察执法办案透明度,建立健全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以方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处于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诉讼权利和监督渠道的查询。三是建立听证制度和法律文书说理机制。对拟不起诉的刑事案件、不提请抗诉的民行申诉案件、重大疑难信访信件,实行公开听证和审查,增强检察文书的说理性,充分阐明处理的过程、事实、理由和根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四是建立“下访巡访”机制。定期深入到街道、社区、基层单位开展巡访,通过服务热线电话开展预约下访等方式,随时随地接受群众投诉,现场接待群众来访,并妥善解决。五是建立“检察开放日”制度。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机关,促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拉近检民距离,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亲和力和透明度。
检察机关公正文明执法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法律会被人们崇敬、信仰,公众也会习惯于到司法机关寻求公力救济,进而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制氛围,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可以得到更好保障。相反,如果公信力流失,公众对司法不再认同,司法机关形象受损、民众信心受损不说,国家政权机关怕也将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利益和责任所在。作为司法最前沿的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应当做表率,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坚持可靠的法律根基和健康向上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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