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规定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和《河北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府系统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及事业单位建立的政府性质的网站。

    第三条 ××县政府网站群是指以县政府门户网站“××”为中心网站,以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及主要事业单位网站为子网站的网站群,是我县通过互联网统一对外发布政务信息的窗口,是我县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县电子政务应用的载体和平台之一。

    第四条 ××县政府网站群以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促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推动全县电子政务应用和普及为宗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县信息化管理中心是××县政府网站群建设与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子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机构并保证必要的人员和经费,配备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从事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了解政府工作业务,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素质,并接受县信息化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培训。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县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网站群门户网站建设及子网站共享应用的网络条件、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的指导建设。县政府门户网站为县政府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网站建设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未建网站的政府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应充分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的软硬件资源尽快建起自己的网站。

    第九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软硬件资源建立的部门、单位网站由县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运行维护,所需资金列入县信息化管理中心每年的预算。县政府部门自建的网站,由本部门负责运行维护,所需资金列入本部门每年的预算。各县乡镇网站,由乡镇牵头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列支。

    第十条 各子网站的建设和链接方式。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硬件环境和设备、软件系统,为各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建站,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远程管理维护。

    (二)县政府门户网站为部门、单位子网站提供硬件环境,部门自备主机,利用自有软件系统或县政府门户网站软件系统建立网站,主机由县政府门户网站托管,部门、单位远程管理维护。

    (三)独立建立的县政府部门、单位网站,通过相应技术方式与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数据直接交换,实现互通共享。

    (四)县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各乡镇及其下属单位网站通过链接,纳入县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群。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网站要突出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全县统一要求,规划建设本部门、本单位网站的内容、应用。同时,要努力创建具有适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特色栏目和应用。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县政府网站群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www.×××.gov.cn,中文实名网址为“××”、“××”。

    (二)县政府各部门网站域名为www.×××.gov.cn;各乡镇网站域名为www.×××.gov.cn;其中×××为各单位的汉语拼音缩写。同时各子网站要注册本网站的中文实名网址、通用网址,方便公众登录访问。

    为适应不同访问者习惯,各网站可以在遵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注册多个域名。

    第十三条 各子网站网页的设计制作,应庄重大方,体现本地、本部门特点,具体风格和方案由本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县政府网站群各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网站还可编制繁体中文版和外文版,逐步扩大政府网站的服务范围。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管理,做好网站发展规划、内容保障、组织协调和应用推广等业务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网站运行管理机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网站的运行维护单位,制订完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在运行维护范围、维护工作要求、维护职责分工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

    第十六条 县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大院各单位日常信息维护由本部门、单位负责。各乡镇网站,独立建立的县政府部门网站,各自负责自己网站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各种应用系统建立网站的部门、单位,要确定网站管理维护专职人员及其任务、职责、权限,并报县信息化管理中心备案。县信息化管理中心对管理维护人员进行权限统一管理。

    对各级网站管理维护人员的权限管理要坚持“按需授权,严格控制,跟踪管理”的原则。根据各部门(单位)机构、人员设置与变动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管理维护人员的权限进行析权、授权、调整、暂停、启用、注销。要建立完备的权限管理档案,详尽记录权限管理情况,以备查阅。

    第十八条 所有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使用县信息化管理中心统一授权的用户名、密码,登录有权限的系统后台进行工作操作。

    第十九条 县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全县网站管理维护队伍的业务指导、培训;采取有效形式,借助社会技术力量,保障网站群畅通运行。

第五章 信息维护

   第二十条 各网站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信息资源的组织发布工作。

    (一)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信息组织发布工作应当接受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信息组织发布的范围:各级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公众正常工作、生活有需求的都应组织上网。

    (四)上网信息的主要内容: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2、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重大工程、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政策、法规解读信息;

    4、重要政务、社会活动情况;

    5、重大决策,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6、本地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等信息;

    7、有利于居民生活、学习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信息;

    8、本部门、本地区特色信息;

    9、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关心的热点,组织发布政务各类专题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上网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

    (一)各单位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

    (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以县信息化管理中心为主,各部门参与共同维护。

    (一)县信息化管理中心独自或组织各级各部门共同组织开发信息资源;

    (二)通过相应方式采用子网站及社会机构网站信息和服务资源;

    (三)通过在线投稿机制,直接接受各种信息来源的信息;

    (四)对特定栏目,制定制度,明确分工责任,由有关部门、单位维护;

    (五)对子网站特色栏目直接链接。

    第二十五 条各级各部门子网站信息维护,由各自负责。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网站群的信息资源为各成员网站共享共用。县政府门户网站应根据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不断加强和深化整合信息资源工作,重点整合跨部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县政府门户网站应综合部门信息进行科学分类发布,提供部门网站导航。政府部门、单位网站应整合本系统的信息资源并深度开发利用,通过网站整合、共享本系统信息和服务资源。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信息组织与审核发布机制,实行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积极组织,严格把关。网站主管领导对本单位信息维护工作负全责。

第六章 互动交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应用系统的各项互动交流功能,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种互动应用,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实现政府与群众的网上直接沟通,使政府网站成为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的重要渠道。

    第二十九条 县信息化管理中心要根据应用需要,不断谋划政民互动交流方式,建设相应系统,组织推动实施。

    第三十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各部门网站都要开展“议政信箱”应用。公众提交县政府各部门“议政信箱”的意见、建议,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由各部门负责处理和答复,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答复。

    第三十一条 各网站都要开展“网上咨询”应用。县政府门户网站接受的咨询问题由县信息化管理中心按问题所属转交相关部门、单位答复。各部门子网站接受的咨询问题,属本部门负责的由本部门答复;不属本部门负责的,按问题所属转交相关部门、单位答复。

    第三十二条 各网站都要开展“网上投诉”应用。县政府门户网站接受的投诉问题按问题性质分交相关部门处理。各部门子网站接受的投诉问题,属本部门负责的,由本部门处理答复;不属本部门负责的按问题性质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主题听政”功能的应用。各部门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听政主题,开展网上讨论或意见征询,自行负责管理维护。全县性重要主题的听政,由县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维护。

    第三十四条 “网上调查”功能的应用。各部门根据自身需要确定调查专题,制定问卷或调查表,开展网上调查,自行管理维护。

    第三十五条 “文字直播”、“视频直播”功能的应用。县委、县政府重大活动的直播由县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各部门活动的直播由各部门负责,县信息化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对公众通过互动交流系统提交的意见、建议、问题,要及时公开,及时处理,及时回复。

第七章 网上办事

   第三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网站要围绕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网上办事服务应用,为企业、公众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要逐步实施网上预审、网上审批。

    第三十九条 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都要将面向社会企业、公众的各项审批、注册、登记事项的办事流程、办事表格、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目录、承诺办结期限、办事结果、联系电话等组织上网,并实现办事表格下载。

    第四十条 已经建设审批事项管理系统的部门和设有办事窗口、办事大厅的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逐步在网上建立申报与查询窗口,为公众、企业、单位网上直接提交办事申请、查阅办事结果提供方便。

    第四十一条 县信息化管理中心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建立网站办事平台,集成整合部门网上办事应用,形成网上办事的统一窗口,方便公众登录各系统提交各类办事申请,查阅办事信息。

第八章考核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县信息化管理中心要制定网站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规范、制度,负责对全县政府系统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对各子网站定期检查通报、年终考评。

    第四十三条 县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县政府系统网站群管理、维护及系统应用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定期召开网站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会、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全县政府系统网站群建设水平。

第九章安全保密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网站群成员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与政务内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依托专业的信息安全服务单位,与公安、安全、通信、保密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风险分析,加强定期安全检测;建立安全持续性改进制度,制订定期改进计划,做好持续性改进记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县政府网站群各网站在建设管理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各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进行安全加固,做好信息数据备份与恢复,确保各系统及信息数据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 要加强政府网站的应急管理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应急预案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方式、网站资源备份情况和应急人员联系方式等。应急机制要明确应急管理的相应机构、人员职责、资源调配、处理流程、报告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网站群成员单位要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管理及信息保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上网信息内容不涉密;根据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

    第四十八条 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将进入系统后台的用户名、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定期修改。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网站群各网站要建立完备的网站运行操作电子日志,详尽记录每人每次进入系统后台的每项操作,电子日志要保留2个月以上。

    第五十条 县信息化管理中心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政府网站群各网站安全保密工作的检测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