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电子政务系统及网络运行管理规定
来源:印江自治县 更新时间:2012-04-14

 
      
                                         印江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电子政务系统及网络运行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印江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网上办文行为,确保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和工作方式的根本转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子政务及网络运行,遵循规范统一、信息共享、优质高效、快捷便民、公开透明、权力制衡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网络管理范围是:
(一)局办公内网。
(二)局办公外网。
(三)互联网。
局办公内网、办公外网、互联网按“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建设和运行,并实行物理隔离。
第四条 本规定规范目标是:
(一)系统安全运行,实现资源共享。
(二)严格执行本规定,做到行政审批事项的无纸化,实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的窗口办文。
(三)确保公文档案的完整性,满足登记查询。
(四)自觉规范办事,及时处理事务,实现高效办文。
第五条 运用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业务类的收发文及办文行为,必须遵循《依法行政手册》中规定的工作规则、标准工作流程和办文时限。
第二章 电子政务窗口管理
第六条 电子政务窗口是局统一对外协调,办理行政事项的“窗口”,除“窗口”之外的所有股室及工作人员均不得自行收受行政审批、许可等申请事项及公文(本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土地登记、用地审批、矿权审批、测绘资质(资格)认定和年审、确认等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申请、申办事项。
(二)前台承办各类公文及其他来文、来件。
(三)承办其它各类申请、申办事项。
(四)颁发土地使用、采矿权证或其他国土资源管理权益证书;送达、呈送、发放各类办文结果文件。
(五)督办、协调各类办文事项,承接办文咨询和投诉。
(六)受理约访申请,安排约访事项,负责日常接访。
(七)向服务对象发布办文信息。
“窗口”人员归口局办公室管理,在局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工作。
第七条 岗位设置。
“窗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相关岗位,并明确相应职责完成相应工作。现阶段设来文办理、咨询等岗位,以后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必要调整。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勤政为民,忠于职守。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精通业务、操作规范。
办文及时、效率优先。
言行文明、礼貌待人。
服务便民、解惑耐心。
团结协作、严守纪律。
环境整洁、仪容端庄。
第九条 资料受理。
“窗口”根据《依法行政手册》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受理报件及有关申请事项资料。“窗口”不得增减受理资料类型、份数,业务股室也不得随意要求“窗口”增加或减少受理资料的份数和类型,确因工作需要,由经办股室提出依据,经局办公室审定、并经局长批准同意后,由局办公室通知“窗口”受理。
第十条 来文有下列情形的,“窗口”不予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一)公文主体要素不具备的。即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来文或发现文件的字迹、印章、签字模糊、存在疑问的。
(二)不属于局业务办理范围的。
(三)报件资料作假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四)已有明确规定不受理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要及时退件并做好解释工作:
(一)要求的办文资料不齐备的。
(二)经“窗口”安排咨询,业务主办科室要求来文单位重新补交其它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办文的。
“窗口”工作人员对业务来文、报件申请等难以确定是否受理,由局办公室确定,重大的事项报请局长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程序。
“窗口”自收到资料之时起,即进入以下工作程序:
(一)资料审查。检查资料份额是否齐全;公文的主体要素(主送单位、公文标题、正文内容、附件、成文时间单位印章)是否齐备;是否属于局业务办理的范畴等。
(二)进行资料登记。资料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并进行收文登记,扫描有关资料文件,明确办文时限,从网上传给相关股室办理。资料不合要求的,向申请人耐心解释并直接退件。
(三)对要求填写标准格式申请表格的业务办文,来文单位填写不当的,“窗口”工作人员还应要求来文单位人员如实正确填报或帮助填写。办文单位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对填报内容都不清楚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局办公室或相关股室咨询。
(四)办文资料不在局要求的办文资料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应先征求相关股室的意见后,向来文单位说明要求情况后退件。
(五)发送文件,业务科室办完文件,从网上传给局办公室,需要打印成文的,同时送局办公室编号打印,印成的文件由“窗口”按文件要求发送。申请人直接在“窗口”领取的,“窗口”工作人员要核对收件经办人身份。直接领取的,下列情况不发文件:
l、经办人不具备民事资格的。
2、经办人与本文件无关的。
3、拒绝缴纳或欠交应缴纳规费的。
发文是邮寄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交局办公室邮寄。无论是送达或办文单位人员在“窗口”直接领取的,“窗口”工作人员都要做好发文登记,并要求经办人签字。
(六)装订建档。每一件业务来文办理结束,“窗口”岗位人员应将所办纸质文件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装订、编目,送档案室保存。
第十三条 退件争议的解决。
退件过程中“窗口”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如有争议,由局办公室解决。
第十四条 督办。
督办人员负责全局所有公文的督办,并接受申请人的咨询。
(一)督办。督办人员按工作流程确定的办文期限,负责对“窗口”、各股室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进行督办,网上办文的警示灯光是:公文办理时限在3个工作日以上的,该任务栏显示蓝色;公文办理时限在2个工作日内,该任务栏显示黄色;超期的显示红色。
1、办文期限在时间要求内,局领导需提前要求办结的,由督办人员电话催促的方式催办。
2、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办文任务的(接任务开始时至次日晚12时为一个工作日,其余按自然日计算),系统自动督办。超期3个工作日的,系统自动亮一盏警告红灯,任务超期7个工作日的,系统自动亮2盏警告红灯。凡出现超期办文被督办,要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的处罚。经过督办未完成任务,对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股室责任人和负责人进行处理。
(二)咨询。办事的人员不得到办文股室找经办人员洽谈有关办文事项。符合以下条件,可由督办人员安排相关人员接受咨询。
1、在办理文件的过程中,有关股室需要了解基本情况,并通过“窗口”通知办文申请单位的。
2、目前系统还不能满足办理文件要求的。
3、因特殊情况“窗口”人员不能解答有关问题的。
(三)督办记录。督办人员要认真做好督办记录,包括督办文件、时间、超期时间、原因、督办次数的记录。
第十五条 办理审批事项的文件,“窗口”在受理来文后。应当按以下步骤运行:
(一)登记(统一在办文系统中进行登记)。
l、主件登记。确定文件性质、业务类别、输入来文号、录入标题;输入来文单位信息、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检查录入内容无误后保存数据,产生收文编号和办文流水号。
2、附件登记。在材料登记界面逐一登记来文单位资料的名称、数量、介质等;其中:来文单位是委托人员办理的,要验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登记时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及有效日期,以便在取文时查验。
3、内容登记。将来文单位提交的公文磁盘内容拷贝到来文内容栏中,没有提交磁盘的,由收文员录入来文申请报告内容并校对,申请报告内容超过1000字的,可摘要录入,但摘要内容必须准确、全面地反映原报告的内容,有上级领导批示的,必须录入领导的姓名、批示内容、批示日期等。
(二)交收。将收文回执交申请人(申请人当场收到的收文回执,要注明办文编号、收文日期,提交资料的清单,办文结果的领取日期等)签收,并将公文磁盘退回来文单位,同时向申请人说明查询方式、答复日期、领取办文结果的日期等情况。
(三)扫描、封装。“窗口”收文员将来文单位提交的材料逐一扫描进入电脑,扫描后制作成的办文电子文件必须清晰,材料件数、内容必须完整。扫描制作完成后,要签署姓名和日期备查。有无法扫描的纸质材料应加以说明,提示文件承办人注意。无纸质材料的电子文件,文件的办理过程一律以电子文件流转(包括电子签名)。
在办文过程中,业务科室需要申请人进一步提交材料的,经办股室要与“窗口”联系,由“窗口”通知申请人补交,也要经“窗口”交收,将补充材料拷贝,录入或扫描进电脑,并将材料名称补入资料清单。
(四)装订。将材料清单和来文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按清单顺序清点、整好,装订在一起,贴上封条,一些大型图纸等不便于一起装订的材料,也要折叠整齐,统一放进公文袋中,确保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
已将办文材料全部制作成电子文件的,原始纸质材料由“窗口”送主办股室,待文件办结后即时进行归档。如有需要,其他协办股室可到主办科室查对原始纸质资料。
第十六条 其他业务类公文办理。
其他业务公文,是指非办理土地、矿权、测绘方面的审批、许可事项的公文。这类公文,也要经过“窗口”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上下级机关、相关部门的业务来文。“窗口”人员收文后,应将来文资料扫描并登记,先传递给局办公室拟办人员办理。拟办人员的任务是:
1、分析任务,划分办文阶段,将办文任务分解。
2、确定办文的事项、类型,主、协办科室和相应的权限、责任人。
3、确定办理文件的办文时限。
4、按办文事项之间的相互关系设置办文流程,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工作流程。
(二)拟办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连同来文资料在网上报请局领导批示,并按局领导批示修订办文意见,转发具体承办股室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窗口”统一收文,录入申请人的单位、法人代表、申请复议内容后,将案件资料一并移交法规监察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送达,案件办结后将办文结果录入,转分管法规监察股的局领导在网上签署意见存查。
第三章 后台办文
第十八条 办理成文的过程。
后台与前台是一个有机整体,是电子政务的核心工作部份。原则上所有业务办文全部在网上办理,特殊情况可以手工办理,但办理后也要在网上履行相关的办文过程。
(一)属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时间要求在2日内办完的特急件。
(二)属突发性事件,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决定的公文。
(三)目前系统满足不了办文要求的公文。
(四)涉密公文,包括密件、举报信件、办理过程中的人事任免、非一致性资金分配方案等。
(五)经局长批准的其他特殊公文。
第十九条 系统界面、任务、授权使用规定。
(一)工作人员必须在计算机上签到考勤,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除向上级领导请假外,还须使用考勤预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登记的,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纪检监察室核准。
(二)系统界面设置的部门文件、新文件、公告、新闻简报为工作人员的必读文件,邮件非必读文件,其他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选用,未读必读文件影响工作的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三)局内部管理事项也在网上办理、审批。
(四)局工作人员上班必须首先打开电脑,对任务进行确认,根据电脑指示的任务安排工作。股室负责人要及时指定任务的具体承办人,承办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任务。
(五)股室领导因公外出,需在电脑上进行工作授权。
未读必读文件、未确认或指派任务、未授权等使公文未按工作时限办理的,或办文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由股室负责人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办文时限。
办文时限是公文进“窗口”之日起至公文办结时计算,由局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修改设定,经局领导班子审定后由“窗口”、局办公室拟办人员组织实施。办文股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公文。
第二十一条 办文时限安排。
办文时限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确定。局办公室依据下列标准安排:
(一)审批类公文。“窗口”收文人员必须遵照相关事项类别确定时限。
(二)其他公文。上级部门来文有时限要求的,拟办人员要按要求安排时限。没有时限要求的,拟办人员要根据文件要求合理确定。
(三)“窗口”收文、传递和办结后“窗口”校对、打印等分别按二个工作日安排。
(四)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二十二条 在办文过程中,承办人员发现“窗口”所收资料、图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在电脑上标明内容并告知“窗口”,需要来文单位或个人前来说明情况的,由承办股室向“窗口”提出并商定会面时间,经电话预约后,统一安排洽谈。需了解情况、补充资料、修改图件的,由承办股室发出书面通知,由“窗口”通知来文单位按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权限设置。
(一)局长可在网上查阅任何权限级别的、正在办理的或已办结的文件资料,了解每一个办文事项的任何环节。
(二)纪检组长可查阅任何权限级别的、正在办理的或已办结的文件资料,了解每一个办事事项的任何环节。
(三)其他局领导可在网上查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正在办理的文件资料和所有已经办结的文件资料,了解每一个办文事项的任何办文环节。
(四)局办公室主任可以在网上查阅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业务、案件处理以外的正在办理和已办结的文件资料,并可根据局领导的工作需要对网上工作流程作适当调整。
(五)纪检监察室主任可以在网上查阅除局领导外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办文环节和办文事项。
(六)其他工作人员可查阅本股室主办、协办的所需的文件资料。
(七)督办人员、办公室拟办人员可在网上查阅本局所有工作人员的办文进度。
第二十四条 发文。
承办股室在办结公文后,需要局发文件的,由承办股室按要求拟稿在网上传送、局办公室人员在认真核稿后转分管局领导签发后由局办公室编号发文。承办股室要将办理公文中使用的软盘、产生的有关的纸质文件、资料装订编目并按有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五条 文件发送。
办文结果须由“窗口”统一发送。各股室不得自行将办结公文交来文单位或个人。 “窗口”应将办结的文件按业务类别分别存放,来文部门凭个人身份证明在“窗口”领取,“窗口”应做好发文登记。
第二十六条 归档及档案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档案资料是指实施电子政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件、表册、实物、信息载体等资料,包括纸质类、电子文件类、实物类等,实行分类处理、集中统一管理的方式。
(一)电子文档的管理。电子文档是指电子政务系统中形成的所有数据资料,包括“窗口”录入和扫描的文件、办文流程情况、领导审批意见、主协办意见、最终办结结果等所有数据内容。由技术信息中心拷贝备份,刻录光盘并附文字说明,每季度一次移交局档案室管理。办文股室如需留存资料,经局办公室同意后,可要求信息中心复制,明确专人管理。网络数据库中的电子类文件档案,局技术信息中心应当进行双备份处理,一份留存,一份送局档案室管理。
(二)纸介质文件的档案管理。目前系统尚不便录入和传送的纸介质文件,主办股室在办结公文后,应保证公文纸介质的主件、附件完整,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立卷并归档。
第二十七条 办文协调。
主办股室是公文结果的负责部门,同时也是公文办理的协调部门,负公文办理的直接责任。协办股室是公文办理的相关部门,负公文办理的间接责任。协办股室必须密切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办文,经2次以上要求协办股室仍不提意见的,视弃权处理。因弃权原因影响主办股室办文质量或出现不良影响的,协办股室承担工作失职主要责任。
(一)股室之间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主办股室协调解决,主办科室协调不了的,报主办股室的分管局长协调解决,特别复杂、重要的问题报局长协调解决。
(二)协办股室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主办股室要求办文,要主动向主办股室的分管局长报告,提出协作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共同解决办文中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电子信访。
电子信访由局信访办受理。对群众来访的电子信访件,信访办工作人员要仔细阅读,做好邮件登记,能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不能答复的,按归口办理的原则移交有关股室办理后,结果由局信访办统一答复。局信访办工作人员也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内部公文处理。
内部公文处理也要遵循减化程序、方便快速的原则。
(一)内部阅文。上级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以及有关部门的文件,如没有密级规定,没有特定的文件阅读对象,“窗口”收文后,录入电脑在网上传阅。
(二)内部请示。除涉密内容外,内部请示应使用我局办公自动化系统设定的《内部请示申请表》。应用局域网按流程发送、办理。内部处理和审批过程也必须在电脑上进行,承办意见和审批结果必须全文录入电脑。
(三)内部文件办理。内部文件的办理包括内部使用的通知、公告、新闻简报、电子邮件等,一律要求存网上发布。其中,通知、公告、由主办业务股室在内部网上发布,新闻简报由主办股室拟出文稿,传局办公室审定发布,电子邮件自行向需要对象传送。
第三十条  股室在网上共同办理的公文,办文股室的意见必须明确准确,同意有同意的理由,不同意有不同意依据,当网上有几种不同意见时,必须注明同意前面某人、某时的意见,不得在网上签署模棱两可、可作多种解释的意见。主办股室应将协办股室的办理情况及意见记录,对不负责任的协办意见,可以提请督办人员督办。
第三十一条 办文退件。
办文股室在收文后,发现有下述情况,可以经网络传输向“窗口”要求退件。
(一)办文主体要素不符规定的。
(二)“窗口”传递的办文内容不具备,缺乏办文必要资料的。
(三)不合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
(四)有充分理由说明被服务对象有违法现象正在受到查处追究的。
(五)除局领导安排的工作外,与本股室职能不符的。
需要向服务对象退件的,由“窗口”向来文单位告知并退件。因工作流程设置引起的退件,由拟办人员重新设置工作流程传输。
第三十二条 外业踏勘。
外业踏勘是指因办文需要到服务对象的单位、现场进行工作调研、勘测或核实公文办理内容等活动。外业踏勘由主办股室牵头提出踏勘地点、时间、人员,经主办股室的分管局长同意后实施。主办股室要合理安排踏勘,尽量减少踏勘的次数和时间。
第三十三条 公文修改、废止。
在办文过程中,文件已从网上传输,办理股室不得随意要求局技术信息中心人员修改或废止,确需调整的,视事项的类别,分别经局办公室报局长同意后,方可修改或废止。
第三十四条  公文在办理过程中,对没有达到办文时限、局正在办理的公文,经办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泄露局内部办文的办理状况,包括办文进度、文件走向、办理结果,不得向服务对象泄露相关股室的办文意见和局领导审批的意见,不得向服务对象提供、或复印提供相关办文意见。
第四章  网络系统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网络系统是指本局局域网,由局领导、各股室、数据交换中心、“窗口”、终端等用户的软硬件组成,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局工作人员都要立足本职岗位,切实保护网络系统安全。
第三十六条 网络系统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是负责网络系统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网络系统建设、网络系统安全、网络系统的应用管理、运行过程中的协调与监督等工作。
(二)局保密委员会是涉密文件资料、数据的组织领导机构,在网络系统运行管理中承担涉密数据管理的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对上网数据的安全审查,并对网络安全系统建设、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三)局技术信息中心是网络运行管理的实施部门,承担网络系统建设、更新维护、运行安全中的各项工作。
(四)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局保密委员会各成员股室,按领导小组的安排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 网络系统建设。
网络系统按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服务社会、信息共享的原则,由局信息技术中心做好规划设计,经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建设。局技术信息中心必须按审定批准通过的规划设计精心组织工程建设,未经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同意,不得修改规划设计,在施工中必须按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必须按规划设计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网络系统软件管理。
网络系统软件及配件由局技术信息中心明确专人统一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及时维护。
(一)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各类操作系统软件和我局购置的软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给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严禁私下拷贝局购置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
(二)新装、复制、更换系统软件,要经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局技术信息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三)新装、更换涉密系统应用软件,必须经局保密委员会同意,由局技术信息中心进行软件安全性能考察,安排专人进行安装、更换。
(四)随终端用户配置的操作系统软件、随机光盘、随机软盘、随机的各种驱动程序软件等,由各股室安排专人造册登记、随机使用、不得遗失。
禁止在网络中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用户工作软件由局技术信息中心统一购置,统一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拷贝工作软件转给外单位使用。
第三十九条 用户口令、账户管理。
用户口令由用户自行设定。账户由局技术信息中心统一设定,账户一经设置,各用户不得随意修改,确因需要重新设置的,需经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由局技术信息中心在数据库中清除后重新设置。
各用户要严格管理自己设置的口令,不得违背授权权限,违规破译其他用户密码,严禁盗用他人的账户、口令,也严禁转让、转借个人账户、口令、专用电话和IP地址。
第四十条 网络线路管理。
网线布局、安装由局技术信息中心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安装。禁止用户私自拆换网络线路,确因需要调整拆换的,由局技术信息中心派员勘察拆换。
第四十一条 严禁利用网络系统下载、传播、散布违法乱纪言论、黄色信息、谣言和小道消息,严禁利用网络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严禁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严禁带领外部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室使用电脑。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个人进行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网络设备和阻碍信息以及网络服务的活动,禁止本局工作人员利用网络系统替人散布商业广告、传输邮件等不属于工作职责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网络运行时间管理。内部网络设备开机时间以工作日基本期限,外网设备每天二十四小时开机,因工作需要节假日加班使用内网的,由局办公室通知局技术信息中心开机,局技术信息中心要做好相应的安排。
第四十四条  网络维护。
局技术信息中心负责我局局域网设备的统一管理和运行维护。网络中心的关键设备如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等要有专人管理、定期维护。
第五章 终端用户管理
第四十五条 计算机管理。
每一个工作人员使用的计算机,由局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实行定人定机,工作人员要对自己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机用软件及随机资料妥善保管使用,不得损坏计算机设备和遗失随机资料,经常使计算机及外围环境保持干净整洁。
笔记本电脑要指派专人管理,因工作需要带到办公室外使用的,要经股室领导同意,在外工作期间,要确保财产和资料安全。
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使用管理。
用户必须按操作规程使用电脑,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系统。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使用外来不明的磁盘和光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时,要到局办公室领取,并先进行病毒检测。严禁私自拆卸计算机,每天开机前要仔细查所用设备物理状态是否良好,要正确启动计算机,开机后,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时,应该退出应用系统,并关闭电脑和电源,工作完毕,要将所用的文件资料保存,退出应用系统,清理工作现场,雷雨天要关闭计算机,防止雷击损坏计算机设备。
严禁将计算机转借外单位和工作无关人员使用,不得使用计算机培训无关人员,不得使用计算机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计算机上玩游戏,不准使用与业务无关的软件。
第四十七条 计算机维护。
计算机由局技术信息中心统一维护。计算机设备软、硬件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报告局技术信息中心。一般故障,技术信息中心要及时派人维修,大的故障及时联系,定点维修,并建立计算机维修登记簿,因使用原因不当造成计算机软硬件损坏,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记录上簿。
第四十八条 上网管理。
计算机用户要根据统一设置的权限使用网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向外提供超越用户权限的信息或私自接纳上网用户。
第四十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局范围内工作调动,用户口令、账户随人带入新的岗位使用。工作人员调出本局或退休应交出所使用的计算机上设置的相关信息及应用软件的帐户和口令,由局技术信息中心接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新增人员由所在股室向局办公室提出,在各自职责内尽快配置。
第六章 网络设备管理
第五十条 网络设备包括局局域网运行的所有设备,含机房运行设备、“窗口”运行设备、终端用户设备和外网设备、以及使用的耗材,实行计划安排、统一购买、统一配置,分类使用、做好维护、统一处置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现有网络设备由局技术信息中心进行登记,由局办公室、局技术信息中心按各自职能权限共同管理,具体是:局办公室负责规划、计划管理、资金安排,局技术信息中心负责实物管理。由局技术信息中心制作设备清单,分别由局办公室、局技术信息中心备案待查。
第五十二条 网络设备的购置、更新、升级、报废、处置的管理。
网络设备的配置、更新、升级、报废、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局域网设备需要新增和升级的,由局技术信息中心根据网络系统设计要求提出购置计划建议,送局办公室初审后报局长批准,所购置的设备由局信息中心管理。各股室设备需要新增和升级的,由各股室提出申请,局技术信息中心核实工作是否需要提出购置或升级建议,送局办公室初审后报局长批准,所购置的设备由局办公室分发至各股室。报废或升级淘汰下来的设备,由局办公室会同技术信息中心共同提出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处置。
第五十三条 各股室要认真保管使用由局统一配置的设备,做好本科室设备的造册登记,要定期保养,防止丢失和人为的原因损坏。局领导使用的设备由技术信息中心负责登记、保养和维护。
第五十四条 网络设备耗材管理。
耗材由局办公室统一采购、专人管理和统一发放。各股室要本着满足工作、节约使用的原则使用耗材,因工作需要所需耗材,不得在外面自行购买,由股室指定人员到局办公室领取。局办公室及时根据各科室提出的计划,统一采购,按工作进度和需要发放。
局办公室在采购网络设备及耗材时,必须遵守政府采购的规定,集体决策,择优择廉购买,该招标的必须招标。
第七章 数据管理
第五十五条 数据包括支持电子政务系统运行的各类基础数据和电子政务系统运行中产生的各种业务数据,数据必须按照统一标准的原则产生,并存入电子政务系统中的数据库。数据由局技术信息中心负责向相关股室收集,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给予大力支持,局技术信息中心要按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标准平台统一集成转换,开发利用。
第五十六条  网络数据管理。
局技术信息中心负责网络数据的管理和维护,提供数据查询共享服务,按如下要求及时备份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一)24小时进行一次增量热备份。
(二)每周进行一次全热备份。
(三)每季度进行一次全冷备份。全冷备份的光盘介质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规定,一份存信息中心,一份移交局档案室。
第八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网络安全包括局域网的设备安全和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由局办公室、局技术信息中心、设备用户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局办公室、局技术信息中心共同负责数据安全。
(二)局办公室做好防盗、防火安全。
(三)局技术信息中心负责网络运行安全。
第五十八条 本局的如下资料信息不得在内外网上运行、发布:
(一)凡是具有秘密级以上密级的所有文件资料。
(二)未调处完毕的土地、矿产资源纠纷信息。
(三)涉及国家安全战略的地矿资源储量信息。
(四)不属于社会共享的测绘成果信息。
(五)招标、拍卖、挂牌标底信息。
(六)未形成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的案件信息。但结案后须由责任人签字,并在内部网上记录。
(七)非一致性的资金分配方案。
(八)其他应该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运用办公外网、对外公众网站对外发布信息,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并做好记录:
(一)没有安全隔离的计算机不得上因特网,涉密信息不准上因特网。
(二)利用办公外网,向上下级业务部门发送工作信息必须经各科室负责人批准。
(三)利用办公外网,向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报送和同级有关部门交流的信息,应当经局领导或经局领导授权,由局办公室主任审定。
(四)利用局对外公众网站,向全社会公开或向新闻媒介发布的信息,由局办公室审定。
第六十条 对外公众网站由局技术信息中心统一管理,网页内容要适时更新,各股室应当及时向局技术信息中心提供更新内容,局办公室要切实把关审查,并保证数据安全,同时要认真做好版面设计安排,做到版面生动活泼。
第六十一条 病毒防治
各用户不得使用带病毒软件,发现病毒应立即报告局技术信息中心,局技术信息中心要及时升级防病毒软件,及时采取措施对服务器等网络设备杀毒,定期为各科室工作人员提供升级杀毒软件,指导、督促其对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杀毒,以消除病毒危害。应重点加强网络系统的病毒防范,防治网络系统受到黑客攻击。
第九章 网络机房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机房是网络系统的中枢,必须确保安全和正常运行。机房安全防范由局办公室和局技术信息中心共同负责。局办公室负责机房的外围管理。对机房采取相应的防盗防火措施,禁止闲散人员接近机房,维护机房工作的良好秩序。局技术信息中心负责机房的内部管理,制定机房内部管理制度,对机房设备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六十三条 局技术信息中心要时常保持机房干净整洁,每天要做好机房运行记录,做好工作交接,对内外信息进行监督,做好数据库的资料备份,要经常检查电源、防雷设施等设备的状况。
第六十四条 严禁非机房管理人员进入机房,严禁在机房中抽烟、吃零食、就餐,严禁在机房中喧哗。
第十章 网络管理人员管理
第六十五条 网络管理员,是指我局对局域网、网络运行、网络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工作人员。网络管理员属于机要人员,由局技术信息中心在中心内确定政治素质好、业务精通的人员,名单报局人事教育科,由局人事教育科会同局保密部门同意后报局领导研究批准正式行文通知。网络管理员负责数据交换中心、各类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
未经批准,局技术信息中心网络管理员不得擅自调整各类数据和业务流程。
第六十六条 局技术信息中心的网络管理员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要及时报告,由技术信息中心做好其离开期间的工作衔接,调离工作岗位时要与接替人员做好移交,末交接清楚,局技术信息中心建议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七条 电子政务“窗口”与网络运行由局人事教育科、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根据不同的职能分工,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提出奖励与处罚建议。
第六十八条 在使用网络中不按规定操作带来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