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在基层检察院办案业务中应用的思考
来源:人民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叶戎  

  检察信息技术是检察工作的第一战斗力,技术含量在办案中的提升,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当前,检察机关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案件质量,必然要求形成更系统的技术规模,采用更先进的技术手段,配置更精良的技术装备,培养更专业的技术人才,对在整个自侦、诉讼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文书档案,进行专门的审查,对自动办案、办公操作系统和软件使用进行流程管理,为案件质量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平台。基层检察院中的检察业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科技强检”目标的一个重要步骤,本文主要围绕TE9000工作管理平台在基层检察院检察办案业务中的应用,来说明TE9000这种典型的工作流程自动化软件的强大功效,同时也对该平台在检察院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展望。

  一、系统实施情况。

  该套系统因为在设计过程中就有使用人员和业务专家参与,所以在使用习惯上照顾了大多数人员,同时在数据上兼容以往的格式,避免了办案人员在多套系统间的重复录入和切换,因此在推广过程中没有遇到常见的来自使用人员的太大阻力。在使用中,形成了开发商和使用者的良性交互。检察院的技术部门成为沟通开发商和使用人员的最佳桥梁。但是在各个部门的系统推广中,发现普遍存在以下现象:1、 领导推广力度大的部门,信息化程度高;2、应用人员水平高低决定了系统的使用程度。

  二、成效分析

  1.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效率:使用动态办案系统,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帮助办案人员提高办案效率:(1) 自动传卷功能在案卷登记时减少重复摘抄。在目前的办案环境中,各个部门科室的内勤为了登记和管理,必须重复摘抄案卷信息内容,例如控申的被举报人情况在传递到反贪局时,反贪局内勤在登记嫌疑人情况时要将大量相同的信息摘抄;动态办案系统具有在网络上传递电子化卷宗的功能,并且在传递过程中,不同科室所要重复记载的内容可以通过软件系统进行自动赋值。当案卷从控申传递至反贪部门时,反贪内勤所要登记的嫌疑人情况(和控申内勤登记的被举报人情况相一致)会由系统自动传递,如姓名、单位、地址等的就会自动摘抄下来。(2)在网络上传递卷宗,更加方便的信息沟通。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有大量的案件处理审批手续(三级审批制)如拟办、批办、批阅等,都是随着卷宗由办案人员送达到各级领导手中,领导批示完毕还得取 回。在卷宗来回多次传递中很难作到卷宗的送出与接受必须同时完成,如当领导临时外出时,办案人员就需要多次送批或多次电话确认。动态办案系统在网络上以电子信息形式传递各种报告、文书以及相关信息的卷 宗。在各级审批时,即使案卷实物没有传递,各级领导都能看到案情,审批完成后可以马上将审批结果返回至发送人。即使领导当时不在,只要当他回到办公室或者在其他地方上网,计算机会自动将所有内容准确传达。(3)智能辅助输入,在记录办案内容时减少大量规范信息的填写工作。在目前的办案环境中,记录办案过程中的大量信息都是手工填写,既费时又 容易产生差错和不规范。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涉嫌罪名、作案手段等等,大量类似这些内容都有明确的名称与高检统一的代码。动态办案系统具有智能化的辅助输入功能,使得规范化的业务信息的输入非常简单。例如可以从列表种选择、也可以输入代码、也可以输入拼音首字母,同时支持多种信息输入方式。(4)自动文书制作,减少文书撰写工作量在目前的办案过程中,许多内部文书需要由办案人员撰写,例如侦查计划、侦查 终结报告等等,这些文书都有一些特定的文书规范,除了跟案情相关的内容以外,大部分陈述相似,检察院以往是由办案人员手工书写,也有的是手工写完以后到文印室录入计算机再打印出来,过程繁琐。动态办案系统具有文书自动生成功能,软件中允许各检察院设计一些文书规范(或称为文书模板),然后根据已经在办案过程中记录的一些关键数据内容自动 生成符合规范的内部文书,并且生成以后允许修改。(5) 网络的任务调度机制,提高安排分配任务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在目前的办案过程中,当指定某承办人具体办理此案后,如果承办人正在外 出办案,任务就无法传达到承办人手中。所以下达任务时,承办人必须当面接受 任务,否则需要多次安排与通知。动态办案系统在网络上下达通知、安排任务。即使被传达人当时不在,也不影响工作安排,当他回到网络工作时,计算机会自动将所有内容准确传达。

  2、提高办案质量。

  (1)记录的办案信息内容是规范的

  在动态办案系统中,检察人员录入的信息都是经过计算机规范检查的,所以最后经过软件输出的内容,不仅仅是文件格式规范、信息内容也是规范的。

  (2)有严格规范的办案程序记载

  用动态办案系统进行辅助办案,不仅仅记录每一个办案程序中的内容,还详细记录办案全部过程。(3)能够更好的表现规范的办案程序。用动态办案系统进行辅助办案,办案程序不仅仅从法律文书的本身体现,还可以从办案过程记录来体现,软件把这些办案过程用更直观、更全面的方法体现,例如用过程图表表示,从而为检察院依法办案提供更加有利的证据。遏制了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通过电子系统的对办案时效的预警、报警功能,避免了人脑记忆力的缺陷,轻易实现了高检强调的减少超期羁押现象的要求。

  三、对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展望

  软件产品开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的投入。随着操作系统和相关办公软件的版本升级,办案系统也必须及时响应这些需求。同时,随着高检的专线网工程的实施,发展专线网的应用,提升检察单位协同办案,信息共享是目前新的需求。目前,检察办案人员的计算机水平不足是制约信息化的最大障碍。实施后很难从这些单位看到明显的成效。尤其一旦领导水平不足,则对整个部门、单位的信息化推广是一个打击。软件接口的不规范制约各检察单位的数据传递和共享。政府行业的信息化应当鼓励垄断,应当扶持一个专门的软件制作、维护公司负责这个行业的软件产品的开发。各行业间数据的不共享性导致不能更大范围的利用这些电子数据,也增加了一个行业的业务成本。一旦实现公安到检察,检察到法院的数据链路,则整个行业的条理就清晰了。所以,在实行整个行业信息化的时候要想宽点,看远点,不仅考虑的自己的应用,不妨也看看自己的上下家有没有类似的需求。制定一个相关联的行业间接口标准是必需的也是必要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以后,不能放着、摆着不用。就象人们常说的“高速公路建成了,没有车跑,过几年还不得修路。”因此,要充分地强制性地利用。基层检察院必须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各类案件信息必须输入电脑,各公文必须在电脑上书写、流传,使干警转化传统办公为网络系统化办公、信息化办公的角色,如通过英特网进行检务宣传、在线法律咨询;设立电子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利用先进信息通讯手段开拓检察事业的新途径,它必将扩大检察机关在社会上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把信息建设的成果应用到检察工作中,推动检察工作的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