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金奎:《电子签名法》促进信息化健设
来源:中国税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从信息化的法律法规讲起,侧重点放在的实施和应用上。大家都知道,中国的信息化从上个世纪90年代正式提出到现在已经有十几个年头了。早在1997年4月18日至21日,当时的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深圳召开了一次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当时任国家计委副主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曾培言做了关于国家信息化“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说明的报告。首次提出了国家信息化的内涵定义,并且提出了构成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六大要素的概念。这个六大要素当时提出的大概是这么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信息技术应用;一个是信息资源;一个是信息网络;一个是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一个是信息化人才;一个是信息化法律法规体系。应该说这是经过一大批专家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信息化的构成要素,而且也是根据中国国情提出来的。我们国家信息化的概念和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和当时的一个著名的计划是有区别的。而且这六大要素的提出对后来多年信息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也应该承认,这样一个表述是基于当时的时间的认识程度,从1997年到现在将近十个年头过去,随着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人们对信息化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对信息化构成要素的表述也必然要与时俱进。从当时提出的六大要素来看,信息化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

  怎么样看待这个问题呢?我想从现在观点来看,我对六大要素做了一些关于内容上的归并和调整。

  我还按照六大要素讲,一个是信息技术应用,这应该包括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信息资源仍然是个要素,包括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和管理。

  第三个是叫信息技术设施,当时我们加快信息网络,应该说信息技术设施比较准确一点,应该包括信息的传输、交换、网络。

  第四个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这是信息化的一个基础。仍然是一个要素。

  第五个是这些年信息化建设的实践向我们提出信息安全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信息化重要的保障,从其内容来看,信息安全应该包括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安全技术、安全产品、安全管理等等。再一个我把它叫信息化环境,这句话就把原来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信息化人才等等都放在这一个框里叫信息化环境,实际上应该包括信息化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政策措施、标准体系、评价体系、人才培养、战略研究等等。我想我对信息化要素的理解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我想说一下个人调整的见解。

  由前面这一段讲起,下面我想重点谈一谈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的进展情况。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这些年信息化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其中法律法规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一个是人们对法律意识大大加强;二是法制建设有了显著的进步。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有了显著进步。

  下面就密切相关信息化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做一个概述。

  因为这些年,我们国家整个的法制建设都得到了加强,依法治国成为我们的一个治国方略。所谓跟信息化建设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它的本意应该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层面是法律,包括一些法律的决定以及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这一个层面叫法律。法律应该说是最高层级的概念,应该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第二层面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政府国务院制定的一些条例叫法规。第三层面叫部门规章,就像各个部委颁布的部令以及地方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层面上讲,我这里面讲的法律法规建设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还包括一些政策性的指导文件,我们看看这些年,在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有些什么进展呢?

  首先,最高层级的法律,到现在为止,真正叫做“法律”的就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发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个是法律性决定,这就是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个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令的形式。

  我收集了一下,跟信息化建设有密切关联的有这样几个。

  《无线电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包括它们的发布日期。

  第四个层面介绍一下部门规章,先说信息产业部部令。信息产业部的部令从2000年开始,跟信息化有密切关联的有这样几个:《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其他部门还有一些部令,如部门规章的,比如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这是配合《电子签名法》实施制定的。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外,还有一些政策性指导文件,这里面有(以前的不说)就从2002年开始,由中办、国办发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展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还有2005年国办发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政策性文件的一些条文。前面所讲的就是概括性的给各位回顾一下从90年代后期以来,我们国家从人大到国务院到部门制定的一些跟信息化有密切关联的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

  下面我想讲第二个问题重点是《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了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从此,掀开了中国电子签名有法可依的新篇章。《电子签名法》的发布,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前面我讲到这么多年我们讲“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等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法律除了《电子签名法》还没有,所以《电子签名法》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我们与国际接轨的第一部法律。它为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创造了安全的法律环境,也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虚拟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它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消除了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活动中所遭遇的传统法律的障碍。

  大家都知道,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以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应用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但是人们在感到电子商务比传统商务更为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廉的明显优势的同时,也深深感到这一个新的交易方式在广泛应用过程中遇到了传统法制的障碍,这也就是我们这么多年电子商务发展并不是很快的最主要原因。这些障碍表现在什么地方呢?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书面的形式问题。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重要的商务文件,包括重要的合同、商务票据等,都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以数据电文代替了纸质媒介为信息载体,不是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请问,以数据电文性记载的交易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关于原件和保存的问题。重要的商务活动中,要求提供和保存相关原件,这在传统法律环境下,在发生纠纷、提起仲裁和诉讼时都要求以原件作为证据,而电子商务是以数据电文在计算机网络之间传递信息,所有的电子数据都记录在计算机内,输入到打印机打印出来的,严格的说都应该是“副本”。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原件问题呢?

  第三,关于签名问题。在传统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在纸质文件上手书签名或者盖章有效,目的一个是为了证明身份,二是表示对你所签名盖章的文书、书面文件表示认可,受其约束不得反悔。鉴于签名盖章对保证交易安全是极为重要的,所以传统法律规定,书面合同等重要的商务文件必须经过当事人签名盖章方才可以生效,而在电子商务中,不可能采用手写签名。为此人们就创造在数据电文中使用电子数据签名的技术,就是“电子签名”。以作为保障网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法律能否承认这个电子签名的效率呢?这是电子商务活动在传统法律环境下碰到的极大障碍。而《电子签名法》恰恰就这针对这几大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从信息化的法律法规讲起,侧重点放在的实施和应用上。大家都知道,中国的信息化从上个世纪90年代正式提出到现在已经有十几个年头了。早在1997年4月18日至21日,当时的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深圳召开了一次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当时任国家计委副主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曾培言做了关于国家信息化“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说明的报告。首次提出了国家信息化的内涵定义,并且提出了构成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六大要素的概念。这个六大要素当时提出的大概是这么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信息技术应用;一个是信息资源;一个是信息网络;一个是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一个是信息化人才;一个是信息化法律法规体系。应该说这是经过一大批专家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信息化的构成要素,而且也是根据中国国情提出来的。我们国家信息化的概念和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和当时的一个著名的计划是有区别的。而且这六大要素的提出对后来多年信息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也应该承认,这样一个表述是基于当时的时间的认识程度,从1997年到现在将近十个年头过去,随着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人们对信息化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对信息化构成要素的表述也必然要与时俱进。从当时提出的六大要素来看,信息化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

  怎么样看待这个问题呢?我想从现在观点来看,我对六大要素做了一些关于内容上的归并和调整。

  我还按照六大要素讲,一个是信息技术应用,这应该包括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信息资源仍然是个要素,包括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和管理。

  第三个是叫信息技术设施,当时我们加快信息网络,应该说信息技术设施比较准确一点,应该包括信息的传输、交换、网络。

  第四个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这是信息化的一个基础。仍然是一个要素。

  第五个是这些年信息化建设的实践向我们提出信息安全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信息化重要的保障,从其内容来看,信息安全应该包括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安全技术、安全产品、安全管理等等。再一个我把它叫信息化环境,这句话就把原来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信息化人才等等都放在这一个框里叫信息化环境,实际上应该包括信息化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政策措施、标准体系、评价体系、人才培养、战略研究等等。我想我对信息化要素的理解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我想说一下个人调整的见解。

  由前面这一段讲起,下面我想重点谈一谈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的进展情况。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这些年信息化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其中法律法规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一个是人们对法律意识大大加强;二是法制建设有了显著的进步。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有了显著进步。

  下面就密切相关信息化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做一个概述。

  因为这些年,我们国家整个的法制建设都得到了加强,依法治国成为我们的一个治国方略。所谓跟信息化建设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它的本意应该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层面是法律,包括一些法律的决定以及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这一个层面叫法律。法律应该说是最高层级的概念,应该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第二层面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政府国务院制定的一些条例叫法规。第三层面叫部门规章,就像各个部委颁布的部令以及地方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层面上讲,我这里面讲的法律法规建设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还包括一些政策性的指导文件,我们看看这些年,在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有些什么进展呢?

  首先,最高层级的法律,到现在为止,真正叫做“法律”的就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发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个是法律性决定,这就是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个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令的形式。

  我收集了一下,跟信息化建设有密切关联的有这样几个。

  《无线电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包括它们的发布日期。

  第四个层面介绍一下部门规章,先说信息产业部部令。信息产业部的部令从2000年开始,跟信息化有密切关联的有这样几个:《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其他部门还有一些部令,如部门规章的,比如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这是配合《电子签名法》实施制定的。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外,还有一些政策性指导文件,这里面有(以前的不说)就从2002年开始,由中办、国办发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展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还有2005年国办发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政策性文件的一些条文。前面所讲的就是概括性的给各位回顾一下从90年代后期以来,我们国家从人大到国务院到部门制定的一些跟信息化有密切关联的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

  下面我想讲第二个问题重点是《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了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从此,掀开了中国电子签名有法可依的新篇章。《电子签名法》的发布,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前面我讲到这么多年我们讲“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等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法律除了《电子签名法》还没有,所以《电子签名法》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我们与国际接轨的第一部法律。它为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创造了安全的法律环境,也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虚拟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它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消除了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活动中所遭遇的传统法律的障碍。

  大家都知道,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以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应用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但是人们在感到电子商务比传统商务更为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廉的明显优势的同时,也深深感到这一个新的交易方式在广泛应用过程中遇到了传统法制的障碍,这也就是我们这么多年电子商务发展并不是很快的最主要原因。这些障碍表现在什么地方呢?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书面的形式问题。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重要的商务文件,包括重要的合同、商务票据等,都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以数据电文代替了纸质媒介为信息载体,不是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请问,以数据电文性记载的交易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关于原件和保存的问题。重要的商务活动中,要求提供和保存相关原件,这在传统法律环境下,在发生纠纷、提起仲裁和诉讼时都要求以原件作为证据,而电子商务是以数据电文在计算机网络之间传递信息,所有的电子数据都记录在计算机内,输入到打印机打印出来的,严格的说都应该是“副本”。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原件问题呢?

  第三,关于签名问题。在传统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在纸质文件上手书签名或者盖章有效,目的一个是为了证明身份,二是表示对你所签名盖章的文书、书面文件表示认可,受其约束不得反悔。鉴于签名盖章对保证交易安全是极为重要的,所以传统法律规定,书面合同等重要的商务文件必须经过当事人签名盖章方才可以生效,而在电子商务中,不可能采用手写签名。为此人们就创造在数据电文中使用电子数据签名的技术,就是“电子签名”。以作为保障网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法律能否承认这个电子签名的效率呢?这是电子商务活动在传统法律环境下碰到的极大障碍。而《电子签名法》恰恰就这针对这几大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