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论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政府管理创新
来源:方圆论文网 更新时间:2012-04-15

   论文关键词:构建 和谐社会 政府 创新
  论文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构建和谐社会须臾离不开政府管理创新。探索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发展路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与理性的选择。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我们党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整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内)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构建和谐社会须臾离不开政府管理创新,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必须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核心理念。探索政府管理创新的发展路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和最为重要的理性选择。这不仅在于政府管理在中国社会的影响力之大,作用范围之广,更重要的是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迫切要求,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必然选择,是我们党通过着力推进政府管理创新进一步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加速构建和谐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重大战略举措。为此,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我们都应对此进行积极探索。
  一、和谐社会呼唤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相对于管制型政府的一种新的政府管理模式,是一种全新的行政价值选择和制度设计。服务型政府是以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市场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民主法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承担高效率服务责任的政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各项改革和建设工作任务中,对各级政府的要求是最多的。《决定》把“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服务型政府本质上是社会本位、公民本位,政府管什么不管什么,全看社会和公民是否需要,并以此作为政府职能定位的依据。在实践中已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认识到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着力改革过去的“重管理,轻服务”的政府管理方式。
    建立服务型政府,就必须强化公务员的服务意识。政府公务员的服务对象有两个:一个是与政府的服务对象一致的,即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另一个服务对象就是自己的部下、下级、员工。社会的发展与政府的改革,要求政府公务员也要改变以往“重指挥,重控制,轻服务”的状况。这是因为现代社会的被管理者是知识型员工、脑力劳动者,他们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对他们采取命令式、强制式的领导方式,他们难以接受,容易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口服心不服。他们更容易接受那种协商式、柔性化的领导和以情动人的工作方式;你为他们做好工作提供了优质服务,他们就对你的领导认同和服从。当然,对于“服务”的内容,不能做狭隘的理解。政府的服务,主要是为社会发展、经济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优化环境;同样,领导的服务,则是为下级做好工作、获得发展的优化环境,让员工心情舒畅地工作。这主要包括为其行为提供规范标准、制度框架,让被领导者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等等。
    二、和谐社会呼唤有限政府
    建立有限政府,就意味着政府将自己定位在为市场、企业和公民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和高质量的公共服务的核心职能上。事实上,有限政府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理念和一种原则,而只是体现在具体的政治制度和行政运行机制的安排上而将它称之为“有限政府”。但是,这种理念具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政府的权力、职能和规模是有边界的;当然,这是与无限政府、全能政府相比较而言的。政府应尽快退出经营性、竟争性投资领域,还应适时适度地开放传统上由政府垄断的管理和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竞争,将部分功能交给市场,建立以市场为纽带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市场化机制。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无论在加强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方面,还是在完善社会管理、激发社会活力等方面都提出了需要尽快强化的政府功能。这就意味着要弱化政府的一部分管理功能,甚至淘汰政府管理的部分功能,它标志着有限政府将取代无限政府的时代已经到来。
    适应这种由“无限责任政府”职能向“有限责任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公务员也要从“过度式”的领导向“适度式”的领导转变。所谓“过度式”领导,就是英雄主义的领导,就是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领导,事事与民做主、事事包办代替。摆脱这种局面,出路就在于向“适度式”转变。适度式领导,通俗地说,就是政府公务员特别是领导者要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不要做自己不该做的事情,不要做自己做不了的事情。
    三、和谐社会呼唤能本政府
    建立能本政府,就是要在探究政府职能上下功夫。考核政绩的前提要先明确政府及公务员的职能、职责是什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保证国家安全,维护司法公正,弥补市场失灵,帮助贫困人口。看一届政府、一任政府公务员是否称职,就应该从这四个方面来考察。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有些地方对于领导政绩的考核并没有将上述内容作为重点,而是侧重于各种经济指标。看一个人领导能力的高低、政绩的大小,往往把生产总值、GDP、财政收入、企业规模、招商引资作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尺。这就诱使各级公务员将经济指标作为“第一要务”,为了给自己脸上“争光添彩”,不顾当地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盲目上项目、扩大规模,大搞所谓“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有些地方为什么会发生“干部出数字”的现象?就是因为“数字出干部”。上述不正确的政绩考核,是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重要根源。

    针对以往党和政府工作人员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十一届六中全会《决定》在加强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这一部分中,专门从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领的高度,明确提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把领导社会建设的绩效列为考核内容”。由此,一个新的能本政府管理机制将在不久的未来诞生。因此,建立能本政府,强化公务员科学发展的绩效意识,以使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管理创新顺利向前推进。四、和谐社会呼唤法治政府
    《决定》中关于构建和谐社会明确提出“必须坚持民主法治。”这里把民主法治建设与社会公平正义联系在一起,表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所谓法治政府,就是指整个政府的设立、变更、运作都要在宪法和法律所允许、规定的范围内运作,包括政府整体行为和个体行为。在政府整体行为中强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和政府决策的合法性、规范性,在政府个体行为中主要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政府行为方式的合法化、规范化,要求政府必须以法的手段来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以法律来界定和规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另一方面,政府治理的活动空间,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公共部门和公共管理者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不随意干预公民和企业事务的时候,才能真正得到社会的信赖。政府公务员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具体承担者,只有大力强化公务员的法治意识,才能确保政府不仅依法保护公民权利与市场秩序,还要烙守法律的规范,以避免对公民权利与市场秩序的不当干预。
  五、和谐社会呼唤责任政府
    责任政府是一个民主政治与法治时代的基本理念。责任政府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又是对政府公共行政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作为民主政治时代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它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政府必须积极地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承受道义上、政治上、法律上的责任,政府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控制以保证责任的实现。政府管理创新,就要求政府体制从管制型政府向责任型政府转变,建立制度完备的责任型政府管理体制,强化缺失的政府责任,强化缺失的政府监督机制。强化政府的政治责任,就要求建立政府公务员承担与职权相应的政治责任制度,健全所有公务员违法读职的处罚制度,强化对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等。
    《决定》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协调区域发展、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教育公平、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治理环境等方面都特别强调必须强化政府责任。由此可见,强化政府责任和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已经不是讨论是否必要,而是势在必行。
  六、和谐社会呼唤民本位政府
    《决定》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是“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间题为重点”的。政府改革的基本取向之一是推行政务公开,建立民主参与制度。这种政务公开,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监督,究其实质,就是民主制度、民主政治。要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必须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改革,扩大政治参与领域和渠道,并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来保证公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民主的真正含义是由民做主、让民做主,而不是为民做主、替民做主。适应政府向民主政治、政务公开转变,政府公务员则要从权力本位观念向民本位观念转变。承认并尊重下属或服务对象与公务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尊重每个人的意志、权益,在政府行政活动中则表现为公民与下属具有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参与民主管理权。决策与管理不是领导者的专权,而是与其下属、与公民共有的权利。这种观念的转变,正是由为民做主向由民做主转变的必然结果。
    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要求加大、加快政府管理创新的步伐;而建立新的政府管理模式,观念必须先行。当务之急,务必率先提升公务员的公共意识,这无疑是确保政府管理创新主体树立公共精神的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