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从淮阴法院角度展开讨论
作者:夏海军 李叶峰
前言:信息化是指培养、发展以计算机为主的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的历史过程。(智能化工具又称信息化的生产工具。它一般必须具备信息获取、信息传递、信息处理、信息再生、信息利用的功能。)与智能化工具相适应的生产力,称为信息化生产力。智能化生产工具与过去生产力中的生产工具不一样的是,它不是一件孤立分散的东西,而是一个具有庞大规模的、自上而下的、有组织的信息网络体系。这种网络性生产工具将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工作方式、学习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将使人类社会发生极其深刻的变化。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法院信息化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信息化资金投入逐步加大,信息化建设的作用日益凸显。将信息化建设引入人民法院工作,使之跟上时代步伐,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既是法院发展的要求,也是法院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和业务建设的需要,更是法院科技强警的必由之路。
随着全省统一的法院内网综合信息系统应用和科技法庭的推广普及,审判阶段科技应用化程度得到大力提高。由于执行工作和审判工作的工作环境等差异,相比之下,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显得相对滞后。加速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对于运用科技手段化解人少案多和破解“执行难”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现状。
从宏观上看省、市、区三级联网的综合信息系统已经实际运行,其中包括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质效指标体系管理系统,案件管理已经实现数据化,从个案的详细情况到所有案件的质效指标都能通过该系统实时反映出来。省、市两级法院系统更能轻松实现所辖区域法院的质效指标的数据和排名,这些过去要通过层层上报、汇总、排序才能实现的数据,如今只需通过综合信息系统就能轻易实现,这为全省执行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极大了帮助,更为决策者的决策提供了及时、详实的科学数据,对于推动全省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微观上看,执行干警都已基本配备联网计算机用于执行工作,文书也早已实行打印机打印。照相、录音、摄像设备也都能按需求配备,信息能够通过综合信息系统和手机平台发出。这为执行干警的执行和取证提供了物质保证,从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执行效率的提高,能够从客观反映出执行干警在个案上所做的工作。以淮阴区法院执行局为例,邮寄送达执行材料有回执,直接送达执行材料有签字有照片;谈话有录音录像;查找被执行人住所有照片;开展集中行动有录音录像。
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然而随着我国科技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执行工作信息化应用的水平远远滞后于科技化水平的进步,仅有上述信息化基本的运用不能从根本上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执行工作信息取得的渠道不畅通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已经凸显。
1、信息的滞后性。以淮阴区法院为例,案件到达执行局后统一由执行局综合组进行信息分类,首先是到公安部门查询、核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然后根据查实的身份信息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等信息,由于是案件批量查询,从查询到取得查询结果需要一个周期,那么在执行局取得被执行人上述信息前被执行人能够很自如的转移财产,信息的滞后性带来的是错失执行良机;
2、信息的不对称性。例如,同在一个地级市的被执行人在A区法院是被执行人,在B区法院却是权利人,那么其在B法院取得债权后往往A法院是很难知道。如果被执行人在外地法院取得债权,本地法院更是无从知晓。另外一个信息不对称性的具体表现是因协助单位某些人员的职业素质造成的。例如,今年初淮阴区法院在掌握了被执行人在浙江某银行有存款的情况下,到该银行进行扣划,银行工作人员用方言当执行干警面打电话通知该被执行人转移资金,幸好执行干警当场录音得以限定银行追回资金,否则案件必然陷入僵局,而执行干警明知有人通风报信却也会落得束手无策。信息不对称性的客观和主管原因都是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障碍。
三、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对策与建议。
通过上述事例,不难看出,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于执行案件最终是否能够顺利执结在某些程度上往往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那么如何实现法院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并且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执行工作,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法院内部信息共享渠道。在法院综合系统中添加当事人身份信息共享平台,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申请人、被执行人在立案时其身份信息全部录入该平台。当该当事人信息被重复录入时,系统即显示该当事人在全省所有的案件,通过查看文书不难分析出被执行人债权债务关系,便于执行工作的及时开展。
2、建立全方位的被执行人信息取得的接口。如今,各个协助单位都能实现计算机数据的管理,在保证其内部系统安全的情况下,在各个市中院接入能够获得被执行人在各协助单位所有信息的接口。通过此举,将大大减少执行工作查询周期,能够实时的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各类信息,缩短执行周期,实现信息对称。
3、建立执行过程全程信息记录机制。以淮阴区法院为例,在与被执行人或协助义务人的谈话过程中,已经实现全程的录音、录影,但是离开法院,在法院以外的地方与当事人谈话、执行,这一过程都能做到用大型的录音录影设备已不太现实,执行人员如果能够配备现场执法仪(集成录音、录影、数据传输功能),就能够实现执行过程全部记录,不仅有利于调查取证,更能规范执行干警的言行。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的建设任重而道远,全社会参与到执行中去,也离不开信息的交流和沟通。相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执行难”、人少案多的矛盾,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夏海军 李叶峰)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