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局建立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的做法
来源:中国工商报 更新时间:2012-04-15

  
 
  黑龙江省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黑龙江省纪委关于源头治腐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创新思路,逐步建立起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落实有力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这些制度实施以来,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准入事项标准透明,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细化,办结时限压缩,办事结果公开,群众投诉举报减少,防范权力运行风险效果明显。

  摸清权力运行风险底数

  黑龙江省工商局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确定工作目标,深入调研,摸清工商行政管理权力运行风险底数,确保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开展。

  加强领导,形成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2008年,黑龙江省工商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组织工作。黑龙江省工商局分别在年度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党风廉政工作会议上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进行部署,狠抓源头治腐工作。

  贯彻反腐方针,确立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目标。黑龙江省工商局研究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制度建设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把电子政务作为制度的主要载体,使每一项权力的运行都受到制度约束,扎实开展源头治腐,为全省工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创新型工商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深入调研,摸清权力运行的风险底数。黑龙江省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成立了调研组,深入到部分市局及其所属分局、县局、工商所进行调研,摸清了工商行政管理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滞后、服务经济发展有差距,权力分解和制衡不到位、权力过于集中,相对人对办事条件和标准模糊、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办事效率和公开透明度不高、服务对象不够满意,网络行权和电子监察推进缓慢、制度往往由于人为因素弱化或失效等。

  形成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

  黑龙江省工商局按照“试点先行、理顺思路,规范省局、带动市县,总结提高、不断完善”的步骤,建设全省工商系统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

  试点探索,理顺工作思路。2008年,该局以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为试点单位,以行政处罚为重点,依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行政处罚制度,即制度名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权力行使依据、处罚范围和标准、处罚程序、办结时限、公示、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要素和工作流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落实承办人AB角,实行立案与调查分离;调查终结后,由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法制处审核,实行调查与决定分离;强化处罚告知和听证环节,保障被处罚对象的知情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实施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驻局纪检监察机构与人大、政协等专门机构相结合的监督机制,规定了执法人员违纪责任追究等硬性约束机制。在此基础上,依据《行政许可法》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规范了登记制度,即制度名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权力行使依据和标准、所需材料、受理、审查与决定、办结时限、公示、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要素和工作流程。年检、认定、听证等工作结合实际理顺制度。

  大力推进,初步确立制度体系。该局确定制度基本样式后,召开具有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法制监督权的9个机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分局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示范工作会议。全局共梳理出110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确认权,252项行政处罚权,14项行政强制权,12项其他权力。以职能处室为责任单位,依适用法律,一项权力一项制度,制定了53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其中行政审批制度6项、行政处罚制度34项、行政强制制度8项、法制监督制度2项,其他调解、检查制度3项。初步形成了内部衔接、各司其职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

  完善提高,使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完备。2009年,黑龙江省工商局印发了规范权力运行若干监督管理制度,全系统按照要求普遍开展了规范权力运行工作。2010年,该局又依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重新梳理权力,修订完善制度。修订中重点抓3个方面:一是把高效便民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力求流程最简,时限最短,企业和公民办事最方便。二是从制度设计上确保廉洁公正。推行“行政三分开”,即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开,使决策者退出微观执行和具体审批,而以更大力度抓决策和监督,抓制度的落实。三是强力推进公开民主的阳光操作。进一步明确办事条件、办事标准、办事要件、办事流程、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凡不涉密的都在红盾信息网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