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欠缺保障安全和个人权利基本法
来源:凤凰网 更新时间:2012-04-15

 12月8日消息,“第四届中美互联网论坛”在今天下午在北京开幕。凤凰网科技作为独家报道门户对论坛进行直播。北京邮电大学教授李欲晓在演讲中表示,现在中国规范网络社会所需的法制建设仍然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立法滞后于实践的情况仍然明显存在,现行互联网立法当中有些规定还是过于笼统,尤其欠缺保障网络安全和个人权利进行保护的基本法,这些都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以下为演讲全文实录:

刘正宏:谢谢乌西·加瑟博士,谢谢您的思考,下一位演讲者是北京邮电大学的李欲晓博士,他是北京邮电大学最年轻的博士之一,他已经从事互联网问题研究十多年,最近几年它为互联网立法理论的研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我们欢迎李欲晓教授。

李欲晓:尊敬的罗伯特·赫马茨副国务卿,尊敬的钱小芊副部长,各位专家,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我非常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和大家共同探讨互联网法制建设的问题,人类由于互联网的出现,应该说已经不可逆转的进入到了信息社会,我们看到网络的应用正在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当中发挥越来越重大的工作,网络占用人生的有效时间也是在持续增长,另外网络化的生存从已有的个体化行为变成向群体华行为转变的方式,这张表可以看到过去十年当中,全世界互联网用户数量增长了444%,到目前已经形成了20亿人享受和使用互联网的便利状态,这种情况下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正在行政,数字世界和不同于物理世界的各种特征,实际上也越来越深刻的展现在我们的面前,在这样一个新世界形成的过程当中,我们不得不去考虑,这样一个新的世界,它的秩序和社会规则到底在哪里,那么世界各个国家都在考虑怎么建设一个网络的法制社会,中国其实在这方面也花了很大的精力和做了非常多的努力,十多年来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逐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初步形成了网络的专门立法和其它立法相结合,涵盖不同的法律层级覆盖互联网的主要领域的这样一个法律体系,今天在这我想跟大家探讨的是这样几个话题。首先是对现在的互联网法律现状做一个回顾,另外对于我们国家在法律立法层面的研究历程进行回顾,同时在我们现在在互联网的法制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做一些初步分析,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提出对今后网络立法的个体性的看法,我相信今天这个机会非常重要,希望借这个机会得到美国的学者们和中国同行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网络相关的法律,同时也拉开了这样一个历程,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出台了部门法律行政规章等200多部,初步形成了覆盖网络安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的一个法律体系,从网络安全方面可以看到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方面的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系统,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程序,利用计算机实施传统犯罪的行为进行了定罪惩罚,国家人大常委会对于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依照刑法的相关决定定罪出发,除此以外我们也知道,还有很多不构成犯罪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处罚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电信条例,以及计算机网络联网管理办法,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寓于行政处罚,1999年半部的合同法当中的第11条和16条以电子形势定立的法统的法律效力得到确认,电子签名法当中也开启了我国法制新阶段,确定了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当中的法律地位,五年以来我们国家的电子签名和服务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发放的有效证书一千万张,这些证书应用于报税,保管,网上支付商务政务的领域,有效的维护了网络安全,并且为网络信用体系奠定监视的基础,我们看到电子商务领域一些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归置,比如广东省颁布了广东了电子法规条例,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规定了出售或者非法获取或者提供电子信息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当中规定了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要求,计算机条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还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医疗信息服务管理办等一系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有保护电子安全的问题,公约当中规定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这些规定构建了以法律委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为了应对知识产权的挑战,我国修订了原有的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基础之上,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域名管理的有关部门,中国的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定对我国的域名注册及纠纷解决提供了依据,也平衡了域名的持有人和其它民事全人之间利益,为了适应业的对外开放规范网络市场的健康秩序,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法律文件都详细规定了接入单位的条件,和相关企业的条件,同时服务管理办法,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于从事新闻,出版,教育,药品,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前置审批,进行备案制度。我们知道中国有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网民,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是未成年人,互联网对未成年人成长起到的影响越来越大,同时网络的淫秽,色情,违法等有害信息也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维护未成年人成长的网络欢迎,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尺板,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和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和接触有害信息的具体措施,2010年3月文化部颁布了规定,除了以上由国家机关制订的法律之外,中国一直积极倡导行业自律,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先后制定和发布了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不良信息,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也促进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以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治理模式,上述这些法律,我们认为对于我们保证网络社会的公民合法权利提供了基本的依据,为维护网络的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规范网络社会所需的法制建设,仍然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立法滞后于实践的情况,仍然明显存在,现行互联网立法当中有些规定还是过于笼统,尤其欠缺保障网络安全和个人权利进行保护的基本法,这些都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我国对于网络法学的研究,始于上个实际八十年代末期,已故的郑成思先生在1987年出版了国内首部互联网法律的专著,最后张楚,等一系列的中国法律学者出版了一系列的专著,加入到了对于网络法律的研究当中,网络法学逐步在中国形成一个显学。目前国内学者发表的网络法律方面的论文超过九千篇著作一百多部,逐渐构建起中国特色网络法学的一个基础框架,在这一过程当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来司法一线的法官的著述对网络法学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著作都在我们的网络法构建当中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同时像广西大学,北京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一些高校相继成立了网络法律研究的专业机构。在互联网法学学科建设上,2010年北京邮电大学建立了国内首个涵盖网络法,网络管理信息安全和管理科学的网络治理交叉学科。

回顾上述历程的时候,我们也意识到,在网络法学的研究当中,其实还存在非常多的薄弱环节,由于缺乏对网络社会的新形态,新型的社会关系的研究积累,以及对于网络规律复杂性的认识,高质量的理论性的学术精品还比较少,尤其是对网络法律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专著还较为缺乏,更没有产生美国的贝克报告、或者洛克菲勒报告这样对网络法律管理有影响的报告。同时我国的法律法学缺乏基础性的研究,从而提高研究水平和研究能力,面对国际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和中国互联网法制建设的需要,我们认为目前中国互联网的法制建设需要考虑以下三类的问题。

首先是互联网的发展问题,目前我国的网络融合处于起步阶段,网络严禁,市场监管体系,还有服务质量体系,和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相关的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同时沿海和内地,城市和农村之间,仍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数字差距,需要从法律和政策方面保证欠发达方面的居民使用介入互联网的权利,另外要加大对弱势群体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营造互联网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另外网络安全方面,也是重要的方面,网络安全的危害程度不仅严重影响各国的政治,军事,文化安全,非常重要的是影响到了个人安全,对于个人安全的威胁,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程度,我们看到互联网的这种国际性,它的国际性特征其实已经决定了任何一个国家是不可能单独去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有必要在全球范围之内,制定一致的规则,和采取统一的行动,来应对突发的网络威胁和网络攻击,这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第三个环节就是在创新应用方面对法律提出的新的挑战,我们看到云计算,移动互联网,新的技术新的应用的出现,将互联网的发展代入新的阶段,我们可以认为今后的社会,网络社会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一个新的形态,这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应该说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同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国家的安全保障提出了更加重要的要求,微博,博客,SNS,这些新业务和新形态的出现,以及移动驱动技术日趋成熟和广泛应用,还有网络信息传播的形式从以文字为主,向音视频多形态的转变,不仅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这需要我们用法律的手段明确个人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明确国家安全和安全之间的界限,这些角度我们可以看,中国互联网的立法今后应该有这样几个方面进行认真的考虑。

一,我个人认为需要加强信息安全法的制定,有效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安全,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保证个人在网络社会的基本权利,推进电子政务法的立法历程,通过推进国家机关团体组织的活动,提高公共管理的水平和透明度,从而更好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同时为了推进电子商务,依法维护各方的权利,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网络交易有关的立法。

此外,国际社会继续制定全国范围内的网络犯罪公约的制定,中国要参与网络犯罪公约的制定,保证世界网络的安全,网络法略的研究我们看到要服务于国家的网络立法,服务于公众的全国保护,以及国际网络治理的需要。

在未来得中国法学,需要认真研究这样几个问题,第一关注我国互联网法制建设当中继续解决的重大问题,第二注重与其它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对话,第三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复杂性,网络法学应该与经济学,政治学,心理学,哲学等其它的人文社会科学,以及相关的自然科学进行交流与合作。唯有如此我想才能更好的认识网络自身的发展规律,从而以一个比较良好的网络环境和法制环境来增强网络的强壮性,以网络的方式,来解决网络社会的问题。

网络社会的国际化实际上导致网络引发的多数问题都具有全球性,在此意义上,各国的互联网法制建设的目标,不仅是实现本国的网络社会的法制,还包括推进网络社会的全球治理,所以我觉得各国的政府和科研机构,还应该为实现这一目标积极开展对话和合作。

在以往的研究历程当中,美国的学者对于社会规律认识的深度,和美国法律界在美国法律研究方面的深度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美国在全球互联网的发展过程当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国自身拥有最大规模的用途群体,和未来的市场,尽管中美两国的制度不同,互联网发展程度不同,在网络世界的秩序和规则的探索当中可以找到很多的共同点,两国的法律界和学术界,在互联网法制建设当中的探索,应该成为人类构建网络社会的基础。我吸收今天到会的各位专家,可以在网络版权,电子政务,保证网络资源的公平分配等等共同研究,共同促进世界互联网的繁荣与发展,最后祝我们的这个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