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立法,不仅是约束网民行为,同时也是约束政策权力。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这样的真理不仅在真实世界里适用,在网络世界里也适用,而防范绝对权力最好的办法就是法律对于权力的限制,以及法律对于人民权利的保护。但是,在互联网上权力的边界在哪里?如黑客非法进入我的电脑为违法,那么政府官员进入我的电脑是否构成非法搜查?再如,现实生活中法律规定了严格地保障公民通信自由的程序,在网络中相同的精神是否必须遵守?
政府有必要对网络进行管理,但是,权力之手伸到哪里,法律的制约就应该跟到哪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说是在法治下的生存,有尊严地生活。而目前的网络法治,却显得滞后:
一是网络管理的主体混乱。网络上的合法与非法,往往是一个较低的执法部门来认定。一些省区市与一些主管部门各行一套,政府的管理创新,有时总让人感觉到有逾权之嫌疑。如网上浏览黄色照片,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就认为违法应受处罚。其实,此时执法者就变成了立法者。
二,网络管理法规的位阶过低。网络与公民的权利紧密相联,但是我们对于网络的管理往往却是位阶很低的规章,甚至是一些规范性的文件,其中涉及的却是网民的宪法权利。我不认为这些管理不必要,但是我认为用如此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来约束至为神圣的公民的宪法权利是不慎重的。
三,权利救济不完善。如网络管理措施出台前,是否有必要听证,公民在网络中遭遇政府侵权如何救济,如何体现立法权、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约束等,现在的一些规定给人语焉不详之感。
四,我们缺少一个网络基本法。众多低位阶的管理互联网的规定,就使得我们有必要以一个网络基本法的形式,加以规范统率,使得宪法对于公民权利与社会秩序的保护精神能够体现其中,没有这样的权利与秩序并重的基本法,和谐与稳定也就是难以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