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规范化
来源:江苏法制报 更新时间:2010-12-16

 杨志俊 李东生

  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对于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加强科学规范管理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以信息化促进审判公开化
  信息化系统的最大特点就是数据传输的高效。利用信息化系统的这一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一系列地便民诉讼措施,促进审判公开透明。一是提升诉讼信息发布的效率。法院通过建设自己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对外发布个案信息、司法文件、案件公告、裁判文书等案件信息,进一步扩大公开透明效应。在法院内部可以通过在立案大厅、法庭等处设立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对外发布立案受理程序、诉讼风险告知、法庭纪律等信息,指导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二是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规范化水平。通过互联互通的信息化系统,人民法庭全面建立网络立案机制,人民法庭受理诉状后,通过网络将立案信息传输到立案庭,由立案庭审查统一立案;建立人民法庭电子签章系统,通过电子签章技术实现了当庭结案的裁定、判决、调解文书的现场送达,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三是加快信息传输的速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建立公文处理、档案调阅等系统,推行网上办公,最大限度的取消纸质文件的内部传送。上下级法院间信息化系统联网后,将分散在各处的资源有机的联系到了一起。这对于强化各级法院信息畅通、互相配合,更加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履行法律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信息化促进法官素质全面化
  随着我国改革事业的深入、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推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领域和难度将进一步加大,这就要求作为人民法院主体的法官全面提升综合素质。而信息化手段的充分运用可拓宽法官的学习领域,变革法官的学习手段,促使其在观念上发生深刻变化,形成发展的裂变式效应。如利用信息化系统有查找信息方便的特点,帮助法官查找法律法规、案例、资料,开阔视野;通过网络论坛等媒介,对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法学前沿问题展开深入讨论,有助于互通观点,提高法官办案能力;内部网站上设置政治学习板块、警示教育案例等栏目,促进法院廉政建设、文化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形成你追我赶,比学赶帮的良好氛围。
  以信息化促进司法效益最大化
  司法效益是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是衡量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要切实摒弃就案办案的思想,不单纯追求法律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得当,也要注重案件处理的方式、方法和过程是否是以最小的司法成本,产生最大的司法效益,达到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追求司法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信息化建设无疑是重要的手段。审判流程、办公信息等管理系统的应用,都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司法效益的最大化。法官通过网络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进行远程立案,组织证据展示都是方便快捷的工作方式,能够降低司法成本,方便群众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