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威海市政府于12月14日印发《威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七条,分别就其适用范围、节能主管部门、节能规划、节能管理、节能措施以及监督和保障作了规定和说明。
《办法》规定,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公共机构,是指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市级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并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公共机构应当每年3月1日前,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办法》特别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2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耗能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办法》在节能措施部分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重要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共机构应当逐步实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公共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用能系统和设备加强管理,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选用节能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在经费保障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该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预算,确保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办法》对公共机构违反规定使用能源造成能源浪费或其它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情形,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等,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