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揭贪如何平衡监督权和隐私权
来源:北京青年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李星文

   2010年的网络揭贪事件证明:网络监督的力量正在放大。有专家指出,网络巨大的能量既为揭贪提供了新的出口,但其“双刃剑”效应也日渐显现,监督权和隐私权之间如何做到平衡正成为一道考量人们的课题。

  前几年,随着网络论坛和博客的兴起,公民借助网络表达意见和主张权利有了全新的载体。网民们对公共话题进行讨论,对丑恶现象加以揭露,其思维活跃程度和大胆言说尺度,远远超过了他们在现实世界中的表现。有学者有感于网络民意的日渐强大,将网民们命名为“新意见阶层”。网络反腐是网民们做得最起劲,也是收效巨大的事,南京的“天价烟局长”周久耕,广西的“日记局长”韩峰,无不是栽倒在慧眼如炬的网民手中。去年以来微博崛起,“自媒体”时代来临,其病毒式传播方式使网民如虎添翼,“围观改变中国”的口号响彻云霄。因为有了微博,江西宜黄强拆引发的自焚事件中的受害者,在被围追的第一时间得到网友的声援。因为有了微博,“我爸是李刚”事件中的“官二代”肇事者,在几小时内成为人人喊打的丑角。正因为网络监督风起云涌,现实反腐的成效也明显提高,一些原本嚣张的贪官们感觉到了汹汹民意,至少是在外化的表现上有了收敛。

  然而,也要看到网络揭贪的局限性和副作用。先说局限性,网络揭贪通过腐败信息的发布引起网民围观,进而聚集传播和声讨的民意,再引发传统媒体的关注报道,最后引起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的注意,再启动现实中的反腐机制。这种反腐模式信息传播链条过长,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使贪官逃脱,如果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对此不予理会,网络揭贪就只能无疾而终。而且网友最初提供的信息未必很准确,需要通过“人肉搜索”才能提供更有杀伤力的信息。然而,说到人肉搜索,就会涉及到网络揭贪的副作用。网络监督是网民的权利,但人肉搜索稍一不慎就会侵犯公民隐私权。

  人肉搜索当然有其积极意义,尤其在法律无法直刺丑恶现象时,它就成了公民自力救济的武器。网络虚拟社会给个体提供了相对自由的表达平台,参与网络监督和人肉搜索可以使网民的正义抱负得以施展,负面情绪得以释放。同时,人肉搜索也有利于促进现实社会的德治。当今时代,现实社会中的道德监督相对薄弱,只能靠自律来建筑道德底线,而人肉搜索如同“道德法庭”,能通过对无德者的声讨对所有人形成道德警示。

  人肉搜索处于互联网规范与现实社会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其负面作用也不能忽视。被搜索者的姓名、身份、家庭地址等个人资料被公布,被认为德行有亏的被搜索者将不只在网上被口诛笔伐,而且会在现实生活中遭受人身攻击。网民们往往会在极端情绪支配下,聚集起超越道德和文明限度的网络暴力,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甚至危及其人身安全。因而,要想用好网络揭贪的利器,就得重视其副作用,预先防范。

  事实上,某些地方已尝试对人肉搜索加以限定。2009年1月,《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人肉搜索明确“说不”。但这一规定遭到了大多数网民的反对,而且在网络连通世界的情况下,一地对人肉搜索的禁止在技术上也有难度。今年7月,《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网民发出强烈反对的声音后,原先拟禁止“人肉搜索”的条款被删除。可见,各地对人肉搜索的认知不一,相关规定也不尽相同。这意味着在如何平衡网民监督权和公民隐私权的问题上,还没有找到统一可行的立法思路,仅仅是执行层面的技术难度就令人望而生畏。

  关于网络揭贪和人肉搜索的立法问题,还可以进一步征集民意、反复论证,但有两点是可以明确的:一是不能因噎废食,取缔网络揭贪和人肉搜索。官员们相对普通人拥有更多社会资源的支配权,其贪腐行为会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只要事涉公共利益,官员有责任和义务让出一部分隐私权,便于公众监督。当然,这不是说官员就没了隐私权。二是如果网络揭贪和人肉搜索严重侵犯了公民(包括官员)隐私权,应该追究责任。比如说,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网络论坛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网站通过提供人肉搜索直接或间接获利,就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