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来源:国家保密局 更新时间:2012-04-15
国家保密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 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 第三条凡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用户),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 定。  

----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 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 原则。  

---- 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指导本系统计算机 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制度  

----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 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 实行物理隔 
离。  
----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 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 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 递。  

---- 第八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 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 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 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 。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 密审批制度。  

---- 第九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 ,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 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 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 第十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 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 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 、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 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 ,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 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 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 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 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 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 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 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 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定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 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  

                                     第三章   保密监督  

---- 第十三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或人员 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督促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用户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 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 门或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 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  

---- 第十四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 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  

---- 第十五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并 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 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 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 第十六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 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或机 构报告。  

---- 第十七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接到举报或检查 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 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有关单位限期删除网上涉及 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四章   附则  

---- 第十八条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联网 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 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