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1988年9月,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1996年和1997年先后进行的刑诉法和刑法的修改也将反酷刑列为修改目的之一。
我国为打击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所做的司法努力越来越多。为使我国反酷刑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本报特别开设“程序正义”栏目,特约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陈卫东教授作为栏目主持人,就反酷刑相关的问题,组织部分专家学者及实务界权威人士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闫庆林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公安监管工作特别是看守所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经过近几年的努力,特别是公安部作出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以来,看守所法制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执法水平和监管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谈几点认识。
提高民警素质,以专业化的队伍推动执法规范化。执法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人是关键性因素,也是决定性因素。因此,要把转变看守所监管民警执法理念、提高执法素质作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牢抓不放。要结合大力弘扬“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吃苦耐劳、坚韧不拔,昂扬向上、务实开拓”这一新时期的公安监管精神、培育当代监管民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等政治教育活动,采取一些灵活有效的方式加强监管民警执法理念教育,通过经常性的教育渗透,积极引导监管民警摒弃一些错误的、不合时宜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方式,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深深根植于头脑,落实到行动。
建立健全制度,以精细化的制度促进执法规范化。完善的执法制度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和前提。因此,要认真梳理看守所执法所依据的各类法律法规,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针对具体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容易出问题的执法岗位和执法环节,对现有的各项执法制度进行认真梳理,清理废除不合实际的旧制度,研究出台符合需求的标准化的新制度,不断完善执法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采取跟踪督导、效果反馈、现场检查、定期考核等方式,督促监管民警将相关的执法制度落到实处,以精细化制度的落实促进执法行为规范,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
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推动执法规范化。信息技术是看守所工作第一警力,不但是优化警力资源配置,提高看守所工作效率和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支撑。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进步,看守所执法信息化系统普遍建立,监管民警信息化应用技能与以前相比有了大幅度提升,公安监管信息系统更加符合规范要求、更加贴近实战,这些都为执法规范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加强执法监督,以立体化的监督保障执法规范化。实践证明,加强执法监督,是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在内部,坚持年终考核与效绩考核相结合、平时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坚持现场监督与远程监督相结合、超前预警与实时监督相结合、督促检查与责任查究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级监管部门、所领导(值班领导)、中队长的监督作用,通过调取录像、参与日常执法、对在押人员进行调查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发现监管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进行整改。要与驻所监察室建立联合检查、重点督导、定期通报制度,对驻所监察室提出的检察建议,看守所要及时整改并反馈结果。在外部,要自觉把执法工作置于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建立和落实定期向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及人民群众报告工作制度、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询意见制度、聘请特邀监督员制度、警民联系制度、出所回访制度和向社会开放制度等,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政法委、检察院、法院、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看守所执法工作赢得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树立执法典型,以示范化的典型带动执法规范化。典型是一面旗帜,对于任何工作来说,培养典型,宣传典型,学习典型,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执法规范化建设同样如此。对此,要把培养和挖掘执法典型作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来抓,通过以点带面、先行试点、总结推广等方式,认真挖掘总结,提炼上升为经验做法,在单位内部形成“学典型、找差距、促工作”的浓厚氛围,以此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总之,当前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以确保监管执法安全文明、提高民警依法履职能力、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为重点,更新执法理念,增强执法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监督,强化执法保障,落实执法责任,不断优化公安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使看守所的执法素质、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执法形象、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