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如何完善信息化发展环境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论文关键词: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信息化水平

  论文摘要:实现信息化就是要构造和完善信息化体系,而信息化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是国家信息化快速、有序、健康发展的保障。因此,为加速信息化建设,就必须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提供行政支持;为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安全性、合法性,就必须完善法律法规;为保证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可用度、高质童和互通性,就必须加快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

  2002年3月19日,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NIEC)在京公布了国家信息化指标测算第一批数据,同时发布了国家信息化水平研究报告。据报告显示,2000年国家信息化指数(NIQ)为38. 46,与1999年的30. 14和1998年的25. 89相比,有较大提高。其中,信息技术应用指数最高为65. 89,表明中国信息技术应用得到较快发展,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正向各个领域广泛渗透,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传统产业的改造开始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拉动中国信息化水平提高的主要因素。信息产品和服务发展指数为53. 78,表明我国信息产业持续高速发展,正在改变我国工业化的面貌,并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指数为45. 29,表明随着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我国的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我们仍不能乐观,因为信息环境发展指数仅为21. 86,在各要素中水平较低,表明信息化发展与其软环境建设的不相适应。

  1加强信息化发展的政策研究

  近年来,我国已经推出了一系列的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和加快信息化进程的政策,如加快我国微电子、软件及通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对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人,迫切要求我们更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化发展的政策研究,分清轻重缓急,逐项予以落实,以适应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例如,在信息产业发展方面.当前比较急需的有帮助我国信息产业提升竞争力的政策,鼓励风险投资的政策,扶持信息技术相关中、小企业的政策,信息技术人才引进和出口的政策,加快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力度的政策,鼓励互联网发展的政策等等。

  在政府信息化方面,有非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及管理的政策,政府网络与互联网关系的政策,政府信息化中的技术政策和采购政策,政府信息化中的外资利用政策,私人企业在政府信息系统开发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政策,政府的信息安全政策等等。在推动社会信息化方面,需要有缩小数字鸿沟的政策、帮助西部地区加快信息化发展的政策。考虑到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在未来的发展,适时制定促进电话网、数据通讯网、有线电视网和无线通讯网“四网合一”的政策,促进各个服务网络互联互通的政策,鼓励境内网址在国内注册域名和限制境内网址在境外注册域名的政策等都会对我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信息化发展需要方方面面政策的指引,因此,很有必要组织人力进行研究,以分清轻重缓急,并逐项加以落实。

  2完善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

  到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但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一是缺少必要的基本法,立法层次低,多头管理,相互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已有的立法中有诸多缺陷,难以适应规范信息化建设、打击网络犯罪的实际需要。如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而对其处罚却既没有罚金刑,也没有资格刑;在诉讼法中也缺少对“电子证据”的规定;三是缺少大多数发达国家及一大批发展中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已列世界第二,但网上经营的数额在世界上还排不上名次,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缺乏法律规范,阻碍了网络市场的发展;四是在以法律手段鼓励网上传播中国的声音、防范国外不良文化与道德的人侵方面还显得不够。因此,完善法律法规,以规范和解决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很有必要。

  首先,应认真研究信息化建设立法的国际动向,积极参与保障信息化建设安全的国际合作。因为,认真研究信息化建设立法与管理的国际动向,一可以使我们在制定相关国内法及实施管理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为我所用、二可以使我们在打击跨国计算机网络犯罪时,在因网络侵权、网络商务中违约等跨国的民、商事纠纷产生时,更好地开展国际合作。

  其次,应将信息化建设立法问题作通盘研究,尽早列人国家立法规划,立法重点要逐步向信息网络转移。一是应尽早制定一部网络基本法。在网络基本法出台前,可先着手制定某些急需的单行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如可在《电信条例》基础上,尽快制定电信法。二是在正起草的有关法律中,注意研究与增加涉及信息网络方面的内容,如正在起草的证据法,应重视“电子证据的有关内容”。三是在修订现有法律时,也应注意增加涉及信息网络的内容。如在修订《刑法》时,应考虑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增加法人(单位)犯罪、罚金刑等内容;修订《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应增加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条款,增加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为域名的处罚条款等等,使现有法律外延包括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与政策的制定一样,地方的法律法规制定也应在国家和省已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就无所作为,地方也需要研究国际上的经验教训和现有法规,需要研究国家已有的法律法规,对照本地的实际情况,加以落实或补充。

  3加快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

  信息化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如果没有统一标准,信息将无法共享,也将无法实现这一先进性。因此,为了推动信息化建设工作,使信息化工作能持续健康地发展,就必须首先研究和制定信息化的标准体系。因为,信息化标准体系的研究和制定是信息化工作实施的关键环节。信息化中的标准主要包括:数据/信息标准、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下面以政府信息化为例来做一说明。

  数据/信息标准主要是明确的定义和规定政府信息的标准和采集与应用的规范。同时,还应对政府信息的生命周期以及在其生命周期的每一个阶段的管理问题作出规定。一切形式的政府信息,包括印刷品、音像制品、电子文件等都是国家和政府的一种战略资源,在其整个生命周期都应妥善管理。此外,关于政府工作过程的信息,关于各种技术和应用的信息,也是一种信息资源,应该和政府信息本身一样按相同的原则制定标准进行管理。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政府管理的业务流,如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文档管理等,也必须逐渐地走向规范化和标准化,从而使其所伴随的信息流也趋于标准化和规范化。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政府管理信息系统的各个“要素”才有可能标准化和规范化。

  技术标准是对政府信息化过程中所使用的计算机与通讯系统的软、硬件制定统一的标准,以便于政府内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例如操作系统的标准,通讯协议的标准,计算机的标准,服务器的标准,浏览器的标准,电子邮件的标准,以及数据库的标准等等。此外,技术标准还应包括方法学的标准、软件工程管理的标准。

  安全标准是系统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对哪一级、哪一类的信息系统必须实行哪一级的安全管理,需要通过标准来加以规范。安全标准应首先明确信息的所有权和隶属关系,明确信息安全的责任者。安全标准包括物理安全标准和技术安全标准。物理安全指对系统、设备、工作环境等在物理上采取的保护措施;技术安全则包括口令和密钥、数据加密标准、防病毒、防黑客以及各种加密措施等等。

  标准化工作必须走在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前面,决不能滞后,否则,信息化工程项目的推进将十分困难,也可能造成许多无法弥补的灾难性后果。为此,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将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列入国家十五重点工作计划之中,研究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内容,从总体上规划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第二,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信息化标准建设的投人,从经费上保证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研究与制定;第三,应加强管理和组织,保证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第四,组织一些技术实力强的企业进行标准研究,充分考虑民族产业的发展,通过标准化工作来保护民族产业在“入世”后的合法权益。

  信息化是指在电子计算机、通信和网络等技术快速发展的推动下,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网络在社会经济和各个领域所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并逐步主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实现信息化就是要构造和不断完善信息化体系,而信息化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是国家信息化快速、有序、健康发展的保障。因此,为加速信息化建设,就必须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提供行政支持;为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安全性、合法性,就必须完善法律法规;为保证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可用度、高质量和互通性,就必须加快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也就是说,只要我们积极研究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不断改进、完善和发展我们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我国的信息化整体水平就一定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