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资非涉密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关于印发《河北国资非涉密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资[2005] 66号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委机关各处室(部),纪委,监事会各办事处,委属事业单位,委代管企业:

  为保证河北国资非涉密电子公文传输系统(HBSA-EATS )的安全、有效、科学管理和使用,省政府国资委制定《河北国资非涉密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河北国资非涉密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改革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公文传输、存储、检索、查阅的方式、方法,促进全委系统办公自动化,提速工作过程,提高工作质量,规范公文流程,创建节约型机关,省政府国资委开发建设了河北国资非涉密电子公文传输系统(HBSA-EATS)。为保证HBSA-EATS的安全、有效、科学管理和使用,参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国资委与各地国资委非涉密电子公文简报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指经省政府国资委统一配置的HBSA-EATS 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电子公文传输就是利用HBSA-EATS 形成电子公文并发送和接收的过程。

  第三条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信息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常用公文规范格式及使用说明》进行制作。

  第四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HBSA-EATS 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对该系统进行指导和检查。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是HBSA -EATS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协调和解决系统运行中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HBSA-EATS在河北国资专网上运行,要求使用HBSA-EATS 指定的软件和设备。

  第六条不得使用HBSA-EATS 传输带密级的公文信息。

  第七条电子公文只限于以下单位之间传送: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委机关各处室(部),纪委,监事会各办事处,委属事业单位,委代管企业。这些单位和部门是HBSA-EATS 的用户。

  第八条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委属事业单位、委代管企业要将HBSA-EATS安装在负责传统纸质公文接收的部门,如办公室,并明确专人负责,专机接收。企事业单位可通过用户终端接收和随时查阅发到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并可以打印出限定份数的红头红章正式纸质公文,随时打印不限份数的黑头黑章纸质公文。

  第九条委机关各处室(部)、纪委、监事会各办事处确定专职人员接收电子公文,委机关所有联通河北国资专网的用户可以通过HBSA-EATS 编辑建立本部门制发的电子公文,接收和随时查阅发到本部门的电子公文,并可以随时打印出黑头黑章的纸质公文。

  第十条 HBSA-EATS不改变委机关公文编号程序之前的公文制发审批流程,从编号开始进入HBSA-EATS 流程。

  第十一条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委属事业单位、委代管企业的电子印章由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制发,并设置电子密码,只限于HBSA-EATS 使用。对电子印章的实体管理与传统印章实体等同管理。

  第十二条 HBSA-EATS具体负责人员要相对固定,并在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备案。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通知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所有用户要管理好HBSA-EATS 自己的用户密码,并定期修改。要求每天上、下午上、下班时分别登录HBSA-EATS ,查收电子公文。若在双休日、节假日或夜间遇有紧急或突发事项,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将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接收。

  第十四条发送的红头红章文件,每个用户只能接收限定份数。如果因未能正式接收或其它原因需补发红头红章电子公文,应向发送单位说明情况后解决。

  第十五条 HBSA-EATS会自动向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反馈电子公文查收情况,省政府国资委将对不及时查收电子公文的人员进行通报,对因不及时查收电子公文而贻误工作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HBSA-EATS配用的“加密卡”是系统重要部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正确使用,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八条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负责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公文密码的定期更换。

  第十九条 HBSA-EATS在系统内可以自动归档,形成的纸质文档的归档参照各单位纸质公文归档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