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我省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加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指导各地医疗机构开展电子病历试点,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近日省卫生厅下发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已建立和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疗机构,需2011年6月底前完成升级改进,达到具备《规范》所规定"必需的功能"。
通知指出,《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为国家卫生部组织制定,全省各个医疗机构在开发应用电子病历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管理。
通知明确,《规范》适用于全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构建、使用、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理解并把握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对《规范》提出的"推荐的功能",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整体规划,分步实现。已建立和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疗机构,要对照《规范》,迅速对现行系统进行功能评估,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改造规划、设计改造方案,抓紧升级、改进、优化、完善现行系统,2011年6月底前完成升级改进。
据了解,此次《规范》对电子病历的创建、患者既往诊疗信息的管理、住院病历的管理、医嘱的管理、检查检验报告的管理、电子病历的展现、临床知识库、医疗质量的管理与控制功能及电子病历系统的扩展等方面均提出了相应要求,其中,电子病历系统"必需的功能"包括为患者创建电子病历,必须赋予患者唯一的标识号码,建立包括患者基本属性信息的主索引记录,确保患者的各种电子病历相关记录准确地与患者唯一标识号码相对应;能够提供患者既往诊疗信息的收集、管理、存储和展现的功能(包括药物过敏史和不良反应史),使医护人员能够全面掌握患者既往诊疗情况;提供显示患者检查检验报告内容的功能,包括检查检验项目名称、结果、标本采集时间、检验时间、操作者、报告审核者及审核时间;能够对医嘱下达、传递和执行等进行管理,重点支持住院及门(急)诊的各类医嘱,保障医嘱实施的正确性,并记录医嘱实施过程的关键时间点等。
据省卫生厅相关人士介绍,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查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衣晓峰 董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