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监管是本难念的经
来源:IT经理世界 更新时间:2012-04-14

   最近,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工信部作为互联网产业和软件产业的双重主管机关,终于开始对互联网软件业做出监管举措。长期以来,由于针对性法律法规的缺失、主管部门对行业竞争行为的陌生,导致中国的互联网市场长期处于一种“江湖”的状态。最典型的案例是前段时间引起轩然大波的的3Q之战。

  在3Q大战期间,网上流传着这样一个笑话:“甲问:360不是做运动鞋的嘛,怎么跟QQ掐上了呢?乙答:我也一直搞不懂一个做鞋的和一个做汽车的闹腾个什么劲?”

  这个笑话实际上从旁观者的角度将互联网竞争的特点表现得淋漓尽致,两家看上去好像没有任何交集的公司,却斗争得如此惨烈,以至于局外人对互联网公司之间的竞争都形成了乱、多、低的印象——竞争乱、纠纷多、解决办法低端。

  诚然,3Q大战已经在工信部的介入下尘埃落定,需要探究的不应只停留在具体的个案与孰是孰非上?这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相关部门如何做到有效监管?要解答这些问题,需要从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及互联网公司的行为特点上来寻找答案。

  互联网作为一种革命性技术产物,在全世界革新着各行各业。对普通大众来说,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一种基本的社会生存方式,从日常生活的信息获取到人际交流沟通、从娱乐的主要手段到获取企业服务的重要渠道等等,互联网商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已经承载了诸多人的基本权益,比如:通信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创作自由权及人格尊严等等。可以说,互联网商业公司已经不仅仅只是要为满足自身的商业利益而存在了,更多的是要承担社会群体的公共利益。因为在互联网之前,还没有任何一种服务可以直接综合地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

  但有些时候,一些互联网公司却忽视了社会群体的公共利益,片面强调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商业利益,例如有人认为,在3Q大战期间,让用户做出“二选一决定”的腾讯实际上已经忽视了用户的利益。但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公司需行使社会权益的要求有限,这一点至今是空白。如果这个事情发生在中国移动身上,那么事件必然会上升到宪法保护基本人权的层面。

  法律是为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但是在互联网公司拥有强大的用户裹挟能力下,法律却严重滞后了,这也导致了一些拥有大数量级用户的互联网公司在保护自身商业利益的情况下忽视了用户的权益。

  除了互联网行业的独特属性之外,互联网企业的行为特点也使得监管难度加大。在3Q大战中,两家处于互联网不同细分市场的公司口口声声说存在竞争关系,这也是很多局外人,包括法律界人士困惑的地方。

  实际上,互联网行业的公司在相关市场转换的技术可行性是非常高的,也就是说,不管是搜索、还是即时通信、视频播放等领域,之间的技术转化对有实力、有积累的公司来说突破相对容易,所以,互联网公司在确定竞争对手时,大都是模糊的。比如,360就不能认为其竞争对手只是细分市场中的金山或瑞星,任何一家拥有大量用户的互联网公司,都可能是其相关市场的竞争对手。

  同时,在互联网行业中,产品捆绑更具隐蔽性和强制力,这在传统行业中是不存在的。以 QQ举例来说,在用户使用聊天工具的时候,QQ一站式地提供下载、视频播放、新闻资讯、安全防护,实际上这就是捆绑销售,屏蔽竞争对手市场,而这种方式又是善意的,甚至是让用户感到方便的一种方式。虽然一些捆绑的行为有可能损害了用户的利益,但却是在用户主动行为下完成的,这些复杂的因素就更是让法律法规的制定者难于判别及定性,更别说能制定出细致有效的条款了。

  互联网市场的竞争最终争夺的是用户,为了拴紧用户,已经获得极大商业利益的公司又会从创新公司的探索中萃取成果,以自身优质的资源来为用户提供新的服务,这造成的后果就是创新乏术,寡头垄断。但法律又总是滞后的,难以给出解决方案,以至于目前的中国互联网市场口水横飞,或许,这是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必经的阶段。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的互联网以及互联网大公司的企业家们都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不管怎样,目前在工信部的征求意见稿中更多体现出的是政府对于互联网的管制思想,很多业界专家都认为,2011年可能会成为中国互联网的管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