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控联网实现“无死角 无盲区”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作者:柴春元
  当前,监所检察工作面临三大突出问题:一是监管安全问题,二是刑罚执行公正廉洁问题,三是被监管人权益保障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一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保障监管安全、规范监督工作的同时,更加重视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的权益保障,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坚持把监督纠正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措施,完善监督机制,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

  安全篇

  1800多个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实现监控联网

  近年来,监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监管安全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基于此,“抓安全”成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2010年,在保障监管安全方面,检察机关着重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在抓好日常监督和安全防范检察工作的同时,开展了两个专项活动。2010年上半年,与司法部联合开展了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下半年,会同公安部等中央八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国看守所安全大检查活动。两个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使得监所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是积极推进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监控联网,加强对监管活动的实时和动态监督,及时了解、有效化解和坚决消除各类监管矛盾、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800多个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实现了监控联网。如在2010年,山西省检察机关直接投资3200万元,并协调该省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大力加强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在实现检察机关三、四级网开通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执法信息和监控设备的联网工作,实现了对监管场所24小时的全程动态监督,山西省158个派驻检察室和12个市(分)院监所检察部门实行了信息互联互通和与监管单位的信息共享。

  三是依法惩治“牢头狱霸”。2009年以来,针对“躲猫猫”等事件暴露出的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等重大事故的监督,着力解决监管工作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促进监管场所严格依法文明管理。对欺压、打骂其他罪犯和严重破坏监管秩序构成犯罪的罪犯,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四是严惩监管失职行为。2010年,进一步加大了对监管民警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特别是深入查处被监管人死亡涉及的监管渎职犯罪案件。今年初,因玩忽职守造成呼和浩特“10 17”越狱案发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原监狱长张和平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监狱其他4名监狱管理人员也同时获罪。通过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和监管机关的共同努力,抓安全工作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全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人数同比大幅下降。

  权利篇

  在押人员救济渠道更加畅通

  2010年初,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看守所留所服刑。河南省开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对李某进行入所谈话教育时发现,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了15天。按照法律规定,这15天应当折抵李某的刑期,但是法院的判决中却没有将李某被行政拘留的时间计算在他的刑期之内。检察官立即向法院发出了纠正通知,法院经查证属实,很快下达了刑事裁定书,将李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折抵了他的刑期。

  2010年,我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推进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工作。随着监所检察工作的日益深入和规范,当前,明显的超期羁押已不多见,但案件久押不决问题仍然为数不少,有一部分属于变相超期,监督难度较大。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久押不决案件集中清理,2010年又继续推进这项工作,坚持分级负责,逐件清理。对羁押时间较长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进行挂牌督办。在清理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得到了重视和支持,形成了工作合力,促进了有关案件的解决,一批久押不决案件得到了清理。结合开展清理工作,检察机关还积极建立久押不决案件报告制度、分级督办制度、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代理人申诉制度等长效机制。在有效监督超期羁押的同时,检察机关还继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畅通在押人员权利救济渠道,从制度上保障在押人员人权不受侵犯。

  2010年,各地检察机关的派驻检察室建立健全了日常巡视检察制度、监管事故检察制度、重大监管事件报告制度、与监管场所联席会议制度、检察官信箱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派驻检察官制度、派驻检察官与在押人员谈话制度和检务公开制度等工作制度,规范了派驻检察人员日常检察的内容和方式。派驻检察人员坚持深入监管场所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和禁闭室、会见室,加强日常巡视检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问题和安全隐患。对于发生的监管事故,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及时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妥善处理。对于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受理,并根据情况作出妥善处理。不仅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而且注意监督纠正符合法定条件没有得到减刑、假释的问题。对一些老病残犯,符合变更执行条件的,积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保外就医和假释。

  规范篇

  近95%的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

  2010年2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从规范监所检察执法行为入手,建立了“驻所检察问责制度”,将驻所检察人员的责任进一步量化、细化,责任到人,层层负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驻所检察人员,进行责任倒推问责。对监督不力,致使被派驻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和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案件的,除追究驻所检察人员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追究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的连带责任。2010年,类似的一系列规范化措施在各地检察机关被广泛推行。

  2010年,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注重规范日常监督活动,狠抓监所检察有关规定的进一步落实,把监督工作纳入全面规范的轨道。同时,重点对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工作进行全面规范,使应对工作由被动走向主动。2010年底,高检院出台了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检察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较好地解决了这一敏感问题。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也卓有成效,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从此,看守所监管执法和检察工作开始由检察机关的单方规范走向了检察、公安机关的双方规范,从制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看守所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和责任不够明确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坚持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以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在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设立派驻检察室,在大型监狱和监狱、劳教所集中的地区设立派出检察院。目前,检察机关已对全国将近95%的监管场所实行了派驻检察。派驻检察人员每月实际派驻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6个工作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积极推进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刑罚执行和监管动态,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的同步监督、动态监督和实时监督。

  基层建设是监所检察工作的基础,也是监所检察工作实现规范化的保障。2010年,针对监所检察基层基础相对薄弱,特别是派驻检察室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问题,我国检察机关继续破解这一难题,主要是抓了三个方面:一是对全国80个监所派出检察院和3000多个派驻检察室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情况开展了一次普查,全面摸清了情况,为今年进一步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打下了基础;二是重点就加强派驻检察监督能力建设开展了普遍培训。高检院监所检察厅会同政治部、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举办了专题培训班,各地也都加强了派驻检察人员的轮训;三是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全国10个省市53个派驻检察室履职情况开展了专项督察。全国范围内对单项检察业务开展督察,这还是第一次。这次督察,是对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不仅发现整改了一些突出问题,更重要的是进一步推进了派驻检察工作。

  回顾2010年的监所检察工作,主要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坚持“抓重点带一般”,通过重点抓安全、抓应对、抓办案、抓基层、抓规范这“五抓”,带动了监所检察工作的新发展;二是工作进一步由被动变主动,这集中体现在对被监管人死亡的检察应对工作上;三是坚持“抓党建、促队建”,积极开展了创先争优和“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建立健全了学习制度。在新的一年里,监所检察工作将深入落实“三个强化”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以推进派出派驻监所检察机构建设为载体,以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刑事羁押期限监督、被监管人死亡检察、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推动监所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