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讲述公安微博怎样从网上到网下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记者 莫小松  通讯员 郝晋薇

  随着新型媒体的兴起和社会信息共享的日益透明化,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在互联网上注册了微博账号,其中,公安系统在这场微博浪潮中走在前列。《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继在网上开辟“网络舆情”后,在全国首创公安交警系统微博群。无论是公安微博还是公安微博群,这种警方为改善警民关系、转变执法理念而做出的努力是否真正能够有实效?《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民警、“广西交警微薄群”的负责人刘剑辉,听听民警的心里话。

  下面就是刘剑辉的讲述。

  在“广西交警微博群”的页面上,包括17个总队、支队,16个大队、部门和22名民警、协警的实名认证微博,页面上还有按分类检索、按粉丝数排序和按最新更新排序等选项。微博群组建之后,网民不必一个个地寻找各市的交警微博,只需登录一个页面,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点击了解广西各地交警微博,与广西交警总队或任何一个支队在线互动和获得帮助。同时,三级联动的微博群也便于各市交警内部的交流和评比。广西“广西交警微博群”把分散的交警微博全都集合到统一的页面,使得单个的“微力量”得以集群化。

  不过,在微博群开通之初,也有一些基层的交警部门不理解,认为我们管好路面、维护好交通秩序、做好本职工作就行了,开微博、上网搞互动是自找麻烦。这种观念在信息化时代是行不通的。因为有些问题本来是可以疏导化解的,但如果没有及时出面应对的话,积累久了可能就会酿成公关危机,所以应该重视网民的声音。

  曾经发生在网上的一件事对我们触动很大。2010年10月,一篇名为“母亲被撞死了,车主报失车辆,责任归谁承担”的帖子迅速在各大论坛上传播。原来,这名网友的母亲在玉林市容县周口路段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入院抢救无效去世。当时,肇事司机弃车逃逸,警方给出的说法是,肇事摩托车的车主并非肇事司机,事发当天因摩托车被盗,车主已向派出所报了案,现在要抓到偷车的人才可以断案。死者的儿子听到这个结果后,情绪十分激动,他上网发帖质问道:“交警是谁有钱就帮谁吗?摩托车撞死了人,车主却不用负责,这还有没有天理啊?”

  这个帖子发出后,引来不少网友的议论和“围观”,各种对警方的质疑声也不绝于耳。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的信息监察员发现这一情况,将其反映的问题转给容县交警大队,督促他们对此事进行进一步的回应和处理。很快,容县公安局联系到发帖的网民,向他出示了专案组多方取证所搜集到的各种证据,消除了他对警方的怀疑。同时,考虑到死者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状况,警方还跟当地卫生部门及民政部门进行协商,帮助他处理好了母亲的后事。

  虽然当时还没有抓到逃逸的肇事者,但警方的态度和处理措施最终得到了这名网友的谅解和认可。这名网友后来又在网上写了封感谢信,里面提到,“容县交警大队的各位警员你们辛苦了,你们为这件事作了很多工作,谢谢你们的高度重视和辛苦调查……”

  其实,网友愿意投诉说明他们对我们信任,相信我们能为他们解决问题,不投诉、不发帖反而是我们最怕的。

  广西交警总队现在将“广西交警微博群”与广西交通安全网的“网络舆情”进行联动,目的就是为了更深入地解决群众投诉问题。工作人员在微博上看到群众的投诉及求助的信息后,会主动引导他们把这些投诉建议发到广西交通安全网的“网络舆情”栏目,由交警专业人士和法律顾问帮助解答。如果涉及执法错误纠正的问题,则通过“总队长热线”机构行使行政手段督促解决。

  “广西交警微博群”开通以来,目前已经拥有粉丝4万多人,大部分为广西地区的网友。查处酒驾、路况、投诉意见等信息最受网友关注。广西交警总队还决定今年底展百万网民评比“十佳交警微博”的活动,以促进和检验其实际效果。

  ◆点评

  当越来越多的公安微博、微博群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大门户网站开张,公安微博的持续度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公安微博会不会像之前的某些新鲜事物一样,刮过一阵风就算了?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宋建武认为,微博是一个很好的沟通手段,但要落到实处,贵在坚持。“过去我国也有一些政务公开的方式,比如一度比较热炒的各种热线,由于很多基层政府机关没有坚持,逐渐被民众冷落;再比如一些地方政府的上网工程,虽然都搭建起了平台,但没有更新,也渐渐被人遗忘。随着技术发展,政务公开的方式也在不断创新,微博虽然相对会更加灵活,但毕竟得有人去做,不然也有可能会沦为摆设”。

  宋建武建议说,要用好微博,首先要避免作秀心态,各级公安部门要真正利用微博建立与公众的关系,要避免“一招鲜”情况的发生。另外,在微博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形成制度化,使之成为公安系统了解社情民意的主要渠道。公众也要积极主动与公安部门互动,若不互动,公安微博总是自说自话,戏也不能唱下去。只有公安、社会公共以及其他涉及部门都动起来,公安微博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