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防城港市司法局局长   伍荣秀
 
    和谐社会就是指社会的各个群体能够实现良性的互动,整个社会能够表现出一种公正的状态,社会能够实现安全的运行和健康的发展。现代的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能够协调好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人利益的关系,因而能够充分激发社会各个群体的活力,使创造财富的源泉得以充分的涌流,使社会呈现出一种公正的状态,使社会各个群体和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一、司法行政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优势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工作部门,每一项业务工作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中,司法行政工作与其他工作相比较,具有先导性、预防性、基础性、服务性等四项独特的职能优势,能够发挥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先导性的职能优势
  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道德体系中,能发挥一种导向作用,具有先导性的独特优势。
  司法行政工作是重要的宣传部门,不仅司法行政的法制宣传部门通过积极开展高强度、大规模的法制宣传活动宣传法律、政策;司法行政的其他业务部门在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教育改造服刑服教人员、参与综治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能广泛地宣传法律、政策,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强化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从而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倡导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道德风尚,把思想真正统一到构建和谐社会上来,为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共同的精神合力。
  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预防性的职能优势
  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稳定体系中,能够发挥治本的作用,具有预防性的独特优势。
  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是一个拥有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社会。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社会矛盾、摩擦和冲突也随之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就是一个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整合社会资源,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
  打击和预防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两个重要手段。在某种意义上,打击是被动应付,仅是治标之举;而预防是主动出击,方为治本之策。只有变重“打”轻“防”为“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司法行政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涵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教、防、管、改、建”的各个方面,具有“多兵种、多层次”的特点,能够发挥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预防性的特殊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基础性的职能优势
  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体系中,从事的都是一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具有基础性的职能优势。
  司法行政机关是重要的法制工作部门,各项业务工作都是重要的法制工作,是构建民主法治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其中,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机关,劳教所是国家强制教育措施的执行机关,监狱劳教工作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普法依法治理在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国家司法考试担负着选拔和储备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职责,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为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而正是这些基础性工作,都可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服务性的职能优势
  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利益体系中,能够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和保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具有服务性的职能优势。
    一定的经济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先决条件。经济物质基础的水平,决定着社会存在的状况。只有经济能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物质生活资料相对丰富,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归根到底还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发展的成果为全体人民所共享,做到真正把人民群众放在社会主体的地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此,我们必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市场诚信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司法行政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司法行政部门近年来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部分,主要表现在:
    法制宣传与依法治市工作是和谐社会法治环境基础。经过“一五”至“四五”二十年的普法路程和十年依法治市工作,通过采取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多种法制宣传手段,通过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学生、企业经营业主、外来人员等各个群体不同方式的宣传教育方法,通过各个行业的依法治理和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和“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试点和推开,通过“法律进社区”活动,社会各个群体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全社会初步形成了依法办事的氛围,奠定了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基础。
    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是和谐社会稳定环境的基石。司法行政部门近年来通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覆盖到了行政最小单位,开展了标准化调委会、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积极参与大调解建设、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法律培训,人民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道路,调和了人民内部矛盾;通过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机构、完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系统、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程序、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特别是重点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措施,有效地防止重新违法犯罪,为实现社会稳定有效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
    法律服务是社会和谐有力的保障。公证、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通过国资所改革和创办个人所、加强内部管理、推行自收自支、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开通12348法律咨询电话等措施,进一步理顺了法律服务机制、体制,从而激发了法律服务队伍的活力,法律服务的服务面、服务质量、服务层次、服务能力都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法律服务在促进社会、经济方面和谐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援助工作是和谐社会人人平等的基本。我市司法行政部门自1998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来,通过加大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建立法律援助网络机构,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得到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不断增加,法律援助的范围已经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各个领域,法律援助的健康开展保障了弱势群体在法律上的平等,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保证。
    三、司法行政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存在的差距和解决的途径
    司法行政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作用得到了初步的体现,但离服务现代的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些差距主要体现在:
    法制化程序低。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需要法制化作为保障。纵观我国当今涉及司法行政的立法,《公证法》刚刚颁布实施,只有《律师法》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即使是《律师法》也作为97年出台的法律,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需要。再如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自治区、市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方案等也只作为法规、规章在一定范围内施行。而普法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也都迫切需要立法才能保障这些工作更好的开展。而从现行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上看,许多方面又不能体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从立法上客观地限制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尽快完善涉及司法行政的立法工作,为司法行政部门服务和谐社会创造法制环境。
    经费缺乏现象普遍。经费缺乏可以说是阻碍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司法行政虽然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历程,司法行政的各项设施和业务经费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行政自身职能的限制,司法行政的各项条件仍然属于落后水平,工作也常常受困于资金的缺乏,特别是防城港这样经济欠发达地方,司法行政经费更甚之。因此,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深入需要充足的经费作为保障。
    社会各界重视不够。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提出“有为才能有位”,各项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也赢得了主管部门的肯定和社会各界一定的重视和尊重。但是社会上还普遍存在一种认为司法行政工作可有可无的看法。由于司法行政所涉及到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工作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配合,社会各界的不够重视也造成各项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
    创新意识不足。面临新的形势,司法行政面临许多新的问题,需要开展创造性的工作才能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的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现在司法行政墨守成规、因循守旧的现象多,摆脱束缚、开拓创新气象少,司法行政要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的实效、打开安置帮教的新局面、理顺法律服务的管理体制、开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头,开创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司法行政干部、人民调解队伍、法律工作者现在普遍面临的是文化程度低、业务素质不高、专业化程度不够;人员缺少、缺编现象也比较普遍,这些都阻碍了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和谐社会的能力。
针对上面存在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主要应该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深化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一要创新普法观念,推动普法工作可持续发展。要强化“以人为本”理念,在理解人、尊重人的同时,积极引导人、教育人,逐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始终把维护群众的利益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工作的目标;要树立“大普法”的思想,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动社会各方的力量,形成普法主管部门指导规划,各行业各部门组织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要树立协调发展的观念,积极参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宣传,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诚信体系,为经济发展奠定良好法治基础。二要创新普法机制,保障普法工作顺利进行。要建立领导机制,明确一把手负责制,把普法依法治市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镇、各部门的年度考核范围;要健全职能机制,打破传统“包办”模式,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协调、指导、检查、监督作用;继续健全完善工作网络,确定专兼职人员,建立普法骨干队伍,形成上下贯通、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同时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成员的作用,建立各成员与各镇、各主管局、企业结对挂钩,采取定向联系方法,指导、督促挂钩单位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制度;要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加大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乱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三要创新普法方法,提升普法工作水平。要在普法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上下功夫,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和“三个突破”。一是由单一的普法宣传向多样化的宣传教育转变,实现普法模式新突破。突出地域特色、群体特点、个性风格,量体裁衣,分类施教,坚持媒体、网络与声像、文字等实务有机结合,构建多形式、立体化覆盖的法制宣传教育新格局;二是由统一划齐的法制教育内容向因人、因需、因地制宜确定法制教育内容转变,实现普法内容新突破。突出人员职业、学历,理解能力和自身需求开展普法;三是由等待式法制宣传向主动宣传转变,实现普法理念新突破。破除“等”、“靠”、“要”的思想,确立主动服务理念。
围绕职能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调解工作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移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中来,坚持“抓早”、“抓小”,防止矛盾激化?二是如何坚持依法办事,把解决矛盾纳入法制化轨道?三是如何完善充实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要解决好这三个问题,一要从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调解网络、充分发挥调委会作用三者入手,加强调解工作基础建设。二要从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水平和调解质量入手,落实业务培训,提高处理各种矛盾的能力,有效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三要探索建立企业和行业调解组织入手,拓宽人民调解工作思路和工作领域,达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四要积极推进大调解机制,将人民调解纳入大调解工作范畴,整合调解资源,把人民调解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有机结合,形成整体联动的工作局面。社区矫正工作要实现矫正矫治对象不良心理和行为的蜕变,帮助其认罪伏法,弃恶扬善,使其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同时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要实现这个目标,一要加强调查研究,推动试点工作扎实开展、规范运作。二要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形成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规范,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三要抓好队伍建设,配备专职司法警察、建立志愿者队伍,完善社工服务体系。四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宣传,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氛围,提高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认识,调动其参与矫正工作的积极性。五要加强组织协调,努力在各个职能部门间形成良好的协作机制,实现部门间工作效能的最大整合。安置帮教工作作为巩固狱所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大安置帮教信息化建设,实现市局与监所、市局与各镇安置帮教站信息互联,准确掌握人员情况;要进一步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推进帮教工作社会化、就业市场化、工作职责规范化;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创办就业实体,大力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处可去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问题;要继续落实接茬帮教、延伸帮教、跟踪帮教、感化帮教,提高帮教质量;要探索外来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改变当前外来刑释解教人员脱管、漏管现象。
    落实法律援助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保障受助者的基本权利,法律援助是政府维护司法公证的责任,同时也是社会的职责。司法行政作为职能部门,一要努力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做好“建网、扩面、提质、解热”的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向乡镇、农村延伸,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援助,同时提高办案质量。二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渠道。在确保列入财政预算的同时,可以建立法律援助基金,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充分募集社会资金。三要建立政府公职律师队伍,进一步理顺关系。四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全社会共同参与,公、检、法、民政和工青妇、残联等社会团体积极配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尽可能满足不同层面对象的法律援助需求。同时使广大公民认识到法律援助是一项基本人权,只要符合条件,人人有权享有的道理,使法律援助这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制度得到充分应用。五要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的规范化建设。要增加人员编制、改善办公条件、落实援助经费,确保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六要加强指导管理,提高援助工作水平。作为法律援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制定法律援助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