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初探
来源:人民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作者:杨建刚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又一重要举措。笔者拟就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作一粗浅探析。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提出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并把“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此时,社会管理被纳入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之中。加强社会管理建设已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

  2009年12月18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安排部署了全国政法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三项重点工作。至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被提升一个新的高度,成为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的三大职责任务之一。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社会管理创新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关系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没有用武之地。相反,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推进其本职工作,便是为社会管理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且其中有些职能本身就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在现代国家,检察机关属于广义的社会管理主体,其执法办案活动是广义的社会管理活动,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部分社会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职责,既是创新的主体,又是推进创新的力量。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分析

  1、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面临的迫切任务。

  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凸显期。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 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全新的阶段性特征,各种矛盾更加错综复杂,刑事发案居高不下。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战略机遇期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 二是我国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时期,体制、机制和制度还不完善,诱发腐败的因素依然存在,智能化、隐蔽化程度和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在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任务十分繁重; 三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社会生活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社会矛盾更多地以诉讼形式不断进入司法领域,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保证司法公正性的任务越来越艰巨; 四是当前的社会矛盾触点很多,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维权、劳资纠纷等都是热点领域,各种矛盾冲突层出不穷,涉及社会各个阶层。统筹兼顾解决各类社会矛盾,满足各方利益诉求的难度越来越大。

  2、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提升社会功能,就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检察权的社会管理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面对严峻复杂的环境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服务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手段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3、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纵观当前社会管理现状,必须加大力度创新社会管理,迫切需要对现有社会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以不断提高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虽然并不直接承担社会管理责任,但检察机关有责任加强社会管理方面的研究创新,主动应对社会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水平,以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促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可行性分析

  1、法律监督的定位,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规定,使检察机关的性质获得了明确的宪法基础,也使检察机关在我们国家政权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宪法地位。检察权的有效行使,反映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样,该内容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又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因此,法律监督的定位,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也成为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

  2、执法办案的职能,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基本途径等能作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离开执法办案,检察职能便成了空中楼阁,社会管理创新更无异于纸上谈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还可以结合执法办案,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检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努力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新举措等等。因此,通过执法办案,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最可靠的保证。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或途径

  社会管理创新是健全社会管理体系,完善社会管理内容的“推动力”。在当前经济社会重大变化,社会生活趋于多元化的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包括管理理念的创新、管理机制的创新和管理方式的创新。

  1、执法办案活动的创新

  一是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当前我国刑事执法司法领域的主体政策,体现在执法办案的每起案件上,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对轻罪案件,我们积极探索轻罪案件简易化审理程序,一是大胆落实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办案环节;二是对初犯、偶犯、情节较轻的犯罪案件,我们重在教育、挽救,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同时落实不起诉后的帮教及回访考察;三是对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四是对普通程序审理而被告人又认罪的案件,压缩示证、质证环节,提高审判效率。但同时对重罪案件,尤其对犯罪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大的案件,适用检察量刑建议,建议法庭重判,以示严惩。

  二是着力在化解社会矛盾上下功夫。近来来,我们注重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中去,通过探索刑事和解、促进民事和解与调解、化解涉法涉诉案件、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等方式,促进社会矛盾的消除而不是积聚。

  去年以来,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我们从检察工作实际出发,从规范网络建设做起,出台《加强应对和引导网络舆情工作管理规定》,加强网络宣传和日常管理。同时设立网络评论员,全面监测涉检舆情,参与跟帖讨论,充分掌握正面舆论引导、反面舆论应对主动权,发挥检察机关在参与网络虚拟社会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是积极探索提高司法工作效能。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改进执法办案手段,提速案件的办理,处理好保障人权与保证案件质量,缩短时效与确保公平正义的关系,做到执法办案的又好又快,有效避免“迟到的正义”现象的发生。

  为提高公诉办案的效率,去年以来,我院公诉部门实行办案组制,一改过去的轮流办案制,即在全科设立大案组、内勤组、轻案组,实行专类案件、专人办理,分工明确、责任突出,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四是努力促进执法办案效果的最优化。以“法律眼”冷静观察社会事务,洞悉每一起进入司法领域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的社会关系、利益与矛盾,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消除矛盾双方的对立,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尤其是正确认识法律在社会管理中功能的有限性,避免掉入“法律全能”的误区,在执法办案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好各种利益和冲突,力争达到执法效果的最佳和最大化。

  2、服务保障工作的创新

  作为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与有关机关一道,共同确保社会安定有序。服务和保障经济建设是其重要职责。

  一是在党委的统筹安排下自觉融入大局。牢记检察工作是全局工作的一部分,是党委统筹领导社会管理中的一分子,必须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委工作大局。党委的统筹为检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而检察工作又是党委统筹指挥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是围绕党委重点工作履行职责。在不同的时期,党委根据形势变化,对社会管理提出新的要求,部署新的工作。检察机关要围绕党委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指示和安排,积极参与到重点工作中去,适时通过专项行动来履职。去年以来,我县党委重点部署了平安嵩县建设工作,按照县委统一部署,我们立即行动,明确分工,积极参与到平安建设中,有效地促进了所辖地区社会治安形势的根本好转。

  三是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办理一起案件,对办案人员来说,可能只是一项工作,对当事人而言,却关系到其切身利益。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执法办案的首要价值,尊重当事人,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诉讼权利并为其行使提供便利,在内心中平等对待所有的当事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避免相同案件不同处理的不公正情况。

  3、内部管理方式的创新

  内部管理的创新是检察工作的力量和源泉,通过整合内部资源,优化职权和资源配置,统筹形成合力,达到内部管理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一是推行精机构改革。根据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将机构设置更加专业化、精细化,体现内设机构的“小而精”,使权责分明,精简高效。如在办公室“大综合”之下,独立分出计财科、政研室、后勤服务中心,避免了权责不清,工作互相扯皮的情况。

  二是设立大控申格局。为加强涉检信访案件管理,我们确立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信访工作方针。所谓“关口前移”,即将信访工作提前融入两项自侦、批捕公诉、民事行政及刑事申诉等案件办理工作中,体现“大控申”;所谓“重心下移”,即从基层、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涉检信访案件,化解潜在不稳定因素。我们要求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对所办理的案件发生信访的可能性及信访程度进行风险评估,填写风险评估表,并根据风险等级制定预案,分别报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和本院控申科。一旦有案件出现信访苗头或当事人来访的,控申部门人员与有关业务部门承办人共同做好当事人接待处理工作,由原案承办人负责向当事人释疑解惑,做好思想疏导,并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负责到底,直至息诉罢访。

  三是建立大预防体系。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统筹,设立预防部门,构建由预防部门承头,全院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大预防体系,将预防工作与我院已开展的“一案一建议”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全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体化”建设。

  四是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工作方式,也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要大力实施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建立快速、高效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效能。目前,我院依靠已建成的“四级检察局域网”及互联网舆情监控机制,有效地实现了检察信息的互联互通及网络舆情应对。

  (作者系河南省嵩县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