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全球信息交流的枢纽,它已经成为了各国经济发展竞相争夺的目标。中国的电子商务现已处在稳定发展阶段,它的发展势头仍很迅猛。200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2.17万亿元,比上年度增长90%。中国网络购物发展迅速,2008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突破3万亿元,同比增幅超过四成。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突破4万亿元,互联网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火车头,推动整个国民经济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电子商务基本问题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它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交易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而是靠网络媒介进行买卖。通过网络上的商品信息、物流配送系统和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较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的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这与互联网是密不可分的。我国互联网用户众多,这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良好的推动作用。现在我们国家的电子商务正在迅猛发展,当当网、淘宝网、腾迅的财付通和拍拍网等,都是代表性的发展例子。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已经成为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流媒介。
(三)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浅述
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是采取的网上交易模式。交易双方采取的是以电子传输的方式谈合约、谈价款,这种未曾谋面的交易方式和传统的交易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它不曾涉及到现实的人、财、物。它直接在网络上完成了交易的全部过程。这种交易方式使得主体具有隐蔽性、交易物具有虚拟性、交易地点具有不确定性等特点,这使得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不可见性大大增强。这势必会对征税造成极大的困难。
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是虚拟的,传统中的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纳税地点等概念变得不再清晰;合同的订立、价款的支付不再是纸质的文书,而是通过数据传送,税务人员无从可查。电子商务涉及到国际上的任何一个国家,跨国交易的征税更是难上加难,该不该征税、该有哪个国家征税,这些都成了难题。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影响了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税收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冲突体现
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定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对纳税要素、税收征管和管辖两个大的方面上。
(一)电子商务对对纳税要素的冲击
1.征税主体不清楚
税法上的征税就是征税主体对纳税主体所征的属于财政收入的征税行为。税法所确定的税收法律关系是调整纳税主体和其他的社会各方利益关系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传统的税收关系中,征税主体必然有一方是国家或是其授权或代理的机关。在传统的国际经济活动当中,通过明晰的管辖范围能够很容易就确定征税主体。然而,作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却很难确定它的管辖范围。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国际贸易的交往中是一国主权的象征,各国都会按照自己的法律规定去征税,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双重征税或多重征税,这在某种程度会不利于电子商务的长期发展。我国也不例外。传统的法律规定在面对这种情形下,显得极其乏力。
在当前通行的世界的标准是坚持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但是各国对于来源地的确定产生了争议。国际上一般把常设机构作为来源地,但是在电子商务虚拟的世界里难以确定常设机构,它只是能确定一个域名或是服务器的终端。如果按照这种方式去征税的话,显然是不允许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也难以确定国外的产品在本国有没有常设机构,在这样不确定的情况下就不能对它征税。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流动性强的特征,如果按照传统的征税标准来看的话,是很难确定征税主体的,这显然已经成为了法律上的一大难题。
2.纳税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行税法对纳税主体的规定极其简单。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我国的税法首先应当规定应当征税的范围,确定纳税主体。我国的现实交易中的各种税种都对纳税主体的范围进行了清晰的划定。然而,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的交易方式深刻地影响着对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传统的交易媒介已不存在,隐匿的交易方式使得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具有模糊化的特性。
3.征税客体模糊
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商品交易主要以信息传递为媒介促成交易的完成。电子商务中的商品交易在某种意义上改变了交易的形式,使有形的产品转变为无形的产品。它的交易对象是信息的更新和传递。这种传递方式会涉及到一个知识产权或版权的保护问题。对于在这种形势下进行的交易,如何界定它的征税客体也是法律上的一大难题。
4.纳税地点不明确
在传统的纳税活动中,纳税地点是固定的。而电子商务却不是如此。由于开展电子商务的形势比较灵活,没有要求必须有固定的场所。它在具体的交易活动中流动性比较大,涉及的主体多,范围广。比如,买卖双方在具体的交易中就可能处在不同的国家,网上转账的银行、网络服务商就有可能处在不同的区域。这样的情况是以进行电子商务贸易的主体所在地还是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如果运用传统的征税标准来衡量的话,在适用上是很难把握的。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和管辖的冲击
1.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冲击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法规定,税收的征管是建立在纸质的凭据之上的。这种审查的方式是极其简单的,简单检查一下账册就可以。而对于电子商务的税务证管是极其难得。电子商务的往来凭证式电子信息传递,电子货币支付。这些虚拟的交易方式是税务稽查人员很难审查。电子商务冲击了税收征管的传统方式,如果不改变传统的征管方式,它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现有税法的基础。
2.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和管辖的冲击
对于目前世界上比较通行的来源地税收征收管辖权,世界各国仍然存在着争议。这个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对于所得来源的确认问题上。
关于所得来源问题的确认,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对不同的所得来源采用不同的评判标准。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地域间的限制被打破,商品交易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始流转,这样就使交易所得、劳务所得等收入模糊了彼此之间的界限,各国因此而对来源地所得产生争议。这种争议的实质就是对于税收征收管辖权的确定上的冲突。
三、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举措
如何应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冲击,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着适合自己本国的一条发展道路。本文接下来就美国、欧盟和各发展中国家的探索之路进行简单介绍,以加强对我国的税收制度的改进。
(一)国外应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举措
1.美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程度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这一政策的出台除对美国国家本身产生较大影响外,也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处理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
2.欧盟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欧盟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立性,应使纳税义务公开、明确。同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样,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是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的。欧盟着重分析如何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综合税收政策来解决问题。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把电子商务看作是潜在的新兴税源,认为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现象。
3.发展中国家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广大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是极其棘手的。一方面要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同发达国家相较量;另一方面,又要顾及广大的电子商务从事者的利益。
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目前主要还是采取传统的商业形式,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多数发展中国家还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
(二)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举措
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具体举措就是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具体措施如下:
1.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
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过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也为纳税提供凭证支撑。
2.完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
放宽准入条件,鼓励更多主体从事电子商务。降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开办难度和经营成本,可以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申请除法律规定外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个人开网店实行自愿登记,但是拟对域名实行备案制。这就可以清楚交易主体和纳税主体,便于税的征收。
对域名或IP地址实行备案制度,提高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身份的可识别性。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进行在线公示,并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市场经营者交易信用记录、交易数据等进行保存和展示。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并要求参与者在交易中取得对方数字身份的资料,以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质。通过建立数字身份证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偷逃税现象。
3.实行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实行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建立行业动态数据库,选择企业试点“纳税诚信交易专区”。加强市场准入执法、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消费维权等内容的电子商务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提供电子商务企业在线市场主体身份识别、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等,并每年定期发布全市电子商务行业纳税报告。
4.建立完善的纳税审核体系
各税务机关应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掌握他们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税务机关应对有关的纳税人填报的资料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应积极和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
5.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今后的国际合作不仅仅局限于关税、所得税以及消除贸易壁垒和对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方面,还应在税制总体上加强国际合作,在其他经济政策上也需要进行广泛的协调。
国际税收在国际税收立法、征管、审查等方面都需要紧密的配合,需要形成广泛的税收合作体系来避免重复征税。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网络贸易税收政策的国际合作,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