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2-04-14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项目的管理,积极推进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信计划〔2008〕5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项目是指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天津市政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围绕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任务),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申报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加强信息化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必须履行申报、立项、签定任务书、项目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市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核、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任务工作及支持重点,于每年3月底前与市财政局联合向社会发布信息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第六条市级政府机关部门、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依据年度申报指南申报天津市信息化项目。

  第七条申报信息化项目单位,须填写《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申请表》和《天津市信息化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应用需求、内容和目标、选用技术和实现方式、实施进度、资金预算、效益分析及绩效考核目标等。

  第八条申报单位申请的信息化项目,须经所属区县、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审核同意,于每年4月底前将《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申请表》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受理。

  第九条建立项目数据库和专家数据库。项目数据库由通过初审的项目组成。项目数据库实行滚动管理,上一年度信息化资金未予安排的项目滚入下一年作为备选项目,连续三年信息化资金未予安排的项目自动从项目数据库中剔除。

  专家数据库由计算机网络领域专家、信息技术应用领域专家、通信领域专家、信息安全领域专家、信息化理论与标准领域和产业领域、管理领域及财务专家组成。专家数据库每三年进行一次更新。

  第十条初审。每年5月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所申报的信息化资金项目所属不同领域组织相关处室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推荐项目初审建议。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采取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每年6月组织专家分领域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打分,并按得分高低对项目进行排序。专家评审采取专家现场论证评估或网上评审的方式。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组在听取项目单位项目情况介绍或书面说明后独立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专家评审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 项目的必要性和需求分析;

  (三) 项目主要内容和目标;

  (四) 选用技术和实现方式;

  (五) 项目实施基础;

  (六) 项目实施进度;

  (七) 项目经费预算;

  (八) 项目绩效;

  (九) 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组在评审结束后以正式的书面评审意见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定。评审意见需经所有评审人员签字,有保留意见的应该同时注明。

  第十四条每年8月底之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对经市财政局确认后的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根据审定结果,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商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计划下达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内容应包括:

  (一)系统开发内容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建设方案及有关说明书;

  (三)资金的预算、筹措及使用明细;

  (四)项目的实施进度;

  (五)鉴定验收的时间;

  (六)完成后的效益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与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职责: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或商请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项目承建单位的职责:

  1.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项目经费须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专款专用;

  3.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信息化项目经费。

  4.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5.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6.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第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并明确项目负责人。规模较大的项目应成立由本单位领导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实施,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信息化项目设备采购及工程建设原则上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九条对信息化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实行过程监督。项目执行期间,承担单位须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填写“天津市信息化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二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或阶段性论证,确保项目按照计划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任务书签定后,项目实施内容原则不能变更。若主要实施内容或资金概算变更超过20%或延长实施周期的,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信息化专项资金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由于第(一)款项目终止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中止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必须作出财务决算,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处理意见,项目剩余资金应退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由于第(二)、(三)、(四)款项目终止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撤销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处置已形成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规定的任务和目标后,承担单位应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自检和初步验收,并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需提交《天津市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及相关附件等项目验收文件。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系统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四)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五)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绩效情况;

  (六)项目资金决算情况;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剩余尾款拨至项目单位。逾期不能完成的,将视情况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经信委将责令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七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原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八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中(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项目单位在此后2年内不得承担市信息化项目。

  第二十九条对于信息化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半年后,开展项目运行绩效评价。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运行成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实用性和带动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第三十条监察部门对信息化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可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