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学术研讨会27日将在重庆垫江召开
直播时间:2010-3-27 9:00:00
2010年3月27日,“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学术研讨会将在享有“千年古县、牡丹故里”美誉的重庆市垫江县召开。上午九时,正义网络传媒将全程直播会议实况。
信息化水平是一个国家、一个系统、一个地方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协办的这次学术研讨会,将以“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为主题展开。届时,将有来自北京、上海、浙江、江苏、海南、云南、江西、重庆的司法实务和理论界的学者、法官齐聚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共同研讨“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这一时代课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孙海龙作大会总结
主持人:王彦(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尊敬的各位远道而来的专家学者,我们兄弟法院的同事,以及来自西南政法大学的同学们:早上好。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学术研讨会今天在这个春暖花开、万物复苏的季节,在素有牡丹故里的垫江召开了,作为主持人,我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嘉宾、同事、同学的光临与指导。在我们开幕式进行之前,我先为大家介绍一下各位专家学者:首先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我们垫江县委书记李光金:我先介绍一下我们法院的有关领导:我们首先介绍一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孙海龙专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张俊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卢君副院长,江津区院长裘晓音、武隆县法院院长伍星。下面,我就简单说一下光临本会的专家学者。1、谢 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司法能力与法律方法
2、王 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媒体影响司法的个案观察
3、王启梁(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
4、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化时代审判公开的新发展
5、黄 忠(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隐私权视野下的网上公开裁判文书之限
6、罗金寿(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网络空间中法官负面形象分析
评论:
1、卢 君(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田 璐(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处长 顾烈驹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 谢晖教授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 彭隆辉教授
清华大学法学院 陈建民副教授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启梁副教授
海南大学法学院 王琳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韩波副教授
正义网络传媒 法律博客执行主编 锁楠
中国法律诊所教育委员会秘书 屈小春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徐昕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高一飞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司法制度教研室主任 周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 黄忠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陶婷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张黎
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讲师 郑晓静
重庆医科大学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博士生 冯磊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研究室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博士生 刘昌强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博士生 田璐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博士生 罗金寿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博士生 李林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博士生 蔡斐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博士生 卢荣荣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硕士生 刘刚
陈洪(重庆市垫江县法院院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同志们:
在这万物复苏、牡丹绽放的阳春三月,我和我的同事们满怀热情地迎来了您们的到来,我们齐聚牡丹之乡,共同研讨“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这一时代课题。借此机会,我向前来参加研讨会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近年来,我院积极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注重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以信息化手段促进法院的科学发展,为实现法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与司法能力,作出了一些探索与尝试,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和进步,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我院将以此为契机,虚心学习司法理论与实务界成功的做法和先进的经验,把我院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这次学术研讨会旨在搭建“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的研讨平台,分析讨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新形势,交流各地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好做法,研究解决问题的应对措施,大力提升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参加此次研讨会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在信息化建设领域都拥有较高建树。相信经过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此次研讨会一定能够取得丰硕成果。
最后预祝此次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祝大家在垫江渡过一段愉快的时光!
谢谢大家!
李光金(重庆市垫江县委书记):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学术研讨会在享有“千年古县、牡丹故里”美誉的重庆市垫江县召开了。在此,我代表中共垫江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向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致以诚挚的问候!向筹备此次研讨会的主办单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表示衷心的感谢!
信息化水平是一个国家、一个系统、一个地方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近几年,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信息化基础建设初具规模,无纸化办公、智能化管理、数字化审判等方面的应用初见成效。实践充分证明,加强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重要方面。
垫江县作为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县,正全面致力于以“宜居、畅通、森林、平安、健康”为主题的“五大垫江”建设。“平安垫江”是“五大垫江”建设的基础,司法与审判的信息化建设又是“平安垫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更要立足长远,规划好、建设好信息化的系统工程,全方位提升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应用的水平,为“平安垫江”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今天,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莅临垫江参加“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学术研讨会,既饱含了大家对垫江这片生机昂然的热土的深情厚爱,更带来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宝贵经验。我们将把会议的成果运用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中,运用到“平安垫江”建设中,为垫江实现超常规突破、跨越式发展打造更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最后,预祝本次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主持人:王彦(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现在有请各位学者、专家、嘉宾到垫江县法院审判办公大楼前面合影。
陈洪(重庆市垫江县法院院长):感谢主持人给我这次机会,我现在就垫江法院对信息化建设的探索作一个介绍。大家知道重庆法院从2008年开始大力推进全市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怎样充分运动现代科学技术,对司法资源优化整合,保证司法质量,提高司法效率,已经是各级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难点。在法院的政务管理,人才管理,广泛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平和公正,加快法院的动态发展的过程中。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可以加强法院建设速度,可以促进司法公正,还可以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因为信息化管理的运用是现代化管理的标志,人民法院信息化运用越高越容易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首先我介绍一下垫江县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背景,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发展战略首先提出了操作平台,信息化建设框架,三大管理系统是审判管理系统,政务管理系统,人事管理系统。先后于2008年5月1日和09年5月1日开通了审判管理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重庆市高院提出了1、2、3、4、5的平台,并且将2010年确定了全市法院信息化运用。2010年全市法院信息化系统全面运行。垫江县法院以实现政务办公无纸化、行政管理智能化,人事管理,不断加大信息化管理力度,以信息化推进法院的信息化进程,使法院管理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形成中层干部积极支持,为法院建设提供科学的保障。在这方面的运用和探索中,我们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一些努力:首先是思想上的准确和行为方式上的分析。信息化建设预示着人民法院传统的办案方式和传统的工作理念有实质性的改变。首先我们要培育全院干警信息化是主流方向。人民法院管理方式面临方向性的课题,这是大势所趋。这也是现在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的需要,这是周永康书记提出社会矛盾化解的三大目标。第二方面,信息化推进和信息化完善的主体是我们每一位法官的义务,这需要我每一位工作人员的自觉。
陈洪(重庆市垫江县法院院长):首先是观念上的转变,法院的信息化是法院加强管理的最主要基础。管理是信息化的灵魂。第三,针对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我院向法官们灌输的理念是信息化办案,促使全院干警投入到信息化建设中去。信息化可以极大地提高办案能力,可以挖掘很多办案资源,节省很多资源,提高效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保证网上办案的顺利进行,制订了网上办案的规定,明确了一些具体要求。在监督方面作为制度完善,采取从审判管理系统随时开展检查和定期检查,并在全院进行通报,不符合网上办案要求的定期整改。在考核方面将网上办案纳入考核,没有达到100%的取消评先资格。我院信息化建设还在初级水平,刚刚迈步,所以首先是解决观念上的问题和行为习惯上的问题。包括我们进行大范围的培训,网上办案的辅导作了努力。目前人员结构和办案力度的问题,存在一些困难。因为对于信息网络的接受程度比较慢,在认知能力和觉醒能力方面的欠缺,我们会多花一些精力进行辅导,但是从信息化推进到现在,全院干警接受程度和探索程度的态度是正确的,没有抵触的心情。第二,增强信息化硬件的配置。我们提出的目标是基层设施超越经济水平,积极实现跨越式发展。垫江的信息化程度必然受到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如果我们没有决心突破地方经济的束缚就不可能实现自己的目标。
张俊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在这个春暖花开的季节,我们在垫江召开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学术研讨会,我首先对垫江县法院开展这次研讨会表示热烈的祝贺。第一个方面,我们的认识,就是加强审判管理是重庆法院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自从2008年钱锋院长主持重庆法院工作以来就提出了跨越式发展,我们充分认识到管理的落后是重庆各项事业发展的命脉和难度,所以钱锋院长非常重视各级法院的难度。去年7月我们专门召开了全市院长会,主题就是管理。这是第一次把全市法院院长集中起来研究管理。这次会上钱锋院长提出了四个论断,他说我们要把管理作为一种方法,作为一种责任来落实,最后我们要作为一项改革来推进。法院的管理就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基础和我们推进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去年专门成立了审管办,成立后我们拟定了未来几年的规划,出台了一号文件就是加强和优化审判管理。在这个一号文件中我们提出了总目标,也提出了四个具体目标。第一,是要建成一个院党组为核心,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导,各审判管理主体积极参与,上下协调,运转灵活的组织体系。第二,是要建成我们的职能体系,保证了审判管理,目标考核,案件评查的职能体系。第三是以监督为重点的制度体系。第四,以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满足网上办案,网上考核和信息审判智能化体系。这四个体系实际上就是讲法院要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张俊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第二个方面就是讲信息化建设的步骤。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就是网上办公,网上办案,信息化管理的网上运行,三大系统的网上运行主要是我们的内部管理。第二就是到2010年、2011年我们要做的就是在三大管理在网上运行的基础上要强化对当事人的服务功能,把我们简单的数字化信息扩展到音视频,特别是当事人展示。第三步目标就是到2012年就是把我们建成的信息化系统所能提供的服务拓展到社会,实现公安、检察、银行等部门的互联互通。所以我们的信息化建设是由内到外逐步推进的三步走战略。第三我们网上办案的当前正在推行的网上办案的要点在于全覆盖,全面化、一体化。今年1月1日起我们全市推动了网上办案,审判管理系统这个系统要求实现诉讼材料的全部扫描,要实现办案信息和材料的同步录入。要能够实现节点控制,包括审限的控制。从今年5月1日起我们要取消所有案卷的纸质的审判,所有审批通过审判管理系统流转,同时要形成电子审判卷宗。在审判的过程中要能够看到电子卷宗,要能够反映出案卷的基本证据,同时软件是真正意义上能够实现三级法院业务流转。第四点,我们所希望能够达到的功能和效果。第一个效果是要通过统一办案流程规范司法行为。第二是提供在线服务,让法官在提供的审判系统中生成判决书,提升审判效率。第三是能够公开办案的流程,强化审判监督。但是这个效果是否能够完全实现基础在于网上办案的实现。谢谢大家。
顾烈驹(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处长):非常感谢垫江县法院给我这个机会交流苏州检察机关的信息化运用。首先介绍一下江苏的案件监督管理处和案件监督管理科,除了受案外还进行监督。我带来了一个1分18秒的短片,介绍一下江苏的信息化运用情况。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信息化建设在江苏市检察院的运用。在案件管理监督中,推出了六大监管系统。一是办案流程的监管,是案件管理的基础工作,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的送达,保管案件。办案信息查询是办案系统第二大系统。办案信息的查询是在线的查询,在工作中达到了查询的作用,在互联网上的查询只要输入当事人的名字就可以查询案件的基本情况。第三个是手机短信的查询。第三是现场查询。办案期限预警也是我们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第四大系统是法律文书系统。第五大系统是电子阅卷系统。第六是办案质效评估系统。
韩波(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各位领导、教授,各位在审判一线的法官们,我的发言是“法院信息化管理的数字基础”。我有很多想法,而不是实物的操作。有一个流行的作家说宇宙是一台计算机,人只不过是一部软件,计算和理性是相通的,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理性是通过计算体现出来的,对理性的体现引用到了公正的论断中来。有一个历史学家提到了数字的管理这样一种国家管理方式,他进一步谈到一个国家希望资金广泛流通,经营与所有权分离,务必创造一个可以在数字上管理的局面。他为什么对数字管理这么重视呢?数字管理实际上就是我们今天的信息化管理,现代统计信息作为基础的信息对称化,最终将导致决策的理性化、民主化。这将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激励最大化。所以法院的信息化管理非常重要,既有体现一般信息化管理的一面,也是独到的一面。审判的监督的现实效果和合理性紧密结合在一起。我们进行信息化管理的基本要素是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必须是有明确指向的数字。法院的信息化管理数字依据必须三各方面:一是细致、真实、透明。
韩波(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一是审判支撑体系的管理。从民事审判过程管理来谈谈数字的系统性。第一方面,收案量的统计。我们现在通过公布的国家层面的数字难以清晰把握审判系统运行的真实态势。目前我们国家层面的系统在构成部分上的切分过于粗犷,比如我们看不到特定的案件是什么态势,看不到结案情况。案件结案后的后期状态上有多少上诉,多少发回重审,多少维持、改判看不到。一个案件有多少波折看不清楚。30年犯罪率的数字告诉我们主要犯罪的是农民,我们可以知道社会有什么问题。审判方面缺乏系统性,我们的数字很沉默。第二是数字真实,如果不真实就没有什么用。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全市法院审限内结案率89.41%,但是我有想法,这很不真实,我代理的案件100%都要超审限。我进行了一项抽量调查,我通过互联网收集到了60个法院的报告,发现的问题收案数量快速增长,衡量上下法院的指标上有一定的差异。审限指标存在难言之隐。审限制度的突出重要性没有成为共识。第五是积极开展审限监督有很大的问题。透明的数字的好处是接受监督,解决社会矛盾因素。
主持人:徐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我觉得信息化主要是科学,我们讲到的审判管理的整个审判管理体系都应该科学。接下来演讲的是周萍。
周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非常感谢垫江县人民法院和司法研究中心和在座的各位给我这样一个学习机会。刚才各位领导、专家讲的都非常宏大,我来讲一个小小的问题。法院的审判职能都是空的,最终要通过判决书来实现。事实上判决书是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常常说写得不好就是法官的业务水平低,其实我也到很多法院给法官讲过课,其实法官说理的能力和推理的能力没有期望的先进,但判决书不能让当事人信服,从信息化管理、制度的角度怎样改革。我说了要分类改革,这么多的高层信息化要通过人的思维反映。第一类要在制作判决书之前确定对象,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来书写,实现繁简分离。第二类是法学界要交流的,可以清晰地写出来,成为源头的活水。第三是司法解释制度在完善,希望通过各方的判决理由,把相同案件的判决理由归纳起来形成要旨。通过大量判决书的阅读形成案例传达。邓玉姣等争议大的案件,法官需要详细论证说理,用法律的动机和思维作出回答,我们不能顺从民意,忘了我们是法官,是司法机关,忘了是纠纷解决的机构。法官合议庭评议都是在网上进行的,但是判决书写得很长的案件,所以署名制度也要根据条件进行推广。第一类给当事人公正的可以不上网,跟法学界沟通的案件也可以不上网。我们的案件是激增的,希望分类进行管理。
主持人:徐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主持人:周老师给我们节约了一分钟,我就不多说了。最后一位演讲者是卢荣荣,他是司法研究中心的博士生。
卢荣荣(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大家好。我主要将结合审判流程管理来进行探索。审判流程管理在某种意义上是和计算机网络结合的产物。审从1995年五年改革纲要以来,各级法院就判管理积极进行了探索,比如建立了审判管理部门,主要是立案庭负责相关的工作。案件评议处和评议科这样相关的部门,还有就是管理的规则和标准的细化。这样的努力和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法院办案自动化,信息管理平台,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都得到了监管,软件的运用使案件一目了然。总体上来说,法院在审判管理模式从金字塔型向扁平化模式发展,法院的管理模式还是金字塔型的,从院长到庭长到法官的模式。信息化管理给流程带来的好处有三个方面:一是促使审判更加公正,程序正义要求转化为对审判程序的各种监控。对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分成了各个阶段,通过信息平台收取了一些数据,评价审理活动,审理过程更加透明化。不断提升的网络覆盖能够有效提升效率,法院信息管理不仅是法院各部门之间,还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甚至于像刚才江苏顾处长讲的能够把信息逐步实现共享。全阶段的信息程度实现了信息化,能够有效促进审判效率,建立相互制约的动态审判管理。信息化管理可能面临各项问题,投入的不足和人员运用的问题,但这些都可以逐步改良和完善的。在实践中,我们信息化在促进审判和资源方面已经起到了一定的贡献。重庆的经验、江苏的经验已经能够明确显现出来。案件质量的提升,案件质量的提高,审判机制甚至是审判制度的配合,铁面无私地客观来进一步压缩人为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影响。信息化把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审委会人员职权过大,审判不公开的问题解决了。
主持人:徐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主持人: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两位评论都是我们的老师。首先请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作评论。
陈建民(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首先感谢垫江法院邀请我参加这个会。我的评论只有几分钟。第一我想对刚刚几位的发言说一下自己的感受。前面发言中有三个很好的模板和带有学术的探讨。在信息化下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效率,提升形象多么的重要,多么的大势所趋。三个模板给了我很大的感受,我在北京,对北京的信息化有一定的体会。我没有想到垫江县作为一个基层法院做到这样,非常吃惊,我也蛮感动,做到这样是要付出很多的。在我看来不仅是理念也是在信息的设置上,软件需要满足什么,对完善的信息化管理有积极的作用。韩波从宏观的层面,周萍老师从微观的层面讲了感受。我的感受是:信息化不是我们的本,只是我们的措施。其实在我看来做到了第一步,更严峻的挑战在后面。第一方面,信息化仅仅是为了满足内部的还是为了满足和社会的互动,首先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什么。我们有很多信息是要向社会公开的,而只要一公开就马上会受到各方面的评价。第二信息化是建起来了,但是对主要管理上的控制能力究竟能做到多少。网上就说北京市海淀法院是一个虚假的先进法院,说了他文书写得多么文不对题。面前大量上升的案件是怎样控制的,模板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会不会有负面影响。第三是法官的形象。如果案件受到了置疑,有没有人出来作回应,有没有回应的时间和必要。信息化得到法院判决的人将大量增多。第四是监控。出现这些问题后该怎样处理,处理的机制该怎样建。信息化是一个开始,但绝不是终点。希望法院的同志加油。
主持人:徐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主持人:下面请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谢晖教授发言。
谢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六位发言的内容,我首先听到他们的报告感觉格外的振奋和高兴。可能学者的理解和管理者的理解有所不同。我对诸位的具体发言指不出什么问题。第一个问题向陈院长请教:在这次的信息化中,法官的具体信息公开后是利大还是弊大,法院毕竟不是医院,医院可以公开供当事人选择,所以我的问题是这样的公开好不好,如果公开是怎样的公开。张主任在报告中谈了重庆法院的做法,从四个方面作了精彩的描述。我感动我们西南人发言的雄伟气势。我向张主任讨教的是在网上办案,是局域网上办案还是在互联网上办案,我估计是第一种情形,但我不是很清楚,所以想讨教一下。顾处长谈了信息共享问题,但是信息共享的内容是什么,是检察系统内部还是怎样,我作为学者哪些信息是可以共享的,有没有这样的考虑。向韩波教授讨教是细致、真实、透明是不是在信息化中,我们过去的法院、检察院的档案馆是否也需要信息化的真实、透明。是否说明了整个法院是信息化管理,非信息化管理是不是也存在。周萍说到哪些案件可以上网,哪些案件不可以上网,希望听到你更加系统、清楚的说明。审判是公务行为,法官独立审判,应当更加明确署名是提得非常重要的。卢荣荣老师提到的问题我思考得不是很多,待详细拜读后再作评论。
陈洪(重庆市垫江县法院院长):法官信息公开的利弊问题。到底是哪层信息的公开,如果单就法官个人的基本信息的公开,比如是不是党员等,这已经在大厅的触摸显示屏上已经很清楚。这些信息每个法院都不成问题。关键的问题不在于这样的公开,主要是法官履行职责法官个人言论和判决思想的公开。另外是涉及到重庆法官财产公开,要申报财产这就很敏感。法官在判决中,包括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中是不是要每一个法官的发言公开这要有一个区分,如果公开的话是弊大于利。
主持人:徐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我想说的话特别多。我想说的是审判信息化的司法运用扩大到整个程序。怎么样从法院的本身管理扩展到当事人。信息技术利用的目的不仅仅是本身,而是追究服务型的司法。第三点是信息化利用的限度。这可能有滥诉的问题。以前有过虚拟法院的想法,但是几年后已经冷下来了,机器不可能取代法官的。第一阶段结束。谢谢大家!
主持人:彭隆辉(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现在继续开会。现在进行研讨的第二阶段。我是彭隆辉,第二阶段的研讨由我主持。第二阶段的主题是信息时代的司法与社会。围绕这一主题将有六位来自高校的专家和学者和发言。发言后同样有提问、评论。首先有请来自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谢晖教授发言。
谢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我本人对法院系统在接受信息化管理方面,我刚才在评论时作了一些经历。上世纪90年代已经有了网上盖章,当时在法制日报对网上盖章有没有效力作了激烈的探讨。在山东法院、江苏徐州法院作了信息化建设探讨。重庆法院和垫江法院的举措让我们收益颇丰。我们经常提到的信息化司法可能落实司法公正,便于民众诉讼,促进司法理念,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都可能降低,我也很赞同。我们法院内部方便管理、方便协调我同样赞同。但是我们在赞同可能带来的优点的同时,在信息化过程中是否可能存在一些缺陷,如果存在缺陷,可能是什么,我更感兴趣这些问题。所以我思考了这个问题。如果过分依赖信息化可能产生一些问题,根据信息化的要求,过分监督会不会影响司法活跃。我在对法院进行调查时,陈院长操作了一些系统,把法院、法官可能监督到的措施都给我演示了,我感觉到,凡是法官形象不好的都记录了下来,作为对法官评价的基础。司法活动是强调法官独立办案,通过电子平台、显示器对法官的过分监督,可能使法官只考虑院长怎么监督我,会不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这是我向各位请教的问题。可能在法官素质非常高的地方这样的监督就没有什么,但是在法官素质不怎么高的地方可能会有这样的问题。
谢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第二是通过电子平台进入信息化将信息公开,会不会影响司法权威,陈教授也特别提到了,在目前的司法前提下,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所有的公务人员的平均素质是最高的,但是尽管如此也有一部分是法官素质不高的行为,他们的司法审判过程能否通过公开的方式展示,会不会不利于法院形象,会不会影响司法权威。这不仅仅是法官素质比较低下的情况下存在,如果在争议案件中,我们的司法裁决可能引起更大的社会影响和争议。所导致的法院内部的分裂,学者和国民之间的分裂不能不考虑。第三点,信息化更多的是要观民意、民情。过渡依赖于信息化平台,依赖于民意会不会影响司法权威。过渡公开,过渡关注民意的过程中会不会影响司法效果。第四是过分依赖于信息化的平台会不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在网络平台上如果过分尊重网络意见上的表达有可能导致误判。最后,过分介入平台会不会使判决书的质量下降,不强调法官在判决书创造的背景下,会不会有不良的后果。我对信息化是坚决的支持,只是希望在这个问题推进过程中,更全面地思考一些。谢谢!
主持人:彭隆辉(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非常感谢谢老师的报告,他是我们的法学界的著名学者,他用理论联系实际作了精彩的发言,这就涉及到一些具体的问题,带给我们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的思考。接下来请海南大学学法院副教授王琳发言。
王 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让我想起了1999年-2001年海口法院工作从事案件管理,到2004年我在检察院从事信息化管理工作,我对于这个话题特别有体会,进入我的主题我先表达对垫江的敬意。海口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是2001年开始的,当时的院长非常重视,提出了建设海南省网络,并申请了编制,一个法院29个人打造网络,当时的口号是以公开促公正,将判决文书全部上网。这个庞大的工程进入后很快就遭遇了失败,原因在于这样的时代把判决书全部上网没有任何障碍,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法官的判决书经不起向社会公开的考验。在海南省判决书公开后立即遭到了媒体的质疑。比如判决书的原、被告搞错,内容和判决不一致,这就造成了尴尬,在信息化进行的第二年中院长遭到的不是表扬,而是指责。我个人觉得垫江法院将信息化审判流程从内部管理的角度推进,先把内部搞好我们才有底气推向社会,我希望可以看到垫江法院的信息化可以推向社会。媒体影响司法的个案观察。我已经在西南政法大学已经讲过一次,我简单讲一下。我要讲一个案例,四川省“卢玉敏买处案”,后卢玉敏被刑事拘留,理由是警方经过调查认为卢不知道何某是不满14周岁,适用了一个相关司法解释。后来,网上发出了很多的帖子,主要是质疑卢强奸幼女为什么得不到处罚。到了5月12日,我发表了一篇《局长买处案适法错误》。其实司法解释作出后在法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朱苏力写了一篇《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质疑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有十多位学者质疑他的文章。后来,最高法院发出司法通知暂予执行这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不能用了就应该以强奸罪处理,最后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媒体影响司法是谁在影响舆论的走向,我们用一个表格列举了人气走向。谁在提供了舆情观点;第一是学界的知识分子,包括在政治学、历史学的专家,第三是从事法律事业的法官、检察官。我们看到媒体个案的背后来争相转贴、发表自己的意见。媒体真的改变了司法的结果了吗?在中国,媒体影响司法更多的是影响在审判之前。并不是所有的舆情观点都能影响司法,内容上可以区别道德判断、价值观点、事实观点。谢谢大家。
主持人:彭隆辉(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第三位发言的是来自云南大学学法院副院长王启梁。
王启梁(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院的信息化会改变什么,又不能改变什么。司法的信息化管理究竟能不能改变现有的司法状态。这是我们想问的问题。陈院长讲的观点说信息化的核心仍然是管理,我觉得这非常重要。实际上,我们用传统的方式管理法院还是用高科技的手段管理法院,有些手段是不会变的。制度是最重要的,司法制度的作用是核心、关键的。在两个月以前,我刚刚结束了两个基层法院的调查。我发现,法官如何选择办案方式,执行案件的思路都取决于制度环境,无论是通过信息化方式还是数字化方式,怎么表现,所以他的核心并没有定。围绕信息化,我们的建设主要是考虑几个问题。第一是首先信息化必须要符合法律的硬性规律,第二是必须要真正维护法律。第二个问题是信息化时代的意义,改变了什么,又不能改变什么。2009年是一个多事之秋,法律界非常混乱,并且迅速成为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还是未来,产生各式各样问题的因素并没有解决。我们看到人们为什么对这些案件会义愤填膺,我们本身的办案不是问题,引发民意的因素从来没有改变过。但是网络的确是改变了一些问题,信息化的管理方式改变了传播的方式和影响力。网络,包括我们的手机和各式各样的传播方式最大的改变仍然是受众的问题。
王启梁(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网络最大的改变是让我们知道了以前不可能知道的事情。因为这样的话,我们发现民意还是民意,但是它的确带来了更大的压力,我们的司法机构,法律实施机构在不经意当中就可能会遭受压力。但是我的担心不大,我觉得总体上来讲,人们知道一个事件并不美满并不是一件坏事情。对于法院、公安其实也是这样,所以我们自身知道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时才知道怎样去做。要知道我们自己的环境是怎样的才可能更好地改变。我们从一系列产生误判或者说错案中的案件中并不是民意的问题,不是因为老百姓说法院这样判,法院就这样判,这是我们的司法机构怎样听取民意的问题,还是来自于司法机构,这是要区分的。否则我们会把面临的一系列困境推到社会。这是不能发生的事情。由此而产生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我们的法律应该有一种什么样的环境。法律要保持中立。最后,我们对民意的回应还是要从微观方面介入,如何叙述一个案件,如何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这是非常微观的事。由于时间关系就说到这里。谢谢!
主持人:彭隆辉(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我们议论的主题是信息时代的司法与社会。说到底最关键是司法民意。王老师的发言对于我们理清楚司法民意的问题提供了很多见解,非常感谢。第四位发言的是来自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高一飞老师。
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听了信息化建设非常振动。美国的数字化建设和中国的发展有很多相似的,首先不是作为审判分开,这是为了方便法院司法管理。司法管理建立起来后,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管理,另外一个方面是审判公开全面实现的问题。在审判公开的理论基础方面,并不是信息自由的问题,像英国、台湾等很多地方都把法院信息化公开,不一定在自由化程序下,美国的信息化公开至今是在信息修正案。美国信息自由法颁布了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最早要求公开是在1986年,在此之前,他也只是通过裁判文书,但是1986年的诉讼记录和证据公开是有理论基础和宪法依据的。第三个方面是法院电子记录具体公开的方式有两个,1996年的ECF就是电子档案系统,有一些法院自己进行试点,这个系统的缺陷是只能看到流程的情况和裁判文书,不能看到具体的诉讼文书,但是2001年开始,这个特点和重庆的情况非常类似,要求所有司法机关在制作文书时应该全部用电子文本。特别是对律师、当事人提出的特别的要求,制作文档。查阅时每一页要收0.8每分的费用,人权组织自己出钱让全体公民看。克林顿案件起,裁判的录像以及证据是否可以制作成录像在网上通过视频系统向社会公开,这是出现的一个新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审完后可以公开,但审理过程可以不公开。但是克林顿案件审理时就要求公开。在审判完了以后,所有的视频文件现在都可以在网上查到,所以公开的力度非常大。数字化建设的过程不光是司法管理方面的问题,还涉及哪些材料、诉讼技能可以向社会公开,公民可以查阅到。现在来看,不仅诉讼记录和证据可以看到。中国数字化建设的过程还在第一步。下一步哪些是公民可以查阅的网络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主持人:彭隆辉(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高老师通过介绍美国法院实施信息化的措施将对我们法院实施信息化工作有很大的帮助。第五位发言的是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黄忠老师。
黄忠(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我讲的是隐私权的问题。我首先表态的是对于网上公开我个人是非常欢迎的,从整体来说,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对于促进公开、公正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同时,网上公开可能引发当事人隐私权的问题。2000年台湾就开始讨论隐私权的问题。国内的很多信息的查询,不仅是名字、身份证号码、甚至是电话号码等都是可以查到的,当事人的隐私问题没有给予重视,可能最终会给裁判文书公开造成负面的评价。所以我今天主要谈五点问题。第一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有人认为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都是可以公开的,我的结论是要想公开首先要征求案件当事人的意见,理由有四。1、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比较广,导致原本不应该公开的案件被公开了。2、即便是公开审理,允许旁听,但这种公开与通过网络公开对当事人的影响程度不一样。3、审判公开的目的是什么。既有大的原则,很大程度也是为了体现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不能因为别的权利损害当事人的隐私权利。4、民事纠纷是当事人私人的性质,凭什么让所有人都知道。第二个问题要谈的是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问题。公民主要是通过知情权知道的,不能仅仅因为刑事案件公共需要将所有刑事案件上网,刑事被告人被判刑后已经失去了危害公共的能力,在网上公开使其受了双重的惩罚。怎样处理公开隐私和知情权的关系,关键是判决。在台湾,是否公开当事人的姓名有些反复,有人认为公开姓名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影响。离婚案件的信息也是可以识别的信息。对于刑事被告人、证人和未成年人的隐私应该给予特别的考虑。调解文书不影响公开,假如是和解的案件是私人的事为什么要公开。现在的调解书在网上是可以查到的,这是公平的。在实践中,怎样解决法院面临的隐私权的压力是在签收判决书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同意后公开。谢谢大家!
主持人:彭隆辉(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最后一位发言的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在读博士罗金寿。
罗金寿(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非常荣幸可以和大家分享我的一些想法。从我的检索来看,法官的评价不是很理想,表现为简单化、格式化。很多网友说法官怎么怎么黑,这样的负面形象影响了法官的形象和司法的公正力。网络上的消极评价、负面评价,存在一定认识上的偏差,不一定是真实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偏差,首先是因为网络的特点,网络上的评价是匿名的,责任性差。我们提供给公众的了解司法、法官的信息是有限的,也就是说信息不充分就导致认识上的偏差。另外是典型事件,特别是司法腐败事件就影响了评价。这些负面事件成为公众评价法官的样本,另外从社会认知来看,尊重对法官的认知简单化、格式化。由此,我们认为,对法官的正面宣传,提供更加透明的信息,更加公开、规范法官行为可能对提高法官形象,增加司法公信力有更大的好处。谢谢大家!
主持人:彭隆辉(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现在进入点评环节。首先请来自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卢君点评。
卢君(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首先表示感谢。我听了各位专家的精彩点评,在8分钟之内把智慧展现在我们面前,受益匪浅。根据我的理解,实际上司法和社会两个概念,严格说司法也是一种社会现象,这种语境下,在信息平台下,司法和社会是什么关系问题。我可能觉得需要做到一点,如何在相对独立的司法下,来融入社会的问题。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司法怎么融入社会,社会怎样看待司法。我们只能站在司法怎么融入社会的问题。站在司法者的角度来讲,司法应对社会或者是融入社会有三个方面。一是需要智慧。按照我的理解没有哪一个行业、没有哪一个人群像司法这样依靠法律这样近,没有哪一个行业,没有哪一种人群对司法政治对司法敏感这么高,没有哪一个行业面对社会各行各业这样广泛。在这样情况下,面对政治、面对社会、面对法律怎么做,需要考虑。第二个引起思考的是:司法要融入社会需要这种权威,如果这种权威树立起来后,这可能需要社会的理解和包容。要树立一种司法权威,除了司法自身的努力之下,还需要社会管理者的推进,说到底就是政治家的推进。另外还需要社会各界对司法的理解和认同,这种理解和认同主要取决于自身的努力。具体说来,站在自身努力的角度,有三个方面。
卢君(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一是自身要做到合法、合理,要防止出错。如果要谈到合法的话,各位专家、老师都谈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如何面对权利和舆论的影响问题。法官接触的社会矛盾方方面面,法官柔弱的肩上可能无法承受这么重。对司法权力的侵蚀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要有合理的判断。第二是司法是客观的职业。在信息条件下,要积累经验必须广泛了解社会信息,包括网络上的信息,根据经验来得出自己的良知,这样才能做到合理。我们在研究案件时,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来判断这个案件这样判出来会有怎么样的社会影响力,人们如何来评价。在高院的时候一个领导讲,一个判决无论如何合法,如何经得起历史的经验,但是判下去大众觉得不是这个味就不是一个好的判决。第三就是防止出错。法律文书比其他的错误更严重。法律文书出错对司法权威的影响是最大的,从自身来讲,绝对不出错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基本技能的提高,还有就是敬业和严谨的态度。法律文书出去要经过各个环节,要经过承办人、庭长、有时候还是院长,出错是各个环节出错才可能导致。在面对现在的信息时代提出的一种感知。在信息化时代,每个人都是信息发布者,每一台服务器都是一台信息发布中心,我提出的是一种思考,我也没有什么答案。谢谢大家!
主持人:彭隆辉(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非常感谢卢君院长的点评,他的点评见解独到。现在有请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田璐作点评。
田璐(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信息时代的信息与司法的关系在大家的讨论下呈现了、丰富了复杂的面貌,信息传输的深度和广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也给司法注入了新的活力。现代的信息时代给司法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现在的信息化给法院的工作量带来了巨大的考验,法院进行了积极的调整。诉讼过程的电子化已经是世界发展的趋势。从信息传播的广度来看,互联网使世界变成了小小的地球村,司法对社会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大大增强,功能日渐突出。把握正确的导向需要有政策引导和责任感、前瞻性的眼光。最后从信息交流的深度来看,互联网缔造了信息的广泛渠道和民间渠道。司法公开透明程度加强,司法对社会透明度大大提升,对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挑战。社会对司法官方和非官方的发展需要有制度上的更新。刚才,各位学者的发言让我对信息时代有了新的想法。过分依赖于现代科技可能会产生一种僵化的形式主义,比如高新区设计的程序,尽管非常精密,当事人仍感觉到沟通不足。其次,在民意的问题上,司法机关应当在信息时代中更加有自信,因为我们专业,也应该更加积极,不要被动地受到民意的影响,而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利用科技,掌握主动权,引导民意,因为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司法机关要采取主动的态度发布真相,明确司法决策的理由,让民众更加理解司法,了解司法的运作。最后,司法民意的有限性也是必须考虑的条件。我们必须考虑公开的程度问题,公开和隐私权也构成了价值冲突。我想,在利用信息制度完善的今天,我们并不能够很浪漫,而是在各种有限条件下平衡协调各种价值冲突,为实现司法的终极目标继续前进。
主持人:彭隆辉(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现在进入讨论阶段。
学生:主题信息化只能作为一个手段,目的是什么呢。法官必须凭良心办案,中国司法改革的第三波必须要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基于司法的信息化主题就是对内和对外,对内提高效果,做到科学,对外提高司法权威。毋庸置疑,对外是最重要的,是为了提高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关于司法的信息化,民众、社会以及司法的问题更值得我们的深思。对外做到司法的信息化公开,对法院信息公开后的影响我对谢晖的看法是深表认同。温家宝总理认为当今的行为都是因为古代哲学家的影响,对于可以公开的必须要说清楚,对于不可能公开的可以沉默。
学生:关于查阅文书的收费问题,这是一个比较有趣的问题。是不是在法院信息化的同时,我们要付出一种成本来享受信息化的资源。这是不是付出公正的代价或者是付出公开的代价。
主持人:彭隆辉(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大会研讨阶段告一段落,现在进入总结阶段。我们容幸地邀请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孙海龙专委。
孙海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现在的总结是一个遭人骂的总结,说得越短越好。第一要表达我由衷的感谢,垫江牡丹争国色,法律研讨更飘香。感谢垫江法院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给我们搭建这样交流的平台,这个平台使我们理论界和实务界互动,给了我们很多启发,也让我们重庆法院和法官以点带面表达了我们的好的思想。第二,我们的研讨我们的认识不断深化。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特别是在科技与法律这样一个法理学范畴,研讨“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具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们的目的是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谢晖教授的发言对我们很有启发,必须是大力推进公开的,但公开的目的一定是有利于公正。我也不赞成要融入社会,司法不可能融入社会,我觉得是一个对双方的一个衡平。司法必须要规范和引导社会,而不能简单地融入社会。这是我对题目的认识。
孙海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另外,我想阐述一个主题。加强科技运用,对内提升审判力,对外提升公信力,这是我们研讨会宗旨和主题。这就涉及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司法管理,何为科技运用,就是说我们的科技环境信息化,狭义说我们的裁判文书要查阅先前的案例,要选取法律规范,要更多地学习网上办案和管理,这不是单向的,也不是线性的,而是多方面的互动。确切地讲,加强科技运用,提升审判力的本质在于对审判信息掌握的更及时,也包括先进的法律,乃至司法认识。确切地说要让不同层次地跟司法有关的主体和司法之间要对称。具体可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各类裁判案例数据库的指导,二是类型化案件的指导,第三是审判运行态势的分析和审判监督的有效化。通过信息化的手段,让我们了解到审判的态势,更好地调兵遣将,对特别情况进行司法有效的监督。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个案的审判效率,才有可能进入到司法公信。由于信息的对称,由于信息化对审判的服务,从而提升了效率,从而促进了公正,从而提升了公信。每个人的一言一行在个案中都会赢得当事人的信赖。有一天我们要追究司法的美誉度。最后一句话,加强科技的运用,提审司法公信力。第三个有效的行动弥足珍贵。与其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之。我很喜欢把法院、医院等相比较,他们都是处理社会关系中的部分关系。他们的权利,有很多的相同性。无论是学院还是医院,信息化的运用促进教学水平和医疗水平都值得学习。重庆法院的实践起步晚,但利益高。从去年4月1日起全部网上办案,背后蕴含着法官审判管理的信息化、更蕴含着通过公开促进公正。利用信息化手段更加优化司法及其审判的理论和实践。最后,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契合的,要查询必须要实名登陆,裁判的文书的公开应该是方便查阅,并非传播。另外,当今时代的判断是一个信息化运用远远不断的状态,不要制订有关的政策成为明天发展的负担的同时推进司法信息化。谢谢大家!
主持人:彭隆辉(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感谢孙专委。随着孙专委发言的结束,我们这次的学术研讨会即将结束。这次研讨会开得非常顺利、非常成功,感谢主办方垫江法院,协办方西南政法大学研究中心和正义网络传媒等新闻机构的支持,当然这与会务组成员的努力也分不开。我提议向上述人员和单位表示感谢。我宣布会议圆满成功,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