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建办科[2004]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部机关各单位:
为规范建设事业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管理,我部制定了《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七月九日
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 行)
一、总则
为切实推动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的开展,规范建设事业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按照《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中“建设部政务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验收,促进资源共享,推动建设事业政务信息化健康发展”的精神,特制定《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验收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按照建设部《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的规划,我部“十五”期间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网络系统建设、应用系统建设、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安全体系建设和标准体系建设等。
凡属列入建设部年度投资计划内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均按照本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部信息办负责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并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2、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合同或委托书,在完成了规定的工作内容并试运行三个月后,负责向委托方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所需的相关材料;
3、项目委托单位会同有关业务司局负责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的初审工作。
四、项目验收
(一)验收时间
按照项目合同或委托书中规定的验收时间进行验收。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提出项目延期验收的申请。项目委托单位经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并报请部信息办批准。部信息办根据项目委托单位和承担单位双方的意见,研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验收申请的书面批复意见。
(二)验收依据
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为项目委托单位和承担单位双方签署的合同或项目委托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委托书,以及项目执行期间部里下达的有关文件。
(三)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部信息办批复同意验收的书面意见;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框架);
3.技术实施方案;
4.项目合同书或委托书;
5.详细设计说明书;
6.技术研究工作报告;
7.测试报告;
8.用户使用报告(或试运行用户总结报告);
9.项目成果: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及目标程序);
10.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系统维护手册;
11.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
12.验收大纲;
13.其它有关材料。
(四)参加验收人员
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部信息办会同办公厅、综合财务司、有关业务司局和部信息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及专业和技术方面的专家等进行。
(五)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委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2、项目委托单位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初步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和文档后,在项目验收申请书上签署是否同意该项目进行验收的审查意见;
3.同意进行验收的项目,项目委托单位负责将审核意见及验收文档报部信息办;
4.部信息办根据上述意见和验收文档,经研究审查后,提出是否可以进行验收的书面意见。
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验收会由部信息办召集并主持,通过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会的流程为:
a.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总结汇报,审查项目验收材料;
b.现场考察项目实际运行情况;
c.对项目进行评议;
d.讨论并形成书面的项目验收意见。
(六)项目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意见中应包括:
1.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委托单位、承担单位、建设内容等;
2.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改进建议;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4.验收结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还是不通过验收。
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所有相关材料以及验收小组名单及专家签名作为项目验收的原始文件留存部信息办,各有关业务司局、项目委托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保存复印件。
(七)验收批准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部信息办报部领导同意后,交由有关业务司局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同时将项目验收报告抄送部综合财务司备案。
(八)其他事宜
验收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其他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可参照本验收管理办法进行。
五、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部信息办负责解释。
本验收管理办法未尽之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