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与平衡发展才能真正强检
来源:中国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作者:刘川
  “科技强检”在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管理机制、增强办案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而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是科技强检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一些基层检察院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应引起重视。

  一、当前基层院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化建设工作思路不清。当前,一些基层检察院对信息化建设工作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信息化建设要解决的问题没有进行系统科学的研究,对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等问题的认识模糊不清,不能因地制宜,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和系统规划。

  (二)信息化建设投入配置失衡。有的基层检察院用于办案方面的科技投入并不突出,但在对待信息化建设的标准上,一味追求现代化、高档化,建设经费使用有失偏颇,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不足。一些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开发出来后,推广不力,导致项目开发目标无法实现;新装备购置后,应用不充分;缺乏对专业技术人员和普通干警的培训,造成设备闲置,浪费资源;部分基层院领导不注重、不善于开展网络化办公,无法在电脑上完成审查、审批、督办等工作内容,等等。

  (四)信息化建设组织机构不一。从当前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组织机构的设置状况来看,有技术部门主导型、办公室主导型、应用科室部门主导型或成立专门临时性机构等不同做法。上述几种模式各有利弊,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各种信息化办公办案和管理系统需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管理,各基层院之间以及和上级院之间也需要一个固定的机构沟通和协调。

  二、解决基层院信息化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对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指导和规划。上级检察院有必要对基层院的信息化建设提供理论、规划、组织、技术上的全方位指导和支持,通过对基层检察院的信息化建设条件、现状进行全面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发展规划和指导性意见;应对基层检察院的技术力量进行统一备案,通过技术资源整合,提高项目开发水平,实现成果共享;应对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开发使用情况定期检查评估。

  (二)科学设立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应以履行管理和决策参谋职能为主,兼顾技术,以有效弥补现行机构设置在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中的不足。常设机构可以使基层院信息化建设有明确的执行机构和管理机构,责权利清晰,避免部门之间扯皮;使检察系统内部建立畅通的沟通协调渠道,以利于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安排和成果的交流共享,利于引入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管理专业人才。

  (三)健全信息化建设项目评估监管机制。通过健全信息化建设投入和效益的评估机制,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用性、前瞻性、现代化水平、投入规模进行科学的评估。对科技含量高、实用性强、推广可行性高的项目应予以大力支持,同时要严格控制“形象工程”、“豪华工程”,科学配置资源投入。要严格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相关资产的登记清理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设备,发挥信息化建设的最佳效应。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