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信息化监管根除超期羁押顽疾
来源:正义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河南5月11日电(通讯员崔秋景 曹现伟)4月29日上午8点,巩义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干警刚打开案件诉讼期限软件,就听到了滴滴的提示声,电脑自动打印出来刘海涛、许振振两人超期羁押预警提示单。

  干警们认真查看该两人的案件信息,原来该两人系一重大团伙盗窃案的从犯,均于2008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巩义市法院一审判处该两人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宣判后,其他同案犯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涉案人员多达30余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复杂,决定提级审理。经审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年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两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同案几名主犯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按照审理期限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目前,该案尚在审期内,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尚未审结。

  该案两级院一审对刘海涛、许振振两人均做出了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按照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海涛、许振振的判决应当在三年或三年以下。按照羁押期限的规定,该两人到2011年5月5日羁押期限就满三年,如果不改变强制措施,等到二审审结,将会出现刑期倒挂现象,也就是实际羁押天数多于判决刑期的尴尬局面,实质上就是变相的超期羁押。为了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巩义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在发现这一特殊情况后,立即向上级检察机关进行了汇报,并积极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建议对刘海涛等二人变更强制措施。最终,在各级院的重视下和努力下,2011年5月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海涛、许振振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当天,刘海涛和许振振被释放,有效地避免了一起正常审理期限内可能发生的超期羁押。

  近年来,巩义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以高检院“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为平台,大力推进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和看守所实行了微机联网、监管场所监控系统联接,实现了信息共享、零距离接触、同步跟踪和全方位监督,对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出入所情况、诉讼情况、监管活动情况、留所服刑情况做到了同步掌控,有效杜绝了超期羁押。对诉讼期限即将到期的案件,网络系统会提前7天自动发出预警,并自动生成报警提示单,驻所检察人员据此及时向办案部门发送《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提示函》,督促限期办结。

  据了解,2004年至今,巩义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一直保持了在押人员超期羁押零记录,信息化管理彻底根除了超期羁押这一顽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