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的结合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国家行政学院 杨小军

湖南省以省政府规章形式,颁布了《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这部地方立法无论是在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还是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都具有制度创新的意义。从法律上来看,有以下几点值得肯定:

第一,服务型政府法治化。以立法形式规定服务型政府建设,无疑是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法治化升级提高。我们知道,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是今天才提出来的。但是,在此之前的服务型政府建设,都是停留在行政政策和行政措施层面。湖南省把这些目标和内容纳入法治化轨道,确实是一大创举。这对于推行服务型政府建设,增加了法的硬性约束。应当说,是法治建设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融合,是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目标在政府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实践和集中体现。

第二,政府服务职能法治化。可以说,管理社会和服务大众,一直都是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职能之一。但这个职能,还没有成为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没有成为人民群众的法定权利。《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在立法上确定了政府的服务职能。服务,成为了政府的法定职责和人民群众的法定权利。该规定明确: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理公共需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提供政府服务,等等。这些规定具有了法律上的意义和效力,意味着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有了法律上的硬性约束。如果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没有履行法定的服务职责,构成了法律上的失职违法,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要求公共服务的对象,有权利要求政府提供其法定服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所以说,服务职能的法定化,是以立法规定为前提和保障的,不是一句泛泛而论的空头支票。

第三,服务内容法定化。《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具体规定了政府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用事业、扶贫、政府信息公开等服务。并且进一步划分了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这些规定在法律上,意味着湖南省的各级政府机关的公共服务内容和事项,被立法确定了下来,从法律上解决了政府服务内容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问题。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到,人民群众享受公共服务权利的范围是什么,政府机关提供公共服务义务的范围是什么,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边界清楚明确。可以说,服务内容的法定化,是服务型政府建设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第四,服务平台的法治化。政府服务涉及方方面面,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服务平台。在什么样的平台上提供服务,提供什么样的平台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础和保障。《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中明确了服务平台的种类有:电子政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社区服务平台、社会求助服务平台。这些规定,不仅意味着管理和资源的整合,还在于平台建设的法定化和平台服务的法定化,强化了政府建设服务平台的法定职责,以及提供平台服务的法定形式。对于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无疑更具保障性和约束性。

第五,服务保障的法治化。政府的服务,是需要资源和保障的,没有保障的服务,就是一句空话。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无保障和有无足够有效的保障,就成为了我们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支撑点”。《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规定了三类保障:一是财政保障(钱),二是组织保障(人),三是监督责任保障(责)。将这三类保障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意味着各级政府必须受到这些“条条框框”的限制,不能对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随心所欲,更不能对其不管不顾。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是服务型政府建设法治化提升的成就,这开了一个很好的头。但好的开头,更需要好的实施和好的结果。对此,我认为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保障措施的使用,应当增加配套规定和具体实施方案。也就是说,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在审议的安排工作计划时,需要将服务任务、方式、内容、目标、措施、路径等纳入工作议程,具体化落实。否则,保障措施也难以落实。所以,贯彻实施政府服务规定,是一个更为艰巨的任务目标。就责任追究来看,行政内部责任追究较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这些服务对象启动责任追究的方式、程序等具体规定偏少,这也为该地方立法的有效实施增加了一些不确定性,应当引起我们冷静的思考和重点的关注,更应当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打补丁”,使这个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