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函〔2008〕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加强杭州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8号)、《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订本意见。
一、项目范围
本意见所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由市财政资金投资(包括财政补助)的电子政务网络、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全市基础信息库、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包括零星的硬件和软件添置、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应在部门预算中列支的项目。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全市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协同,发挥电子政务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本意见所指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具体负责提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组成部门(包括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本意见所指项目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杭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项目的审批,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二、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管理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审批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对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简化为仅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
1.立项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实施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时,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和部门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进行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与项目建议书一并于当年9月底前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立项,确定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首年财务用款数和项目代码。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对于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的规定,并根据立项批复的有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联合评审。同意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予以批复。
3.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建设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并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2.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审批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招投标时应遵循优先采购本国、本市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
3.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4.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项目建设,并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预算执行情况。如确需调整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框算,必须事先到项目审批部门办理调整报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整概算的申请。
5.项目建设中如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四、项目监督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稽查。稽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在稽查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给予其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建设等处理。
3.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项目建设中的采购、资金使用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4.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稽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的资料和情况,不得隐匿、瞒报。
五、项目验收评价管理
1.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2.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验收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简称《验收大纲》)的相关规定。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大纲》的要求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实施。对规模较小或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3.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4.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运行情况,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后评价认为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六、项目运行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明确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2.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以检验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七、其它
1.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生截留、挪用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资金等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违反本意见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以及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一:
国家电子政cm 0cm 0pt; text-indent: 40.65pt; 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编制要求
( 提 纲 )
第一章 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3、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
4、项目概况
5、主要结论和建议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2、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
3、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
4、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第四章 需求分析
1、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
务量分析
3、信息量分析与预测
4、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
第五章 总体建设方案
1、建设原则和策略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总体设计方案
第六章 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建设目标与主要建设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
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
5、网络系统建设
6、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
7、安全系统建设
8、其它(终端、备份、运维等)系统建设
9、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软硬件配置清单
10、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
第七章 环保、消防、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节能
1、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
2、消防措施
3、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
4、节能目标及措施
第八章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
1、项目领导、实施和运维机构及组织管理
2、人员配置
3、人员培训需求和计划
第九章 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2、项目总投资估算
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4、中央对地方的资金补贴方案
第十一章 效益与风险分析
1、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2、项目风险与风险对策
附表:
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初步核算表
3、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4、项目资金来源表
附件:
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及与项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