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建设和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来源:工信部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建设和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信〔2009〕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部署,务实推动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建设,提高农村信息服务水平,我们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组织编写了《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建设和服务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规范》的宣贯工作,统筹规划、指导服务站建设,并请将《规范》执行实施过程遇到的新情况及时报送我部(信息化推进司)。我部将在年底对《规范》执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届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优秀的服务站和信息员予以表彰。
 
        附件:《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建设和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8251
  
                                       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建设和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是统筹城乡均衡发展、缩小数字鸿沟、以城带乡、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手段,是为农民提供综合信息服务的场所,是推进信息进村入户的途径,是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制定本规范。
  
  一、建设规范
  
  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整合资源、共建共享”的原则,应具备以下“五个一”基本条件:一处固定场所、一套信息设备、一名信息员、一套管理制度、一个长效机制。
  
  (一)一处固定场所
  
  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应因地制宜,根据现有条件,可设在乡(镇)、村(社区)基层,如乡(镇)、村(社区)基层党政组织、经济和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可与村(社区)办事大厅、电信代办点、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服务点、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农业技术推广站等合作共用,或由基层政权组织划定场所。服务站应具备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有统一的标识并配备信息公告栏,实用便民。
  
  (二)一套信息设备
  
  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应至少配备一台计算机、一部电话,并接入互联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置电视机、机顶盒、打印机、投影仪、数码相机、触摸屏等信息设备,也可以利用大喇叭、大屏幕显示等方式扩大信息传播。
  
  (三)一名信息员
  
  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至少要有一名信息员。信息员可由掌握信息技术操作技能的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科技特派员、种养殖大户、农民经纪人、农业技术推广员等兼职担任,有条件的地方可设专职信息员。
  
  (四)一套管理制度
  
  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应制定安全保卫、服务登记、服务项目公示、定时开放、设备管理、信息审查、信息员职责和考核指标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每项制度都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保证落实到位。
  
  (五)一个长效机制
  
  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应有稳定的资金保证。所需资金主要用于服务站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员收入等方面。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充分利用好政府、企业和社会等各方面的资金。鼓励公益性服务与有偿性服务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保证公益性服务需要,探索符合规律的长效机制。
  
  二、服务规范
  
  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要贴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着力为农民提供政策法规、科技咨询和辅导、市场价格、生产经营、疫病防治、致富就业、文化生活等各类信息的查询、收集和发布等综合信息服务。
  
  (一)服务内容
  
  1、公共服务。积极承担各级党委、政府开展的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务公开、计生、就业和科技下乡等工作,逐步成为农村基层公共服务的统一平台。
  
  2、信息咨询服务。为农民提供政策法规、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信息咨询和服务。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提供生产经营相关的科技和市场信息,支持农产品产供销业务,促进农业、农民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
  
  3、培训服务。为农民提供现代种养技术、生产经营、文化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和体验,提高农民自身文化素质和信息技能。
  
  4、文化娱乐服务。充分利用服务站和信息网络技术,播放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节目,大力宣传新农村建设情况,宣传本地旅游、自然资源、产业优势、特色产品和历史文化等。
  
  5、各项代理服务。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可以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从事代购网上商品等电子商务业务,代理电信话费、电费、电视费、水费收缴和客户发展等有偿服务,使农民不出村即可办理相关业务事项。如在服务站从事实体经营服务,必须以独立业主资格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经营责任。
  
  (二)服务要求
  
  1、服务公开。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应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联系方式予以公开,使服务对象了解服务站,学会利用服务站,提高服务站的使用效率。
  
  2、服务时间。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服务时间为每周不少于20小时,在农忙季节应尽量保证农民需求,错开农耕时段,保证生产学习两不误。
  
  3、服务响应。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应保持服务渠道畅通,对服务需求能及时给予积极响应,原则上对于农民提出的问题要在48小时内予以响应,服务态度好,讲求实效。
  
  4、服务禁则。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恪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严禁发布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类有害信息,不得违法经营。
  
  三、信息员资格与工作要求
  
  (一)资格
                                    
  1、政治合格、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学习和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讲求诚信,愿意服务于“三农”。村级信息员的人选征得本地村委会的同意。
  
  2、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文字编辑能力,具备一定的计算机、互联网应用与操作基本技能和农业科技、市场、政策知识,达到“四会”,即“会操作、会收集、会分析、会传播”信息的要求。
  
  (二)工作要求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态度热情。
  
  2、密切联系本地农民,主动了解市场需求动态,及时有效收集和传递信息。
  
  3、能够充分利用计算机、电话和电视等各类信息终端开展各项信息服务,并帮助和指导农民使用信息终端设备,提供信息咨询。
  
  4、能够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和把关,防止传播虚假信息,并将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上报本地村委会和主管部门。
  
  四、监督与奖励
  
  (一)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的监督与检查
  
  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进行监督,要定期对服务站进行检查和考核,鼓励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优秀的服务站进行经验总结推广并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服务站予以淘汰。鼓励各地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调动各地区服务站的工作积极性。
  
  (二)信息员的考核与奖励
  
  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信息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要对信息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对信息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信息员,可由县及县以上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
  
  各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管理和指导本地区服务站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建设和服务模式,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技术保障和经费保障等,确保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顺利有效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