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阴”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江阴"政府网站是江阴市人民政府在因特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该网站是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各镇政府发布公开信息的总平台。

  第二条 为了使"中国江阴"政府网站在电子政务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突出实用性、准确性、及时性、权威性,加强对"中国江阴"政府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并根据我市信息化建设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江阴"政府网站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团设立的分站点。

  第三条 "中国江阴"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江阴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的沟通,江阴与世界的沟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其主要功能是对外宣传、政务公开、采纳民智和网上办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国江阴"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的网站是"中国江阴"政府网站的分站,建立者是分站的主管单位。各单位应当明确主管领导、相应工作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分站点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 从事"中国江阴"政府网站主、分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七条 政府各部门网站建设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分站点初创和改版方案要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并备案,市政府办公室依法负责政府网站及各分站点的协调和监管。

  第三章 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中国江阴"政府网站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国江阴"政府网站各站点网页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事为原则。

  第十条 "中国江阴"政府网站将向"网络政府"方向发展,实现便民咨询和审批业务的网上办理。

  第十一条 "中国江阴"政府网站各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一)凡涉及政策调整的内容要及时更新;

  (二)凡涉及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或职能变更的事项要及时更新;

  (三)动态类信息一般一周更新一次;

  (四)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的简介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综合性数据每年分别在1月中旬和7月中旬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和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是向"中国江阴"政府网站报送政务信息的责任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由主管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市政府办公室将对上述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实行考核,定期通报信息录用情况,组织总结评比,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迟报、漏报、误报、虚报政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建议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中国江阴"政府网站各站点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平实、亲和、大方、美观的风格;分站点应当在主页上方显著位置放置"中国江阴"政府网站的标志。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江阴"政府网站及各分站点的域名管理一般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中国江阴"政府网站的主域名为jiangyin.gov.cn,代表江阴市国家机关;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域名为 jyxxx.gov.cn或jyxxx.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事业单位及社团的域名为 jyxxx.org.cn或jyxxx.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五条 "中国江阴"政府网站为全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开设统一规范的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中国江阴"政府网站各站点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其"中国江阴"政府网站分站点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由电信部门或其它公司管理的,其信息发布、网站安全运行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二)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的,网站的管理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编辑、审核及上报工作;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由本单位直接管理的,其信息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四)各单位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各单位网站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各单位网站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如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二十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江阴"政府网站各站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的相关政策及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江阴"政府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设的网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阴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江阴"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含"咨询投诉"栏目)的作用,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江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江阴"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是江阴市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众设立的专用电子信箱。

  第三条 "市长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各种投诉意见、建议或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涉及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与市民的工作和生活相关的问题,均可通过"市长信箱"向市人民政府反映。

  第四条 通过"市长信箱"反映情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反映内容客观、真实;

  (三)意见和建议有独创性或可操作性;

  (四)一般应填写投诉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或电子信箱、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以便了解情况,及时回信答复。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和市行政效能、经济环境监察投诉中心共同负责"市长信箱"来信的督办工作。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长信箱"的日常维护;

  (二)负责来信的收集、整理、交办、催办、反馈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综合分析来信反映的问题,汇集有较大价值的建设性意见,编发《市长信箱快报》,为市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四)负责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仔细整理来信人的资料及来信内容,及时处理并向来信人或公众反馈处理结果;对内容较为复杂的,可要求来信人寄送书面材料。

  第八条 "市长信箱"来信受理后,承办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来信反映的情况涉及面较广或影响较大,属市民关心的热点或重大事件,各部门在办理时应征求分管市长意见,并及时与办公自动化中心联系沟通。

  (二)来信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政策明确,部门工作人员报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直接答复来信人或在政府网站说明情况和有关政策。

  (三)来信人反映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的,工作人员可向来信人索要书面材料,办理结果视情况在政府网站发布。

  (四)来信人反映的问题不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及时转发至相关职能部门并告知来信人。

  (五)每件来信的答复或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各承办部门要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来信人。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事项的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询问、调阅承办单位处理问题的有关材料、档案和结果;

  (二)对来信人的无理要求,有权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