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湖南省政府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功能和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湖南”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实施意见》(湘办〔2001〕1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政府网站是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和窗口,是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湖南省政府网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的理念,着力突出政府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
  
  第四条湖南省政府网站坚持“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
  
  第五条湖南省政府网站施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运维管理原则。
  
  第二章网站体系
  
  第六条湖南省政府网站是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级政府部门网站组成。遵循“一级政府一个门户网站,一个部门一个子网站”的原则,建立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部门网站为子站的网站群体系。
  
  第七条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省政府门户网站)是全省政府网站的门户,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办,授权湖南省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承办,归口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第八条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根据授权,组织、协调推动政府上网,具体承担省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工作;负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运营的政策研究与制定、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估;负责全省政府网站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安全保障体系的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省政府网站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为省直部门网站建设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应政府网站的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网站主管领导,并确保其网站有专用设备运行、有专业人员维护、有专项经费办事、有专门制度管理。
  
  第十条湖南省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须在首页位置与其子网站建立链接,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在网站首页位置建立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通过相应的技术规范,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共建和整体联动。
  
  第十一条湖南省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本级政府部门网站的整合工作,逐步将部门网站整合到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平台。湖南省政府网站不得将服务器托管到商业机构,如需托管,可以托管到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机房。
  
  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湖南省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十三条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是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湖南省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应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湖南省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及时发布、更新下列信息:
  
  (一)概况概览、机构设置、领导简介;
  
  (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民经济统计数据、重大工作部署;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以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人事任免;
  
  (五)网上直播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席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涉及面广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七)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湖南省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应及时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更新下列信息:
  
  (一)部门机构、人员信息;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四)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第四章在线办事
  
  第十七条湖南省政府网站在线办事服务要求具有全面性、实用性和易用性。全面整合在线服务资源,提供行政办事和社会公益服务,以用户为中心,兼顾不同用户的使用习惯,为用户提供适当的指导说明。
  
  第十八条湖南省政府网站在线办事服务一般通过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咨询、在线查询和在线办理等多种方式实现。
  
  第十九条湖南省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在提供在线办事服务时,应按照“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前台一块受理、后台协同办理”等办理模式,通过办事指南和页面链接等方式提供“一站式”服务入口。
  
  第二十条湖南省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应提供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非涉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在线服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功能和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湖南”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实施意见》(湘办〔2001〕1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政府网站是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和窗口,是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湖南省政府网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的理念,着力突出政府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
  
  第四条湖南省政府网站坚持“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
  
  第五条湖南省政府网站施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运维管理原则。
  
  第二章网站体系
  
  第六条湖南省政府网站是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级政府部门网站组成。遵循“一级政府一个门户网站,一个部门一个子网站”的原则,建立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部门网站为子站的网站群体系。
  
  第七条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省政府门户网站)是全省政府网站的门户,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办,授权湖南省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承办,归口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第八条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根据授权,组织、协调推动政府上网,具体承担省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工作;负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运营的政策研究与制定、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估;负责全省政府网站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安全保障体系的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省政府网站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为省直部门网站建设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应政府网站的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网站主管领导,并确保其网站有专用设备运行、有专业人员维护、有专项经费办事、有专门制度管理。
  
  第十条湖南省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须在首页位置与其子网站建立链接,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在网站首页位置建立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通过相应的技术规范,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共建和整体联动。
  
  第十一条湖南省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本级政府部门网站的整合工作,逐步将部门网站整合到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平台。湖南省政府网站不得将服务器托管到商业机构,如需托管,可以托管到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机房。
  
  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湖南省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十三条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是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湖南省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应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湖南省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及时发布、更新下列信息:
  
  (一)概况概览、机构设置、领导简介;
  
  (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民经济统计数据、重大工作部署;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以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人事任免;
  
  (五)网上直播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席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涉及面广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七)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湖南省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应及时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更新下列信息:
  
  (一)部门机构、人员信息;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四)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第四章在线办事
  
  第十七条湖南省政府网站在线办事服务要求具有全面性、实用性和易用性。全面整合在线服务资源,提供行政办事和社会公益服务,以用户为中心,兼顾不同用户的使用习惯,为用户提供适当的指导说明。
  
  第十八条湖南省政府网站在线办事服务一般通过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咨询、在线查询和在线办理等多种方式实现。
  
  第十九条湖南省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在提供在线办事服务时,应按照“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前台一块受理、后台协同办理”等办理模式,通过办事指南和页面链接等方式提供“一站式”服务入口。
  
  第二十条湖南省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应提供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非涉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在线服务。

 第五章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湖南省政府网站对公共服务资源的整合应本着“以用户为中心,以服务为中心”的原则,按照用户对象及应用主题整合各项政府公共服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在公共服务建设中应坚持“资源整合、部门共建、推进服务”的原则,重点整合教育、社会保障、就业、医疗、住房、交通、证件办理、企业开办、资质认证、婚育收养、公用事业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资源。
  
  第二十三条湖南省各级政府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提供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行政服务资源和社会公益性服务资源。
  
  第六章互动交流
  
  第二十四条湖南省政府网站要按照“总体规划、分布实施、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网上互动交流栏目“接收—处理—反馈”和以主网站为平台,各部门子网站共同维护和答复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湖南省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应逐步建立涵盖领导信箱、公众论坛、在线访谈、公众问答等栏目的公众参与渠道。围绕政府重要决策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网上调查、网上听证、网上评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各级政府部门对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建议及投诉,要严肃对待,并以适当方式及时给予回应。
  
  第七章展现形式
  
  第二十七条湖南省政府网站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发展和公众需求变化实时对网站进行调整或改版。省政府门户网站改版方案须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子网站改版方案须报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审核。
  
  第二十八条湖南省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科学布局、重点突出,页面层次合理规划、深度适中,栏目划分清晰合理、避免歧义。设计风格美观大方、简洁庄重,体现政府网站共性与地方、部门特色的统一。
  
  第二十九条湖南省政府网站应在首页显著位置应标注本行政机关的合法名称,并根据需要设计网站标志图案。
  
  第三十条湖南省政府网站的英文域名以“.gov.cn”结尾。
  
  第三十一条湖南省政府网站的中文名称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中文名称为: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中文名称为“中国·xxx”或“xxx人民政府”,xxx为各市县中文名称的全称或简称。
  
  (三)各级政府部门网站中文名称为部门名称的全称。
  
  第三十二条湖南省政府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政府门户网站可逐步设立繁体中文、英文版和其他外文版。
  
  第八章网站运维
  
  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政府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一)各级政府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在商业机构以虚拟网站方式建网,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网。
  
  (二)各级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保证网站在工作日和节假日全天候开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在主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子网站,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主网站负责,信息维护由子网站负责。采用其他方式建立网站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对其辖区内的子网站进行监查,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子网站应根据主网站的监测结果进行及时整改或调整。
  
  第三十五条湖南省政府网站应逐步建立健全读网制度,安排专人定期对网站进行全面巡读,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湖南政府网站建设单位应对网站运行所需的经费按现有资金渠道给予保障。
  
  第九章网站安全
  
  第三十七条湖南省政府网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形成多层次的完备的安全责任体系。
  
  第三十八条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及时解决突发情况。
  
  第十章奖惩办法
  
  第三十九条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负责湖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负责湖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监督;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负责制定湖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并与省政府办公厅协同组织对全省政府网站进行考评;各市县政府门户网站负责对辖区内的政府网站进行考评。
  
  第四十条湖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每年组织优秀政府网站、优秀信息联络员、政府网站建设先进个人的评选,绩效评估结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湖南省政府网站如违反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