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子政务代码标准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市电子政务代码标准的编写、审定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制定杭州市电子政务代码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杭州市电子政务的开展和发展;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做到编制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三条 杭州市电子政务代码标准由杭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杭州市所有电子政务代码标准的编写、审定与实施过程。
法律或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或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代码标准的计划

第五条 编制电子政务代码标准的计划项目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实际情况需要等作为依据。
第六条 杭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六月提出编制下年度代码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杭州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杭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杭州市电子政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杭州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代码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转发给由其负责领导和管理的杭州市电子政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电子政务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电子政务技术委员会或电子政务技术归口单位,下同)。
第七条 电子政务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编制代码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提出代码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其主管部门;杭州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于九月底提出代码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报杭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杭州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代码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有困难时,可由杭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杭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代码标准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十二月底前将批准后的下年度代码标准计划项目下达。
第九条 执行代码标准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一)确属急需制定代码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确属不宜制定代码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十条 代码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上述调整原则的项目,必须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代码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杭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杭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三)当调整代码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三章 代码标准的制订

第十一条 杭州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杭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电子政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下达的代码标准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应经常检查代码标准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并创造条件,保证负责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杭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编写杭州市电子政务代码标准应遵循国家及浙江省的相关标准或规定。由杭州市电子政务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写,并对编写人员的资格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编码规则应通盘考虑,具有可扩充性,做到不重、不漏,留有备用号并具有延续性。
第十四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其所编制的杭州市电子政务代码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代码标准征求意见稿。代码标准的格式应严格遵照GB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标准的文字表达应准确、简明、通俗易懂、逻辑严谨。同一标准中的术语,符号应统一,与有关标准相协调。
第十五条 编制代码标准时,同时应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三)主要试点的分析、综述报告;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代码标准作为强制性代码标准或推荐性代码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代码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当代码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即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的对象主要为有关生产、使用、科研、监督和标准管理单位及大专院校。如需与其他部门协调时,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提供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有关附件可酌情减免。征求意见阶段一般不超过二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一般为两个月,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在征求意见时,可列出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对意见的综合、整理。
第十七条 对征集来的意见必须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确定取舍。重要修改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论证。须有充分论据,方可采纳。必要时还可重新征求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应予解释。所有归纳和处理均应在列出的《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中恰当表达。根据征来的意见,修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和《意见汇总处理表》等附件,送负责该项目的电子政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准起工作组应根据返回的意见,完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和标准草案送审稿。时间周期不超过三个月。若回复意见要求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重大修改,则应分发第二征求意见稿(甚至第三征求意见稿)。此时,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向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或终止该项目的申请报告。

第四章 代码标准的审批

第十九条 代码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由杭州市电子政务标准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代码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决定。
第二十条 会审
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代码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代码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函审
(一)函审应是有限使用的评审方式,由专业委员会承办。
(二)涵审适用于涉及面小,意见比较一致的标准,或当年送审标准很少,不宜为此专门召开会议时。会审已原则通过标准需要复议时,亦可采用此方式。
(三)函审前两个月,应将函审通知、送审资料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送交专业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
(四)函审时,专业委员会应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并附上经审查人填写后寄回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代码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第二十四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标准编写依据、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实施后的预期效果等做出综合性评价;
(二)标准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或与现行其他标准有无矛盾或不协调之处。
(三)对重要分歧意见统一认识,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经评审通过、同意报批的标准的所属类别(国家/行业,强制/推荐性)提出建议。
(五)对标准的贯彻事实的评介等
第二十五条  审查结论分为两种:
(一)同意报批
经审查认为基本符合要求,或虽涉及个别实质性问题,但已在评审期间作了妥善处理,并取得了一致意见。会后略作修改,经秘书或主审人复审后即可报批。
(二)不通过
送审稿需要作较多实质性修改,或标准内容与所确定的目的不一致,或要与有关部委作较大的协调,待修改或协调后再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代码标准报批稿由杭州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杭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电子政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市标准审批部门审批。代码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代码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报送的文件应有:
(一)报批代码标准的公文一份;
(二)代码标准报批稿四份;
(三)《代码标准申报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代码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两份;
第二十七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代码标准报批稿。代码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
第二十八条  技术归口单位接到起草单位的标准草案(报批稿)后,要对其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进行全面复核,而后上报主管部门。每个代码标准的报批材料应齐全,并在背后贴上《电子政务代码标准报批清单》。主管部门对标准草案报批稿及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一般应返回技术归口单位或起草单位,限时解决问题后再进行审核,时间不超过四个月。标准主管部门委托的代码标准技术主查机构对标准草案报批稿及报批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在此基础对报批稿完成必要的协调和完善工作。时间周期不超过三个月。报批稿中存在重大技术方面的问题或协调方面的问题,一般应退回部门或技术归口单位,限时解决问题再报批。

第五章 电子政务代码标准的发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代码标准由杭州市电子政务标准化委员会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将批准的代码标准一份退报批部门。并由杭州市政府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第三十条  制定代码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按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三十一条  代码标准由指定的出版社出版。在代码标准出版过程中,发现内容有疑点或错误时,由标准出版单位及时与负责起草单位联系。如代码标准技术内容需更改时,须经代码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将代码标准出版稿编辑出版,提供标准出版物。时间周期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需要翻译为外文出版的代码标准,其译文由该代码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翻译和审定,并由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六章 电子政务代码标准的修改与转换

第三十三条  代码标准实施后,下列情况需要进行修改和转换
(一) 代码标准应根据国家政策、编制体制、行政区划有更新时。
(二) 标准实施后,如出现与国家标准或浙江省标准不一致时。
(三) 标准制订时间超过一定时间期限。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代码标准的审定由电子政务代码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审查方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代码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实施修改与审查人员的资格与编写和审定时做相同要求。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代码标准的审查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代码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代码标准重版时,在标准封面上、代码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代码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代码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代码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六条  负责修改后代码标准审查的单位,在审查结束后,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经该代码标准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一式四份,报代码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代码标准作只做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杭州市电子政务代码标准修改通知单》,经电子政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审核,报标准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备文并附《杭州市电子政务代码标准修改通知单》一式四份,报电子政务代码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标准按第二十九条要求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杭州市电子政务标准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代码标准即行废止。
第四十一条 代码标准属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