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子商务运作方式分为两类基本型态
来源:比特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虽然网络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厂商规模大小有别,类型各异,因此,厂商所选择的电子商务型态与方式亦有所不同。例如有厂商可能仅把网站作为商品推销和广告宣传用,而有些厂商可能将网站作为提供商品资讯或贩售商品之用,更有些厂商将网站作为网络营销的渠道,进而建立互动式的网站。

  由于网站设计目的和功能不同,目前许多网站的商业性利用方式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基本型态。

  一类是厂商自行在网络上设立网站,网络使用人使用浏览器不但可以查询资讯,下载资料,更可与设站厂商进行商业性互动行动。例如加入会员,线上交易或者是进行在线转帐等行为,对于这类网站为增加网站的厂商作用,就必须增加网站访问人数。其方法就表现为取一个易懂易记的网站名称,或是利用超连接(hyperlink)建立与其他网络的连接,或者是利用讯框(framing)技术,使自己的网站边框随时呈现在消费者的电脑之中。如果这两种方法都不行,还可主动向各个搜寻引擎登记外,还可利用网络程式语言HTML的特殊指令,如标识(meta)的特色,使自己的网站能够出现在搜寻引擎的搜寻结果中。从而增加曝光度,而所有这些都将面临各种知识财产权或不公平竞争的挑战,都将面临相关的法律问题,应值得厂商设站的从业人员的注意。

  另外一种类型就是厂商不自行设立网站,而是向网络服务商(ISP)提供个人或其他已在网络上建立网站的厂商租借服务器的空间,比如美国的AOL等公司就专门为各厂商提供服务器空间的程赁业务。此时,如果承租服务器的厂商就必需与网络服务商订立契约。合同签订的形式及内容就成为重要的选择问题。自然就会存在知识产权,不公平竞争,网页设计权的脱离以及其它相关问题,如管辖权问题,ISP的经营行为问题等。无论采用那类的电子商务活动,凡通过网络的连接,网络使用者都可以自由地浏览网站,并根据网络互动程度,另行购买,或是直接选购及下载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都必然涉及到订立契约问题,如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一致,是否通过网络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文字与签名以及当事人签名是否确实等问题。此外,也涉及到电子商务活动环境下普遍采用的定型化契约是否有效,而消费者在线购买商品和劳务后,利用信用卡、电子现金或挂帐付款,则会产生付款转帐的安全问题。甚至还可发生在厂商交货时,合同有形商品或无形服务存在风险负担及货物担保问题,更值得注意的问题还会出现对此交易行为课税的问题。美国政府已将在线交易行为与其有形商品区别,特别是在美国商法(UCC)的修正,将网络上广为采用的授权机制与传统的买卖相区别。从而建立网络世界的法律规划。除此之外,由于网络电子商务活动与各种硬件设施及软件的标准以及传输安全标准不仅与电信基础设施相关而且更和传输的内容相关,因而,网络商务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不仅包括日常生活的一切法律问题,更含盖了许多现实生活无法发生的其他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