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社会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
来源:比特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安徽检察官 刁欢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得到了重大的发展,新技术的应用在当前政治、经济、思想以及文化等诸多社会层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检察机关肩负维护社会稳定、惩治刑事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等众多责任,如果能够更好、更快、更有效率的完成工作,就成了检察机关在当今社会发展情况下的亟待解决的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依法行使检察职能的执法机关,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也必须与时俱进,把握科技发展的最新趋势,全面的贯彻高检院的科技强检的任务大力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一、信息化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

  信息化建设,能够将基层院的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有效的整合为一体,促进其他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并且能很好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是全球的共识,是当今现代化最显著的标志和科技革命、社会变革重要的推动因素。科技强检战略是科教兴国战略对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战略措施。大力推进检察信息化,是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保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要求和必然选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科技强检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高科技服务检察工作,实现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更有力地打击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统一。所谓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就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基础,以电子检务为形式,全面加强法律监督的现代检察工作模式,通过网上工作平台来处理大量的检察信息、检察业务等全方位地履行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开展信息化建设对检察事业的平稳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信息化建设能够规范工作程序,减少大量的重复性工作,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能够更好的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检察宣传、检察学习等为打造学习型检察机关打下良好的基础。

  其次,提供技术保障。通过信息化建设能够更好地为侦破案件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可以对整个案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能够与办案人员时刻保持联系,能够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能够更好的应对突发事件。

  第三,整合信息资源。检察信息化建设能够更好的整合案件信息,通过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可以调用各种检察工作需要的信息资源,也能为领导对整个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及相关业务有个更好的掌握和控制。

  最后,建立良好的宣传平台。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很好的与社会公众加强交流,增加举报途径,也能为检察宣传、建设工作提供很好的宣传平台,让更多的人了解检察机关。

  二、信息化建设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网上办公系统融合了考勤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及学习交流系统等多个系统,加快了各级院的信息学习、交流,为更好更快的完成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平台保证。

  网上办案的平台,从收案、分案、审理、文书生成,到案件审批、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都依靠办案程序有序进行,通过技术处理可以保证案件必要信息的完整输入。相关领导可以通过网上审批案件,对整个案件的开始及发展有个全面的了解,为领导节省了更多的时间,实现了办案流程的制约规范管理。侦查指挥中心与网络技术相结合,各级领导可以依托网络,随时观看案件审讯情况,并且可以通过点对点文字、声音、图像传送,与办案人员进行交流、及时指挥,实现远程监督与指导,强化了执法的规范化、效能化。

  检察信息工作是检察工作的一部分,是各级检察机关科学决策、反馈情况、开展工作的重要途径。信息化技术在相关业务中的作用主要有:

  1、在案件侦查中的作用。 通过建设配置合理的侦查指挥中心、办案工作区和看守所检察讯问室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以实现讯问、监控和指挥一体化,能够为案件侦查及案件取证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

  2、侦查监督中的应用。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建立侦查监督信息数据库,推进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实现网上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远程提讯系统。

  3、控告申诉检察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建立控告举报申诉数据库、控告举报信息系统、刑事申诉信息系统和刑事赔偿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建立完善网上举报、电话举报、传真举报、来信来访的统一受理平台,也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远程接访。

  信息化实现检察业务的网络化,凸显办案的快捷高效率,检察业务的网络化,避免了以往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孤岛现象,实现了本院各部门内、部门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数据的连通、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观念落后、意识不足是检察信息化工作的思想阻力。有很多干警对信息化的了解也仅限于信息化就是用微机打字、信息化就是上因特网,对信息化范围、信息化开展的意义认识不足,还未真正意识到信息化建设对检察工作有着巨大推动作用。只有加大信息化知识的普及才能让广大干警更容易去接受、应用好新的技术。

  四、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的建议

  一是加强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沟通和制约。强调整体性、协调性。实行信息化就是为了使现有的检察工作能够与信息时代接轨,适应现代社会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因此,在业务工作中,加强各个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检察队伍对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21世纪是以人为本的时代,也更加重视人自身的发展、人的潜能开发以及人对社会生活的自觉参与。新的工作机制虽然显示出了它的先进性与高效率,但终究离不开人的因素。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充实、引进专门人才,壮大检察信息化人才队伍,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机构。确定相应的机构专门负责信息化工作,落实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部署,确定相应的技术人员落实信息化工作岗位任务。积极推行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切实采取有效办法,解决技术人员的职级待遇,用优厚的政策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有意识地选调、培养一批既懂信息技术、又懂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完善全国和省级检察机关信息化人才库,充分发挥全国检察机关信息技术讲师队伍的作用。

  三是加强信息化培训。检察信息化的目的是深化应用和信息共享,而信息化应用的主体是广大检察人员。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存在很大的问题就是,许多工作人员对涉及到的新技术不了解,使得先进的应用技术搁置一旁。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全员信息化应用培训工作,按照“用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把信息化应用技能培训纳入干部岗位素能培训范围,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的信息化技能水平,进一步夯实信息化应用的基础。

  四是安全保密问题。新技术的应用为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活力,但是新技术的应用也给安全问题带了新的考验。网络泄密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如何保护好单位文件的安全性也就成了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在单位的工作中应做到一人一机,专人使用,本机使用人为保密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同时做到上互联网的电脑不涉密,涉密的电脑不上互联网,严禁用同一台计算机在局域网和互联网上互换使用,不得将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在互联网和局域网上随意互换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间交叉使用,涉密存储设备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现场进行,并指定专人全过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